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青山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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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鄭燕芳女士,被聆案官黃健棠在2016年4月8日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她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2016年7月29日,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駁回上訴,維持聆案官的判決。鄭女士繼而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排期在2018年7月11日聆訊。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72/2016[2018] HKCA 46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2/2016

[2018] HKCA 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1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鄭燕芳
被告人 青山醫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訟費判案書日期: 2018年8月3日

訟費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原告人鄭燕芳女士,被聆案官黃健棠在2016年4月8日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她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2016年7月29日,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駁回上訴,維持聆案官的判決。鄭女士繼而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排期在2018年7月11日聆訊。

2.2018年1月5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發出指示,雙方必須按照《實務指示》4.1將上訴文件冊及論據大綱存檔及送達。

3.鄭女士在2016年10月31日存檔上訴文件冊,但沒有存檔或送達本上訴的論據大綱。

4.2018年6月26日,本庭作出命令,除非鄭女士在2018年7月3日或之前向上訴法庭提交上訴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 (如有的話) 一式三份,及向答辯人送達一份,本上訴將被撤銷。

5.鄭女士沒有遵從上述命令,本上訴在2018年7月4日已被撤銷。

6.翌日,答辯人 (被告人) 的律師呈交了上訴的訟費清單,要求的訟費總額為 $107,648。

7.2018年7月5日,本庭書面通知雙方本上訴已被撤銷及其原因,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本庭又命令鄭女士可在7月13日或之前,就支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書面回應,以兩頁紙為限。

8.鄭女士的回應,就是在2018年7月12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舉行聆訊,並判她本案得直。她聲稱她存檔的上訴文件冊,有「《聆案官黃健棠內庭聆訊之判詞與原告人提出上訴理據》備有上訴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所以不用再一次書寫」。

9.上述的文件,是鄭女士就聆案官的判決向原訟法庭上訴時使用,上訴文件冊未有註明這文件會被視為本上訴的論點綱要。在7月3日或之前,鄭女士亦從未聲稱她會採用該文件,作為本上訴的論點綱要。

10.本庭維持2018年7月4日撤銷本上訴的判決,及鄭女士須支付答辯人本上訴訟費的暫准命令。

11.本庭下調答辯人訟費清單的金額,裁定鄭女士須支付對方的合理訟費為 $82,628.40。

(張澤祐) (袁家寧)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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