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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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和一項有意圖縱火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被告的年紀和有關的精神狀況,本席早前索取了教導所、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的報告,亦索取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以評估被告的精神及心智狀況。本席把判刑押後至6月7日。

Case No.DCCC 32/2018[2018] HKDC 8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2/2018

[2018] HKDC 8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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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魏家杰 NGAI KA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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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6月2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家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正邦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縱火(Arson)
[2]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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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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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和一項有意圖縱火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被告的年紀和有關的精神狀況,本席早前索取了教導所、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的報告,亦索取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以評估被告的精神及心智狀況。本席把判刑押後至6月7日。

2.在6月7日,有關的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進入上述所有中心。而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有輕度弱智及行為問題,但不建議住院式的精神科治理。在這情況下,以及考慮到被告的智力及精神狀況,本席批准被告擔保外出,但索取感化官報告。本席再把判刑押後至6月22日。

控方案情

第一項控罪

3.雞仔餅大王有限公司在將軍澳尚德邨尚德商場1樓設有一個臨時食品攤檔。2017年10月27日晚上九時許,雞仔餅大王負責人女士將貨品放置在木櫃內,並蓋上紅布,然後離開。

4.翌日上午約6時50分,尚德商場保安主管發現該攤檔有物品被燒毀。消防處人員到達現場,界定事件屬可疑,但並沒有發現助燃劑。其後,公司負責人女士證實以下屬於受害人公司的物品被燒毀,價值約$35,000元,所燒毀的財物包括:

(1) 兩個木櫃;

(2) 十二個放置零食的托盤;

(3) 放置在托盤上的零食;以及

(4) 兩塊遮蓋木櫃的紅布。

5.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2017年10月28日上午約6時30分獨自前往該攤檔,將左手伸向一塊紅布數秒之後,該紅布著火。被告在旁觀看一會之後離開。火勢其後蔓延至木櫃。當時人流不多。約五分鐘之後,一名途人將火救熄。

第二項控罪

6.的控方證人和家人住在將軍澳尚德邨尚仁樓5樓一個單位。2017年10月28日上午約8時,姓的控方證人發現自己單位的門外鐵閘被薰黑,而鐵閘外兩對拖鞋及一把雨傘被燒毀,約值港幣$500元。在關鍵的時候,姓的控方證人、的母親以及的女兒都在住所內。消防處人員到達現場,界定事件屬可疑,但沒有發現助燃劑。

7.2017年10月28日中午十二時許,警員在被告的住所(即尚仁樓5樓一單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否認控罪。警方搜屋並撿獲被告在關鍵時間所穿著的衣服。

8.2017年10月30日,被告因為是智障人士,在社會福利署社工馬錦靈在場之下,警員向被告進行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錄影會面的陳述和招認包括以下事項:

(1) 2017年10月28日上午約6月30分,被告在街上為父親撿拾煙頭期間拾獲一個打火機。其後被告進入尚德商場,因為「貪得意」,於是用打火機燃點涉案攤檔的紅布。

(2) 其後被告回到尚仁樓。由於姓的控方證人時常在他單位使用殺蟲水,被告為了報復而使用打火機燃點該姓單位外的一把兩傘。被告看到火勢蔓延至拖鞋後,返回自己的居所。

(3) 被告知道自己做錯事。

求情理由

9.辯方說被告由於不能早起,因此今天遲到,在10點40分才到達法庭。辯方向被告和被告的父親解釋有關報告,但被告似乎採取不合作的態度。現在被告的父親和哥哥都在法庭。

10.辯方說被告的父親有精神病,父母離異。被告在特殊學校讀書至中三程度。辯方說就本案而言,被告犯案時只有19歲。被告只是一時貪玩,並沒有傷人的動穖,亦不知道後果嚴重。被告並沒有相同的前科。被告並沒有使用助燃劑,亦沒有預謀犯案。辯方說被告因為鄰居使用殺蟲水感到不滿,因而干犯第二項控罪。辯方說本案涉及輕微的財物損失。被告承諾會接受精神科的治療,不會再犯事。

判刑

11.被告現年21歲,沒有完成中四的課程,2013年曾經入讀職訓的課程,但沒有完成學業。被告有輕度弱智,需要接受定期的心理和精神治療直至2016年。被告的父母都有輕度智障和有精神病。

12.有關中心報告指,被告需要密切及定期的心理輔導,但由於被告的智力、學習困難、較弱的適應力,報告指被告的心理上並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

13.另一方面,兩名精神科醫生說,被告有輕度弱智和行為問題,但沒有精神紊亂的情況,但醫生認為住院式的精神治療並不適合,只建議被告接受門診治理和跟進。

14.感化官報告(2018年6月7日)指出,被告在一個以男性為主的破碎家庭中成長,父親有精神病,而母親則有輕微智障。2003年父母離異,而被告和父親和兄長同住,但被告在2008年和2009年曾經因為有可能被父親欺凌或忽視而到另一個地方居住。被告在保釋期間和母親居住。報告說被告有適應障礙,亦有情緒和行為問題。精神科治療對被告的人際關係和日常生活的活動很重要。報告指出被告的父母似乎能夠和被告相處融洽,但他們拒絕其他人的幫忙。被告全家自從在1995年便依賴綜援維生。被告並沒有感到歉疚,亦認為他已經因為還押一段時間而得到懲罰。被告的家人甚至認為被告無辜。被告和他的家人都不接受感化令,但願意給被告接受精神科治療。感化官報告指,被告並不適合感化令。

15.被告在2015年5月有一項普通襲擊罪而被罰款$500元。被告所面對的控罪的刑責並不輕。可幸的是,沒有人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而受到身體受傷。本席認為依據本案的案情,如何判罰被告並不容易。法庭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被告的個人情況、以及求情,而作出判刑。

16.本席相信被告並不是有預謀犯案,亦是單獨犯案。本案並不涉及其他犯罪集團或者黑社會。一般而言,這類案件的判刑可以用5年作為量刑起點。但本席認為本案有其特別的案情,被告本身有輕度智障的問題。被告自從在2017年10月30日便被還押,直至2018年6月初。

17.本席早前根據第109A條例而索取有關的報告,報告全部都不建議被告進入有關的中心。後來的感化官報告亦不建議被告接受感化。有關的精神科醫生亦不建議入院令。這樣令本席所能夠採取的判罰方式並不多。而事實上,本席亦認為如何判處本案的被告一個合適的刑罰,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

18.縱火案並沒有判刑的指引,判刑要視乎個別的案情,亦自然涉及到被告個人的智力及精神狀況,以及其他求情理由。當然,被告有智力或者精神問題,並不能夠、亦不應該視為任何刑責的「擋箭牌」。本席在考慮到所有的求情理由以及本案的特殊情況,決定寬大處理。畢竟,本席認為被告所切實需要的是適當以及恰切的精神科專業的輔導和治療,而不是一般的監禁式的刑罰。如果是後者,本席大可把被告判監三年四載,但本席認為這對一般成年人而言並不為過。

19.綜觀各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6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刑期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8個月。本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及一般對年青人基本的判刑原則,亦打算從輕發落,決定酌情把第二項刑期減刑1個月,即是就第二項控罪判監7個月。兩項判刑同期執行。由於被告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7日已經被還押,本席相信被告可以不需要再度入獄,但當然被告亦需要經過有關當局的入獄和出獄的手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