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俊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36/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ne 2018.
1.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以上一至十項控罪。有見及此,餘下的第十一項則永久保存在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繼續檢控。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1036/2017 [2018] HKDC 8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3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背景 1.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以上一至十項控罪。有見及此,餘下的第十一項則永久保存在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繼續檢控。 事發經過 2.本案包含兩日的事件,前者是2017年7月26日,後者是同年的8月12日。 3.事實上,前者當日被告不小心駕駛(控罪一),把車撞到行人路欄桿。 4.警員到場調查,發現:—
5.帶署問話後,被告終獲保釋出外。奈何,於約兩星期後,被告再次犯案。 6.在後者當日凌晨四時多,被告危險駕駛(控罪七)。他駕車,先「衝紅燈」一盞,因此驚動一架正在附近巡邏的警方俗稱「隱形戰車」(「戰車」)和及後一部警車。兩車開著「藍燈」,響起警號,緊密追捕被告駕駛的車輛。 7.根據在法庭上播放戰車車廂中當時的錄影片段,追捕維時二十二分鐘,期間被告車穿梭大街小巷、開放式停車場、住宅區,上落公路數次。被告車「衝紅燈」共二十盞,逆線行車八次,多次遇上所謂「對頭車」,險象環生。被告更多次超速,曾使用比路面速限高出約一百公里的速度狂飆。 8.被告車多次違反路標,緊急強行轉線、「爬頭」、「掉頭」,明顯目的在於擺脫緊隨的戰車。一名女乘客更在行駛期間從被告車廂內跌出車外到地面,但被告車從來沒有停下來,只繼續行駛。自元朗區域狂飆至大欖區域,被告車終於碰撞路邊鐵欄,被逼停下來,不過,被告死心不息,下車徒步奔走至七十米外,終被警員成功截停遞捕。 9.警方確定,被告當天在「停牌」期間駕駛(控罪八),他的汽車牌照(控罪九)和第三保保險亦已過期(控罪十)。 求情 10.被告現年33歲,單身,與雙親同住,他的職業為裝修工人。 11.被告曾遭法庭定罪五次,其中兩次為「藏毒」、一次「醉駕」、一次「毒駕」和一次「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意外後沒有停車」。純交通紀錄方面,被告獲運輸署發駕駛執照十多年,期間曾兩次「不小心駕駛」、七次「超速」。 12.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並將部分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案例 13.「危駕」的犯案過程林林總總,上訴庭不能就這一類控罪頒下判刑指引。縱使如此,辯方呈遞的案例[1]值得借鑑。 14.該被告駕車,從尖沙咀區(即巿區,並非郊區),漠視警車的「藍燈」和廣播,超速三十公里,衝「紅燈」三盞,至九龍城區,剷上行人路,撞到一名行人和一輛的士。車停下來,被告逃跑,唯終被警員制服。事件中,行人和的士司機輕傷。調查後,警方在被告的車廂內發現少量毒品[2],故除「危駕」罪,還加控被告「藏毒」罪[3]。 15.與本被告一樣,該被告亦坦白承認所有控罪。 16.上訴後,上訴庭確定原審法官的判刑,即「危駕」18個月監禁,「藏毒」則8個月,並全數與「危駕」的刑期分期執行。 考慮 17.本案雖發生在郊區,但被告的車速驚人(超速約一百公里)。被告雖沒有傷及他人,但「衝紅燈」二十次,逆線行駛八段路,而且案例中從尖沙咀區追逐至九龍城區,斷斷不需像本案需時二十二分鐘。本席認為,本被告的「危駕」行為尤甚,考慮了此控罪的判監上限3年,終採用33個月作為判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的認罪因素後,就這控罪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18.被告藏有毒品,種類有兩,各有一點多克重。他有兩項同類前科。考慮後,本席就此罪採用15個月監禁起點,同樣給予他認罪的扣減後,監期變成10個月,不過,跟案例一樣,本10個月全數與「危駕」的監禁分期執行。 19.另外,辯方同意,而本席頒令,被告「停牌」3年和須自費修成「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判刑 20.本席頒令:—
以上監期中,第五項控罪的10個月與第七項的22個月,全數分期執行,其餘的監期則全部與控罪七的全數同期。今天,被告共被判監32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