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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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罪行詳情是指被告在2017年8月28日,在將軍澳新都城中心3期2樓220鋪附近的男廁,猥褻侵犯6歲女童X。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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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5/2017 [2018] HKDC 8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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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罪行詳情是指被告在2017年8月28日,在將軍澳新都城中心3期2樓220鋪附近的男廁,猥褻侵犯6歲女童X。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平台花園以糖果利誘女童X到男廁,繼而在廁所內除去X的褲,看著X小解及用舌頭舔X的私處,被告離開時更要X守秘密。X回到家中告訴外祖母,其後報警處理。被告後來主動到警署,在警誡下承認「我凈係請佢食糖,同埋帶佢去完廁所之後用紙巾幫佢抹下體。」但被告爭議這回應的自願性。而他作供則辯稱,是女童要求帶她如廁,他並沒有猥褻地侵犯過女童X。 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雙方承認的事實如下(MFI - 1):
4.控方共傳召14名證人作供,包括女童X、菲傭、外祖母和法醫,與及10名警員。被告亦選擇在特別及一般事項上作供。 證供撮要 5.PW1 女童X,她在2017年8月30日,由臨床心理學家錄影會面P1B,當中X講述她現年6歲,在2011年1月出生(問答58 - 65);X可清楚分辨大話與真話(問答66 - 75);X講述當日工人叫她同佢影相後,她在木橋看見嗰個哥哥,向X說姐姐叫我同妳玩,佢話我請妳食糖,妳跟我去男廁(問答83 - 87);跟住帶我去男廁,叫我坐喺廁所上面,問可唔可以舔我個屙屙,跟住佢就舔咗,出番男廁,抱住我落樓梯,見番個工人(問答89);哥哥話舔我個屙屙,唔可以話畀人哋聽(問答91);X原本在會所門口同工人影相,之後準備過木橋,嗰個哥哥話姐姐同X個哥哥去咗買餸,跟住話請我食糖,食完跟佢去男廁,然後在男廁睇我屙尿(問答104 - 137);X就跟住佢去男廁,落去就放架滑板車喺門口,然後抱X落樓梯,去到酒樓隔籬嘅男廁(問答153 - 183);入到男廁有5格,佢帶我去第4格,睇我屙尿,跟住叫我坐喺廁所板度望我屙屙,問可唔可以舔,跟住就舔咗,平日屙屙愛嚟屙尿,當時覺得舔我嗰度有少少痛,跟住出番個男廁(問答198 - 231);佢叫我唔好同人講佢舔我個屙屙,跟住佢叫我𡃶佢塊面,我就𡃶,但係嗰陣時個心覺得唔開心(問答235 - 257);跟住佢抱我去番平台,叫我𡃶佢一啖,我唔想𡃶佢,佢話我唔聽話,叫我𡃶佢個嘴,我就𡃶佢個嘴,跟住上番平台,見到工人叫我返屋企,佢同我講bye-bye,話聽日再去搵我(問答288 - 307)。 6.X返到屋企凈係同婆婆講,件事發生喺今日28號2017年8月晏晝(問答312 - 335);嗰個地方叫都會豪庭,佢喺我前面行去男廁,佢個鼻好大,嘴好大,頭髮短,著白色衫,短袖,有藍色圓形足球標誌,藍黃紅黑顏色,著拖鞋,藍色短褲,只著到膝頭位置(問答342 - 399);哥哥瘦嘅,X到哥哥手位置,X指著手腕上一些(問答408 - 413);哥哥決定及推第4格廁所門(問答420 - 405);X自己著紅色衫,下身粉紅色褲。