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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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以上一至十項控罪。有見及此,餘下的第十一項則永久保存在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繼續檢控。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36/2017[2018] HKDC 8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6/2017

[2018] HKDC 8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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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俊健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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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8年6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阮慧儀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卜添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金義威、范文聰律 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2] 及 [8]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3] 及 [9] 駕駛未領牌車輛(Driving an unlicensed vehicle)
[4] 及 [10]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5]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6]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e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7]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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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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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以上一至十項控罪。有見及此,餘下的第十一項則永久保存在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繼續檢控。

事發經過

2.本案包含兩日的事件,前者是2017年7月26日,後者是同年的8月12日。

3.事實上,前者當日被告不小心駕駛(控罪一),把車撞到行人路欄桿。

4.警員到場調查,發現:—

(A) 原來被告在俗稱「停牌」期間駕駛(控罪二);

(B) 另外,汽車的牌照已過期(控罪三);

(C) 汽車的第三者保險又剛剛過期(控罪四);

(D) 更甚,車廂內藏有毒品(一袋「冰毒」重1.22克、七小袋可卡因共重1.32克)(控罪五)和一些吸毒工具(控罪六)。

5.帶署問話後,被告終獲保釋出外。奈何,於約兩星期後,被告再次犯案。

6.在後者當日凌晨四時多,被告危險駕駛(控罪七)。他駕車,先「衝紅燈」一盞,因此驚動一架正在附近巡邏的警方俗稱「隱形戰車」(「戰車」)和及後一部警車。兩車開著「藍燈」,響起警號,緊密追捕被告駕駛的車輛。

7.根據在法庭上播放戰車車廂中當時的錄影片段,追捕維時二十二分鐘,期間被告車穿梭大街小巷、開放式停車場、住宅區,上落公路數次。被告車「衝紅燈」共二十盞,逆線行車八次,多次遇上所謂「對頭車」,險象環生。被告更多次超速,曾使用比路面速限高出約一百公里的速度狂飆。

8.被告車多次違反路標,緊急強行轉線、「爬頭」、「掉頭」,明顯目的在於擺脫緊隨的戰車。一名女乘客更在行駛期間從被告車廂內跌出車外到地面,但被告車從來沒有停下來,只繼續行駛。自元朗區域狂飆至大欖區域,被告車終於碰撞路邊鐵欄,被逼停下來,不過,被告死心不息,下車徒步奔走至七十米外,終被警員成功截停遞捕。

9.警方確定,被告當天在「停牌」期間駕駛(控罪八),他的汽車牌照(控罪九)和第三保保險亦已過期(控罪十)。

求情

10.被告現年33歲,單身,與雙親同住,他的職業為裝修工人。

11.被告曾遭法庭定罪五次,其中兩次為「藏毒」、一次「醉駕」、一次「毒駕」和一次「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意外後沒有停車」。純交通紀錄方面,被告獲運輸署發駕駛執照十多年,期間曾兩次「不小心駕駛」、七次「超速」。

12.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並將部分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案例

13.「危駕」的犯案過程林林總總,上訴庭不能就這一類控罪頒下判刑指引。縱使如此,辯方呈遞的案例[1]值得借鑑。

14.該被告駕車,從尖沙咀區(即巿區,並非郊區),漠視警車的「藍燈」和廣播,超速三十公里,衝「紅燈」三盞,至九龍城區,剷上行人路,撞到一名行人和一輛的士。車停下來,被告逃跑,唯終被警員制服。事件中,行人和的士司機輕傷。調查後,警方在被告的車廂內發現少量毒品[2],故除「危駕」罪,還加控被告「藏毒」罪[3]

15.與本被告一樣,該被告亦坦白承認所有控罪。

16.上訴後,上訴庭確定原審法官的判刑,即「危駕」18個月監禁,「藏毒」則8個月,並全數與「危駕」的刑期分期執行。

考慮

17.本案雖發生在郊區,但被告的車速驚人(超速約一百公里)。被告雖沒有傷及他人,但「衝紅燈」二十次,逆線行駛八段路,而且案例中從尖沙咀區追逐至九龍城區,斷斷不需像本案需時二十二分鐘。本席認為,本被告的「危駕」行為尤甚,考慮了此控罪的判監上限3年,終採用33個月作為判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的認罪因素後,就這控罪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18.被告藏有毒品,種類有兩,各有一點多克重。他有兩項同類前科。考慮後,本席就此罪採用15個月監禁起點,同樣給予他認罪的扣減後,監期變成10個月,不過,跟案例一樣,本10個月全數與「危駕」的監禁分期執行。

19.另外,辯方同意,而本席頒令,被告「停牌」3年和須自費修成「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判刑

20.本席頒令:—

控罪一 「不小心駕駛」,監禁兩天;

控罪二 「停牌」期間駕駛,兩星期監禁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

控罪三 「汽車牌照過期」,兩天監禁;

控罪四 「沒有第三者保險」,兩星期監禁,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

控罪五 「藏毒」,10個月監禁;

控罪六 「藏有吸食工具」,6個月監禁;

控罪七 「危駕」,22個月監禁,吊銷駕駛執照36個月,由被告離監日開始生效,與及需要在「停牌期」完結之前三個月自費報讀修成運輸署認可的「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控罪八 「停牌期間駕駛」,兩星期監禁,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

控罪九 「汽車牌照過期」,兩天監禁;

控罪十 「沒有第三者保險」,兩星期監禁,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

以上監期中,第五項控罪的10個月與第七項的22個月,全數分期執行,其餘的監期則全部與控罪七的全數同期。今天,被告共被判監32個月。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英文案例Lam Shun Choi(CACC 402/2012)

[2] 比本案較少只有0.23克可卡因。

[3] 還有其他控罪,如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等等。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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