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青山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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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4月8日,鄭女士被聆案官黃健棠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基於她的狀詞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和濫用司法程序。她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2016年7月29日,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駁回上訴,她繼而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原本排期在2018年7月11日聆訊。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172/2016[2018] HKCA 74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2/2016

[2018] HKCA 7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1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鄭燕芳
被告人 青山醫院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9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原告人鄭燕芳女士的申請,要求准許她向終審法院上訴。

2.2016年4月8日,鄭女士被聆案官黃健棠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基於她的狀詞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和濫用司法程序。她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2016年7月29日,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駁回上訴,她繼而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原本排期在2018年7月11日聆訊。

3.鄭女士沒有遵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18年1月5日的指示,在6月13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上訴的論據大綱。2018年6月26日,本庭作出命令,除非她在2018年7月3日或之前,向上訴法庭提交上訴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 (如有的話) 一式三份,及向答辯人送達一份,本上訴將被撤銷。由於她沒有遵守除非命令,她的上訴在7月4日被撤銷。7月5日本庭書面通知雙方上訴已被撤銷及其原因,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將以簡易程序評定金額。

4.鄭女士在7月12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舉行聆訊,並判她本案得直。本庭在2018年8月3日頒發訟費判案書,維持2018年7月4日撤銷上訴的判決,及鄭女士須支付答辯人上訴訟費的暫准命令,評定訟費金額為 $82,628.40。

5.鄭女士在2018年8月16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針對本庭8月3日所作判決,要求准許她向終審法院上訴。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這兩點,作為申請的理據:

(一) 上訴論點和典據一覽表,在上訴文件冊之內備有,文件為〈聆案官黃健棠內庭聆訊之判詞與原告人提出上訴理據〉,上訴文件冊未有註明這文件視為本上訴的論點綱要 ,這問題上是屬無聊。

(二) 案件爭論的論據要提上終審法院才能得直

爭論的論點 (I) 頒令本人鄭燕芳是精神健康人仕,不用服任何精神科藥物。(II) 按案件追究責任的機關。第一被告醫院管理局; 第二被告青山醫院; 第三被告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法律承擔者是醫院管理局。(III) 被禁止從事保安員工作的申索 191萬6千元賠償得直。」

6.鄭女士沒有按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18年8月23日的指示,在8月30日或之前提交陳詞支持她的申請。答辯人醫院管理局則按指示在9月11日,提交了反對陳詞。鄭女士沒有按指示提交任何回應陳詞。9月28日,答辯人要求法庭以書面方式,裁定鄭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就訟費作出命令。

7.本庭認為適宜以書面方式處理鄭女士的申請,毋需舉行聆訊。

8.《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484章) 第22(1)(b) 條,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作出了規定。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必須是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始會行使酌情權,給予上訴許可。

9.提出動議通知書的第 (一) 點,是針對本庭在8月3日的判案書所說,鄭女士未有在上訴文件冊註明,她所說的文件會被視為本上訴的論點綱要,和在7月3日或之前,亦從未聲稱她會採用該文件作為上訴的論點綱要。本庭不認為這說法屬「無聊」。

10.提出動議通知書的第 (二) 點,看來是重複鄭女士在聆案官和陳法官席前的主張。本庭完全同意聆案官和陳法官的裁決,她的申索無疑應予撤銷。

11.鄭女士在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論據,不涉及任何合理可爭辯的議題。她所提出的事項,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她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本庭於是行使酌情權,拒絕准許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13.本庭按照慣例,命令鄭女士作為敗訴一方,支付答辯人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答辯人合理的訟費為 $15,330。提交訟費陳述書的律師應注意,《實務指示》14.3第13段訂明,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法庭通常不會判給因蒐集資料及撰寫訟費陳述書引致的訟費,這申請也不例外。

 
 

( 張澤祐 ) ( 袁家寧 )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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