開咗廁所門,哥哥幫我除褲,之後叫我屙尿畀佢睇,條褲除到最底至腳位置(問答426 - 447);然後哥哥踎低喺我前面,叫我坐上個廁所板度,問可唔可以舔我個屙屙,我冇答,跟住佢就舔咗好耐,佢話舔一下,但係舔咗好耐,跟住幫我揄番條褲(問答450 - 468);同哥哥喺廁格嗰度,個廁所門係閂門,廁所冇其他人(問答469 - 479);個哥哥請我食圓形粉紅色士多啤梨糖,冇包裝,喺右邊褲袋拎出嚟(問答480 - 503);之前冇見過個哥哥,佢話聽日再嚟請我食糖,哥哥也講,呢個係我同妳之間嘅秘密,唔可以講畀人知,又同我勾手指屘(問答508 - 519);後來婆婆叫我同佢講咩嘢事,因為我同婆婆講以後唔落去踩單車,發生這些事覺得唔開心(問答524 - 531)。 7.X在2017年9月6日,由臨床心理學家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P2B。X之前去到將軍澳警署認人(問答50 - 75);X認出及寫出8號,嗰個人曾經舔我屙尿嗰度(問答82 - 137)。 8.盤問間,X說告訴婆婆後,沒有在錄影前跟警察或姑娘說過廁所發生的事。但問及是否有人提醒過一定要講畀人聽舔屙屙,X點頭,但沒人提過要講睇過小便或要講唔開心,說的人不是婆婆,也不是媽媽或警察。而婆婆若沒有問X,她也會講廁所的事。哥哥帶去廁所前,X說沒有跌到,哥哥沒特別說是男廁,也並非她先說要去廁所的。她亦否認是自己找廁所,但問及為何願意去廁所,X表示唔識答。而問及哥哥是否沒有入廁格,X則搖頭,亦說「唔啱」。X同意有小便,但否認之前已有小便的念頭。在廁格內,哥哥除去X的褲及內褲至腳部。小便時,哥哥已踎低,但她答不到是小便先,或是哥哥要求看先。問及有否轉變姿勢,X表示答唔到。最後問及X是否在錄影時在廁格內的事有講錯,X點頭。但再問及講錯甚麼,X則搖頭,又表示不想答等等。 9.PW2 Fernandez Blizyl Cayao,她講述從2014年起在將軍澳區做菲傭,要照顧一對小朋友,分別10歲及7歲。在2017年8月28日下午5時許,僱主婆婆著她到平台照顧他們,妹妹X正在玩滑板車,後來在5時45分左右看不見X,到6時左右才再看見X,她已和另一男子約25至30歲一起從平台行出來。她看見X不開心,但她沒問為甚麼,之後一起和X的哥哥回家,但發現X一直不開心。而當日替X洗澡時,X說大腿附近有些痕癢。 10.盤問間,她同意有教X自己清潔下體,但當日洗澡時也有替X抹其私處。她同意在平台時有叫過X替她拍照,其後不見了X,她也很擔心。再見到X時,她也有用較重的語氣和X說話,問X去了哪裡,不可周圍走等等,可能這會令X不開心。 11.PW3 Y,她是X的外婆。2017年8月暑假期間,X到其家中居住。在8月28日下午5時許,她叫工人PW2接替她看管孫兒及孫女X在平台花園玩。到當日晚上約9時,她回家後,X向她說以後不再到平台玩,她便問X是否X的哥哥欺負她,或是否其他小朋友欺負她,X均說不是。她看見X不開心,看來很凝重,便問她發生何事,因平日X也很喜歡到平台玩,但X竟說「唔講得,有人唔畀佢講」,她覺得事情嚴重,便帶X入房問過究竟,亦向她說「話畀婆婆知,可以幫佢」,X便開始喊,話在平台時有個男仔帶她到廁所,「叫佢除褲俾佢睇、俾佢摸、俾佢𦧺」等等。X然後指著自己下體,話哥哥用手指「篤佢屙屙」。X更形容該男子大約19至20歲,穿白色T恤、藍色拖鞋,她於是亦問過工人,知道X曾有「3幾個字」離開,曾經旁邊有個男仔,但好快走咗等等。她其後帶X一起去行經過的地方,包括由平台木橋到後面樓梯平日沒上鎖的門口,但沒有人出入,再下到商場L2,但X好像認不出是哪個廁所,於是便離開及當日報警求助。 12.盤問間,她同意向警察說過X只說男子拖著她,沒說抱過她。而就P4(16)相片顯示的那度門,當日是否有盒狀警報器,她表示沒有留意,但平時沒人用該度門。 13.PW4 DPC1718 李穎軒,2017年8月29日接手調查此案。