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南(又名王偉南、黃有南、王大九、黃大九、黃偉明及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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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48/2018[2018] HKDC 8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8/2018

[2018] HKDC 8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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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偉南(又名王偉南、黃有南、王大九、黃大九、黃偉明及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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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6月22日下午12時20分
出席人士: Mr Michae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律師Mr Luke Yip,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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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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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一

2.2017年10月30日18:50時左右,警員在桂林街近汝州街交界巡邏,看見被告在桂林街一張凳上坐著,身旁有一個上鎖的可推動綠色密封鐵櫃。被告不時四處張望,並多次打開鐵櫃。其後,被告與一名男子交談,兩人有交收舉動,該名男子其後急步離去。

3.18:53時左右,警員在該處附近截停被告。經搜查後,在被告的右前褲袋搜獲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14粒內含1.9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37克混合劑,並搜獲一條鎖匙。

4.被告在警誡下說該些危險藥物是自用的。

5.上述毒品巿值估計約為港幣2,000元左右。

控罪二

6.後來,另一警員到達,用上述鎖匙打開該可推動的綠色鐵櫃,在櫃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106粒內含14.6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7.80克混合劑。

7.被告在警誡下說該些危險藥物亦是屬於他的。

8.上述毒品巿值估計為港幣15,200餘元。

9.警員亦在被告身上搜出現金港幣3,700元左右。

10.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所有涉案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11.被告現年75歲,過往有69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3項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在1973、2009及2010年曾被判監14個月。另外有共14次管有危險藥物罪。

12.葉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25歲起已染上毒癮,浮沉毒海逾50年,現在無業,去年曾因跌傷需留院多日,身體衰弱,顯然無法脫離毒品。被告現在坦白承認販運上述所有毒品,但其實當中約14小包為他自用,望予以輕判。

13.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已指出,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予2至5年監禁,10至50克則為5至8年監禁。本案所有毒品共逾120包合共16.52克海洛英,案情嚴重。按上述案例,已可判予5年3個月監禁或以上。但畢竟當中亦有小部分為被告自用,雖並非為可觀的數量,但亦可予酌情減刑。

14.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4年9個月為總量刑起點,認罪後可減為38個月。就兩項控罪分別而言,首項控罪涉及只1.92克海洛英,本席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就次項控罪共涉14.60克海洛英,則以4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年。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考慮所有毒品共涉為16.52克,兩罪顯然同出一轍。如上文所述及已考慮小部分為被告自用下,兩罪共判以38個月為適當的。

15.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16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3年監禁,第一項控罪當中只2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

16.因此,兩項控罪總共判以3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