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漢忠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3857/2017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y 2018.
1. 破產人劉漢忠先生因為不同意這項破產受託人對他合理支出的預算,所以按《破產條例》第83條向本院上訴,要求增加預算數額。
|
HCB 3857/2017 [2018] HKCFI 13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385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破產人劉漢忠先生因為不同意這項破產受託人對他合理支出的預算,所以按《破產條例》第83條向本院上訴,要求增加預算數額。 2.破產人從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的平均收入是每月$18,994。信託人估計他的合理生活費為每月 $13,500。在聆訊時,信託人表示,曾經建議每月 $14,500。 3.雙方爭議的論點第一項,是有關劉先生家庭的公共開支,劉先生指他每月需要 $3,500以應付該項開支,但是信託人指他只需要 $3,389.50,而這筆數額是包括租金、水、電、煤、上網和手機所需的費用。劉先生指,他的租金已由 $1,461增加到 $1,510,如果他能夠提供新的租金證據,信託人是會按增加了的租金,而扣減他需要支付給信託人的款項。 4.第二項雙方有爭議的,是劉先生的個人雜項開支。劉先生指他每月需要$1,500,但信託人認為 $1,000已經足夠,平均為每日 $30至 $33。本席認為信託人這個估算是合理。 5.至於膳食,信託人認為合理數額應是每月 $3,600。本席認為,這個數額應該增加至 $4,600,即是將整個數額由每個月的 $13,500,增加到每個月的 $14,500,這個增幅是反映劉先生個人膳食開支的增幅。 6.另外,信託人認為劉先生所需的醫療開支是 $1,000,但劉先生指他需要 $1,500,不過劉先生沒有提出任何文件證據,以支持他所要求的醫療開支。本席認為,信託人的估算是合理。 7.下一項爭議,就是劉先生的家庭雜項開支。劉先生要求每月 $1,500,但信託人認為 $1,000應該足夠,劉先生沒有提出任何理由去證明 $1, 000是不足夠,本席接受信託人的估算。 8.另外一項是劉先生要求每月支付 $3,500給他太太,作為他供養太太的款項,而信託人只是批准 $3,000。劉太現有不固定的保安工作,加上每月有 $3,000,她應該有合理的生活費,而劉先生亦有合理的生活費用,所以本席接受信託人的估算。 9.整體而言,本席認為信託人的估算是合理,做法亦恰當,所以不接受劉先生的申請。 10.至於今日的申請,本席不打算作出訟費命令,因為這$13,500個數額亦都有增加到$14,500。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受託人:由黃嘉霖 (Wong Ka Lam King)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