他翻看閉路電視鎖定可疑人士,閉路電視片段為P9,顯示CH07閉路電視位置,而P10顯示CH03(見草圖P8)。盤問下,他否認帶同被告往錄影房時已看見PW11陳沙展。他亦不同意被告曾要求見律師等等。 14.PW5 DPC12087 游肇斌,2017年8月29日,他隸屬將軍澳警署重案組,當日下午他到過新都城廣場觀看閉路電視,後來在晚上7時許返回警署。約7時35分,他被通知有男子到警署,表示有消息可提供,於是他到報案室,看見被告當時有軍裝警員陪同。被告其後向他說28日曾從平台帶過女仔到男洗手間,於是他用電話通知上司,獲知要繼續調查。當時他認為被告有機會是非禮案的疑犯,於是便拘捕及警誡他,被告便說「我凈係請佢食糖,同埋帶佢去完廁所之後用紙巾幫佢抹下體。」他便隨即把這回答寫在記事冊上(P12)。 15.其後他再帶被告到值日官前,被告並無任何要求,之後他與偵緝警員8164(PW7)在7時46分從值日官處帶被告到228號房,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11),然後把整個拘捕及警誡的過程寫在記事冊上,再覆讀內容及要求被告寫下結尾聲明,之後再把副本交給被告(P13),然後帶被告予值日官看守。同日晚上約10時許,他與PW7 PC8164再帶被告到錄影室進行錄影會面,從10:44至10:54時。之後被告再交由其他警員進行其他程序,包括影相及打指模等,期間被告並無任何要求。到了翌日8月30日,他與DPC1718(PW4)在3時57至4時06分再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然後帶被告回其家中搜屋。在整個期間,並無任何警員向他進行過任何威逼、利誘或暴力的情況。 16.盤問下,他同意上司並無著他進行拘捕,只指示他繼續調查,但他已記不起當中與上司詳細的對話內容。他也絕不同意期間陳沙展(PW11)、女探員(PW10)及朱警員(PW9)曾毆打及恐嚇過被告等等。而後來在8月31日,被告曾往醫院驗傷及投訴等,他表示並不知道。在覆問下,他也表明因看見被告與閉路電視的人容貌吻合,相信被告是疑犯,於是才拘捕他。 17.PW6 郭嘉琪醫生,2010年中文大學醫科畢業,現職醫務衛生署法醫。2017年8月29日凌晨2時,她曾替X作檢驗,發現X的陰部有兩處地方擦傷,與一天內曾遭受鈍力所傷吻合,如搓揉或撫弄可造成,例如被手指或用舌頭舔也有可能,這視乎接觸的力度和時間。 18.PW7 DPC8164林文健,他講述曾在2017年8月29日晚上到報案室,與PW5 DPC12087帶被告到228室。他沒有進入房間,也沒有在房外守候。盤問間,他表示即使被告已被拘捕,也不一定需要有人守在門口。他否認有任何警員曾毆打他,他也不知道被告曾作任何要求要找律師等等。 19.PW8 PC24429 楊啟鋒,他講述在2017年8月29日在將軍澳警署,約在晚上11時30分羈留室負責看守被告作special watch特別看守,以防被告自殘或造成危險等等。在羈留前,他也有見證被告脫掉衣服作檢查,但被告的身體沒有任何地方吸引其注意,而被告當晚亦很平靜。他不知道被告是否有傷,但被告沒有作出過任何要求,如要找律師或家人等等。 20.PW9 DPC6324朱家權,他在2017年8月29日日間到過新都城,觀看閉路電視至晚上8時左右離開。約晚上8時10分,他返回將軍澳警署後,到3樓寫字樓工作。到23:10時,他曾帶被告打指模及帶被告到2樓錄影房。盤問間,他否認自己或任何警察曾毆打或恐嚇過被告。 21.PW10 WDPC14317 顏凱旋,2017年8月29日下午她到過將軍澳醫院,後來返回警署到3樓辦公室工作,直至翌日早上5時才下班,但她一直沒有見過被告,更沒毆打過被告或看見過任何警員毆打或威嚇他。 22.PW11 偵緝警長53826 陳紹明,2017年8月29日他在新都城平台做監視工作,到晚上7時15分左右離開,返回將軍澳警署3樓。他講述當晚只有在被告錄影會面時,在隔鄰監視房見過被告,當天或在走廊可能會遇見過被告,但從沒與被告正式接觸。其後在8月30日與其他隊員曾帶被告回其住所搜屋。