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史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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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96/2018[2018] HKCFI 15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96/2018

[2018] HKCFI 1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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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史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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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8年6月14日上午10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葉蔆萱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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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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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101.52克的混合劑,內含80.42克海洛英鹽酸鹽,相關的危險藥物價值估計為港幣64,465元。

案情指,警方在被告人的單位內及她身上搜出了相關的危險藥物。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相關危險藥物是她收取每日1,000元代一位叫「阿代」的人處理。當天被警方在她所住的單位門前截停的時候,她是準備去運送毒品。根據被告人所說,她為「阿代」工作了五天,收取了1,000元。

被告人有五次刑事紀錄,其中三次與毒品有關,其中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5年10月被判處兩年零四個月的監禁。被告人在2016年10月29日服刑完畢,在2017年8月干犯了同一罪行。

被告人今年49歲,教育程度在內地讀至小學程度,已離婚,有三名女兒分別29歲、18歲及9歲。兩名大的女兒由她前夫照顧,而小女兒現交由保良局照顧。根據陸大律師所說,亦在她的認證經歷提及,被告人有愛滋病。

參考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在2004年時,被告人已經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罪,即被告人的毒品問題最少已經由2004年起開始。

被告人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裡面講述被告人現在已經非常後悔。而在她的拘押期間,媽媽過身,爸爸雖然在四川居住,但都到香港去探望她,被告人希望服刑完畢之後便回內地居住,照顧爸爸,遠離在香港的壞份子,希望能夠痛改前非。陸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悔意,盡量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要面對一個長時間的監禁,上訴庭就不同的毒品訂下了判刑指引,判刑的刑期與所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法庭參考劉德明一案,裡面的指引說明,販運50克至200克的海洛英鹽酸鹽,法庭應該採納的判刑起點是8至12年的監禁。

考慮到本案所涉毒品的份量,亦考慮到被告人今次是她干犯同類的罪行之後不到一年之間再干犯同一樣的罪行(販運危險藥物),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9年的監禁。法庭聽到被告人的求情說話,包括她的背景、沒有工作做、因為毒品問題而導致犯案,以及她身患愛滋病,但上訴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一般的個人因素不能成為有效的減刑理由。因此,本席認為,除上訴人的坦白認罪之外,並無其他有效減刑理由。

就這件案件,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刑期由9年的監禁減至6年,被告人被判處6年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