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25/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ly 2018.
1. 事實上,被告人受聘於數間中型公司,責任協助公司,替公司的外來員工向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來港的工作和家屬入境簽證。不過,被告人利用這方面的經驗、知識和工作上的便利,夥同中國內陸的同黨制定虛假公司印章,冒充公司替同黨介紹的非法人士向入境處作出虛假簽證申請。在2015年至2017年兩年間,被告人的虛假申請有十六個(控罪一至十六),其中部分申請已遭入境處成功批准,獲發簽證。就每一成功申請個案,被告人獲償人民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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