整個過程中,他從沒毆打或威嚇過被告,也沒看見任何警員如此行。盤問間,他表示返回警署曾有同事告訴他,有一名男子到來聲稱有本案消息,但他並無指示過PW5作出拘捕。 23.PW12 PC16004 曾振傑,2017年8月30日晚上7時許,他把被告從羈留室帶到1號房見其父母,期間被告亦無任何要求。到8月31日下午3時許,他再把被告帶到接見室見其律師。他亦在8月31日晚上約10:51時替被告拍照,因被告聲稱被警察毆打過,但拍照期間他看不見被告有任何表面傷痕,尤其是被告聲稱被打過的左右面及胸口中間也看不見傷痕,他也把其檢查紀錄在D1(10)文件上。 24.PW13 偵緝女警長56214 戴玉娟,2017年8月間她是將軍澳警署的助理值日官,文件D1(7 - 9)是她按被告的投訴在8月31日晚上紀錄下來的,當中被告聲稱被兩男一女警員掌摑面部兩、三下及用拳頭打其心口幾下。當日下午5時許,被告表示不舒服要看醫生,她於是安排被告去了將軍澳醫院。 25.PW14 PC23784 陸瑋升,2017年8月29日他將軍澳警署報案室當值。當日晚上約7時20分,被告向他出示手機顯示有關新都城6歲女童被非禮案件,被告表示有資料可提供,想見案件主管。他於是透過電腦得知由重案組負責,於是安排致電到重案組,亦安排被告在報案室1號房。到7時36分左右,重案組的DPC12087(PW5)到來接手,並無其他人士進入過該房間,他亦沒有看見任何警員向被告作出過毆打或威嚇等等。 被告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 26.被告現年25歲,在台灣讀大學,還有數科便完成,過往在香港及台灣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以往曾受傷,傷及頸錐部分,靈活度差少許,不能做劇烈運動,D2(1 - 4)是他以往的醫療報告。 27.他講述在2017年8月28日確曾見過女童X,到8月29日他在樓下附近竟聽到玩滑板車的女童被人非禮,他看電話的新聞覺得是X,於是他想找負責的警員查詢。他於是去了將軍澳警署,但警員說查核過電腦沒有此案。後來他致電新都城管理處查問,知道確有此事,他被告知可查找負責的CID高Sir。他於是再到警署說要找高Sir,警署內的人於是找高Sir,但無人接電話,警員叫他6時後再來,於是被告便第3次,即當天晚上7時20分左右再到警署,由PW14接見他,他向警員展示手機內相關的新聞,問及為何好像是他被通緝,想找高Sir了解事件,但不久竟有6至7名便衣探員出現,且不由分說已向他搜身,然後他被帶上2樓,他從沒有被拘捕或警誡,而當中包括PW5 DPC12087取去了他的手提電話及銀包,而女探員PW10 WDPC14317、PW11陳沙展及PW9 DPC6324朱探員均在場。 28.入房後,女探員便問他為何要非禮小朋友,他說沒有。PW5再問他的身體狀況等等,他便說自己做過手術,但朱探員竟叫他不要扮可憐,而陳沙展則對他說要認罪,可向法官求情,但他表明沒做過,怎認。朱探員便對他說「讀乜大學?讀屎片喇。」女探員隨即掌摑他臉部,陳沙展及朱探員更毆打他胸口,之後PW5便叫他簽記事冊及寫聲明,陳沙展更著他不要寫錯,否則「就大鑊了」等等。 29.至於該記事冊P12及通知書P11,被告說他根本沒看過內容,也不知道其權利,他也表明要找家人及律師,但陳沙展說他是成年人,更說有權不讓他聯絡家人。他擔心會被再毆打,唯有照簽名。後來進行錄影會面,開始時他說要找律師,警員便立即停機,陳沙展更衝入來阻止他,叫他不要浪費時間找律師,否則會再打他等等。其後到8月30日搜屋時,他在父親在場時要求父親替他找律師,怎料陳沙展竟說請律師沒有用,不要浪費金錢,可以等過堂後再聘請。後來當天晚上,父母來過警署,著他不用擔心。到8月31日,被告便終於可會見其律師,更安排他到醫院驗傷等等,他隨後也已作出相關被毆打的投訴(見文件D1)。 30.盤問間,他否認去警署其實是自首,而被毆打時為何不敢叫對方停手,是因為害怕會再被打。他也曾向看守的軍裝警員要求見家人請律師,但對方說不能作主,要找負責的阿Sir。