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定邦 對 許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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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涉及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44條 (知會備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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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A 4266/2016 [2018] HKCFI 1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知會備忘申請書2016年第426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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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上訴涉及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44條 (知會備忘)。 2.提出警告人 (“長子”) 在2017年6月16日以傳票形式提出申請,要求法院頒布以下命令:
3.聆案官在2018年1月17日經聆訊後,依前第2段所述的申請頒令。 4.五子不服上述判決,在2018年1月30日提出本上訴。本席經聆訊後,駁回本上訴。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5.鮑女士 (“母親”) 在2015年11月29日在香港去世,她生前共育有七名子女 (包括長子及五子)。 6.長子在2016年3月,藉母親在2013年9月簽立的遺囑 (“涉案遺囑”),以涉案遺囑委任為唯一執行人身份,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承辦處”) 申請遺囑認證 (HCAG 3946/2016)。 7.五子在2016年9月6日登記涉案知會備忘。如前所述,聆案官頒令涉案知會備忘即時停止生效。 8.五子在本上訴提出的論據,基本上與在聆案官席前提出的論據相同:
9.第10A章第44(7) 條規則的相關部份規定:
10.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的相關部份規定:
如前第5段所述,母親育有七名子女。 11.另方面,涉案遺囑指示,在支付所有應支付費用後,應將母親的遺產分配給包括長子及五子的七名子女。 12.故此,不論涉案遺囑的執行人 (如涉案遺囑真確及有效) 或母親遺產的管理人 (如涉案遺囑無效),都應將母親的遺產,平分給母親的七名子女。 13.母親曾早在2012年11月簽立另一份遺囑,但五子並沒有倚仗2012年的遺囑提出,他享有對立權益 (他在誓章中聲稱,兩份遺囑都是 “草率制作的文件”,“應該喪失法律效力” (其中第25段))。 14.除上述以外,五子在前第8段 (3) 至 (5) 所述的事項,並不能顯示第10A章第44(7) 條所指的對立權益。 15.基於以上各點,五子未能依第10A章第44(7) 條規則提出對立權益,亦未能依第44條規則其他規定提出充份或合理論據,支持涉案知會備忘。
知會備忘登記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提出警告的人: 由馮黃伍林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轉聘曾希雯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