當時他的情緒波動,才被特別看管(special watch)。他在錄影時才出聲,因為相信那時應該不會被打。他否認曾被警誡及拘捕,也沒有回應過對方聲稱他在警誡下曾作出的回答等等。 被告在一般事項上的證供 31.被告採納他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他講述在8月28日當日下午5時許,行經新都城3期平台花園,打算探望在那裡居住的姨婆,而該處是必經之路。他行經網球場門口附近時,看見女童X坐在滑板車上,以為她跌到,他想上前扶起她,但行過去時,X已自己起來,她看見X很「得意」,便從褲袋拿出糖果請她吃,她有接受。X然後對他說,叫他陪她去公園玩。X站在滑板車上,他便跟著和X玩了一會,當時約在下午5時48至5時56分左右,位置約在D3圖上X位置,但是在平台該層。那時,他正打算離開,但X卻說要去廁所,他便問女童有否家人在附近,但X沒回答,他便說「使唔使我陪妳去廁所,返嚟至搵番屋企人?」於是他便帶X到D3圖上約211位置,從相片P4(16)那度門進入。那時該門應沒有那警鐘盒的,而經過那度門入去,便可到商場找廁所,他沿途沒有抱過X上落樓梯,他知道商場內有閉路電視,但樓梯間、走廊等等有沒有他不清楚,而X也沒說明要去哪個廁所、男廁或女廁。 32.他知道商場有廁所,便帶X從D3畫出星星及圓圈的位置進入商場(P8圖上),也經過圖上顯示的閉路電視CH07及CH03位置,再進入走廊,先經過女廁,過兩、三步便到男廁(見相片P4(49 - 50))。他對X說「男廁妳唔入得,女廁妳自己去。」他沒為意X的去向,他自己便推門入男廁,怎料X竟突然衝入了男廁,他也阻不來。X繼而走入一個門半開的廁格,然後關門鎖上,並不是他決定X到哪一格,他自己繼而入了隔鄰的廁格。他如廁後出來,X仍未出來。他待一會,X出來後,他便與X一同離開廁所,沿著原路返回平台,期間沒有抱過X。到平台約10呎遠,他便看見工人出現,他便問X那是否X的工人,X點頭表示「係」,他便說 “bye-bye” 及離開。他完全否認在廁格內曾除過X的褲或看過她小便,更從沒有用舌頭舔過X的下體,且與X完全沒有任何身體接觸等等。 33.盤問間,他被問及之後到了哪裡,被告說因過了一段時間要返回家吃飯,所以回到茵怡花園住所,沒有探姨婆。他原先只打算逗留一會,沒想過用多了時間。被問及為何不帶X到平台會所的廁所,又或找其家人或其他人士陪X去廁所,他說沒想過,而平台也沒有人,X也沒回答有否家人在附近,而他也沒問過X是否住在附近可返回自己的家中等等,況且他沒帶會所的會員證,而平常他也會到那商場的廁所。問及若X如廁要幫忙怎辦,被告相信X可自行處理。被告亦否認是刻意選男廁給X,更表明沒有抱過X及不敢與X有接觸等等。至於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去廁所的方向,然後再出現時已約有10分鐘時間(即5時55分至6時05分),為何會用那麼長時間,被告表示時間不清楚,也沒有為意等等。 證供分析和裁斷 34.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被告過往且並無任何刑事紀錄,是較具誠信及較低犯罪傾向的人士。 35.首先,在特別事項上陳大律師尤其質疑PW5 PC12087及PW11陳沙展的證供,主要指出他們的證供似乎互相矛盾,陳沙展應是PW5的上級,PW5也不可能在沒有指示下拘捕被告等等,而PW11更似是迴避是否曾指示過PW5拘捕被告。可是,PW5的證供其實已清楚表明,因為他也曾看過閉路電視,他發現被告的外型與嫌疑人士吻合,才拘捕被告,這根本並不如陳大律師所述,必然是PW11的指示下才會拘捕被告的。況且,本席也看不出PW11怎樣迴避這些對話,事隔多時,記不起他與PW5當時確實的細節對話並不出奇。 36.其次是,陳大律師也嘗試質疑PW5這記事冊的時間過長,較早時被告的回答又不加簽,似有所隱暪。可是,PW5其實在庭上被陳大律師非常仔細的盤問下,其證供根本沒有搖動,本席更看不出其證供與PW11有甚麼矛盾之處。PW11也只是實話實說,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7.陳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若非被告確實被毆打過而致情緒激動,警方也不會特別安排special watch。可是,相關的警員PW8也已指出,被告當晚很寧靜,special watch是因為避免被告自殘或造成危險,他不知道被告是否憂傷,而他曾見證被告脫掉衣服,也看不到任何地方引起他的注意。事實上,在文件D1(10)上,PW10也檢查及拍攝過被告,然後寫下沒有任何表傷。 38.陳大律師亦指出,被告在8月30日見過父母後,最終在8月31日才獲見律師,這顯然是被告之前的要求曾被拒絕,才會到後來如此獲見。可是,事實是在控方所傳召的多名警員及值日官等等,他們各人均表明被告根本沒有作出過任何要求或投訴,他們各警員的證供均清楚及清晰,全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9.反觀被告的證供,本席已考慮了他過往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可是他的證供卻有多處難以被接納的地方。例如他說只是到警署問過究竟,但立即已被6、7名警員不由分說,又搜身,又毆打,更沒被警誡及拘捕。而當時似乎連女童X仍未給予口供,但他卻又說PW5已虛構被告在警誡下的回應,說被告「凈係請佢食糖同埋帶佢去廁所,之後用紙巾幫佢抹下體」,更不用說相關的記事冊不但由被告自己所簽署,他更寫下聲明確認已閱讀及可隨意修改。除此之外,被告說被毆打,但卻也看不見有任何表傷。凡此種種,在在顯明被告不是說出事實,本席不接納他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本席裁定相關的通知書及記事冊紀錄等等,均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是由被告自願作出的。 40.至於在一般事項上,被告其實並不爭議他確實曾遇見X及帶她到過廁所,但他否認曾在廁格內侵犯過X。就廁所內所發生的事,陳大律師特別質疑女童X其證供的可靠性,透過其詳盡、仔細及技巧的盤問下,陳大律師主要指出,X有兩處的證供需特別加以關注,或因此產生了不可揮去的疑慮。第一處是女童X在盤問下被問及是否有人提醒「記住要講俾人聽「舔屙屙」」,X點頭同意,但被追問此人是否婆婆、媽媽或警察,X則全部搖頭。陳大律師因此認為,該人可能誤以為X在說真話,而為了確保X說出來,又或是為了要達到某些目的,例如要被告被定罪,又或是X其實根本沒說過或提及這些事,因此該人才要求X一定要說出來等等。可是明顯地,在缺乏任何進一步的證供下,這些憶測及推斷實難以成立及確認。況且連該人是誰也不知道,甚至連最親近的婆婆或媽媽,甚或警員也不是,那又可能會是誰呢?這實在難以評估及估計。而事實上,根本也毋須推測這人是誰,即使真的有此人存在,這顯然也並非硬要X虛構任何事情。其實X在再被追問下,是否也有人提她要說出其他細節,例如要看她小便,要說有用舌頭,或要說出不開心等等細節,女童X均表示沒有人要她這樣說。因此,本席實難以認同由此可產生甚麼揮之不去的疑慮。案中的重點顯然是在於X是否在說實話、是否有所虛構或誇大等等。 41.此外,第二處是陳大律師在盤問的尾聲曾問及X,在廁所內所發生的事是否有講錯,X點頭,但再問X說錯甚麼,X則搖頭,又表示不想答。盤問至此,其實女童已顯得相當疲累及沒精打采,法庭於是給予了X休息一會。但在小休後,辯方則沒有再作進一步的盤問。陳大律師認為,在廁所內的事必然是有說錯的地方,因此也產生了疑點。可是,不單究竟X說錯了甚麼不得而知,況且那時X已是很疲倦的狀況下作答,實在難以簡單地因此說成必然會產生任何的疑問。 42.事實上,X在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時,她其實已很清楚地道出整個過程及細節,本席有機會在庭上透過閉路電視看清X作供的整個情況,對於一個只得7歲的女童來說,X其實已盡努力回答所有問題,X表現得很天真、活潑及直率,也常面帶笑容,而X在觀看自己的錄影片段時,更不時轉動其座椅,盡顯其童真及不造作的情況,只是在盤問至一些較複雜的問題,又或是較使人難堪的形容,X明顯地需較長時間思考,更變得很沉默或不語,甚或表明答不出來,但顯然X這樣並非刻意作假或是隨意捏造虛構的表現,反而X是很認真及盡力地配合著回答,及至後來她已顯得疲倦,只能點頭或搖頭來示意。 43.綜觀其整個作證的情況,其實經過陳大律師這樣詳盡的盤問下,女童X根本是實話實說,例如問及婆婆問她時是否很激動,X說「唔係。」問及若婆婆唔問,會不會講,X也說會講廁所內發生的事;問及被告帶她往廁所時,她有否先跌親,X說沒有;是否X先說要去廁所,X也說「唔係。」是否X自己搵廁所,X也說「唔啱。」及至問及被告是否沒有入廁格,X也直接搖頭及說「唔啱。」X更確認有小便。但問及細節,如小便先或是被要求觀看先,甚或問及其姿勢有否轉變的情況,女童才顯得困惑及表明「答唔到。」後來在覆問時,X更表明「唔想答。」這再次顯明,其實X一直已盡力坦白及真誠地作證,其證供在這些詳盡的盤問下,根本沒有搖動之處。 44.當然,陳大律師亦嘗試進一步指出,X的證供與婆婆Y講述X的投訴有一些不同之處,例如有否在樓梯抱過X,是否被告叫X脫褲而非被告除X的褲,被告有否也用手摸過X的下體或用手指篤等等,這似乎有著不同的版本。可是,對X來說,被被告帶往廁所看她小便、舔下體等等,明顯地是核心所在的事情,其他的細節有說錯或說漏,尤其對於只是6至7歲的小童來說,這根本不足為奇。 45.本席在考慮X的整體證供時,其實已考慮到當時只有X與被告在一起,並無其他證人,此類的指控確實是較易指出,而卻是較難反駁的。本席實在必須小心謹慎地作出考慮,但如上文所述,女童X在錄影下的主問及在盤問下作出的證供,均已如實交代整個案件及事情,本席裁定女童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46.事實上,婆婆Y確實也如實地指出,回家時看見X不開心及很凝重,便機警地問及X發生何事,為何會不想到平台玩,X便已說有人「唔俾佢講」,及至婆婆發現事態嚴重,把X帶入房間,X才娓娓道出及開始喊,說出在平台被男仔帶入廁所,除下褲子給他望、畀他𦧺,更指著自己的下體等等。明顯地,這由X所作出新近向婆婆的投訴,其實確實也是很有力的佐證。但本席其實也表明,即使不考慮婆婆Y的證供,X的證供獨立來看已是相當清晰及可信的。 47.反觀被告的證供,簡單來說,被告指出是女童X主動要被告和她玩,更主動要求被告帶她到廁所,但到女廁門口時竟又刻意不進入,而是趁被告進入男廁時又主動衝入男廁,更如被告所述,X更關上門自己去廁所,接著完全沒有發生過任何不當的事情。若事實真的如此,實在難以相信為何只得6至7歲的女童X,首先何解會那樣主動地向陌生的被告作出那麼多的要求及奇怪的舉動,更不用說再進一步要向婆婆及各人捏造和虛構這陌生人曾對她作出過這些難以啟齒及嚴重的猥褻侵犯,被告的證供顯示是匪夷所思,完全難以接納。 48.事實正如X的證供所表明,就是被告先給X糖果,再要求帶X到廁所,繼而進入了男廁,被告除了X的底褲及褲,再要求看X小便,及至要舔X的下體,X更說「時間好耐」。其實X的醫學報告也顯示X的下體有兩處擦傷,檢查也有所確認,也與此吻合。 49.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在廁所內猥褻侵犯X。就此控罪,被告正式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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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01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