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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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違反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裁定有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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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2018 [2018] HKDC 10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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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違反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裁定有罪。 2.根據承認事實,於2017年10月19日晚9時28分左右,被告在奶路臣街被警方人員截停,被發現身上的袋內備有煙包,內有一個膠袋,載有24克固體內含21克可卡因,該些毒品市值約港幣29,544元。 3.被告其後被拘捕,警誡下,承認她在當日下午以港幣8,000元購入該些可卡因作自用,當時被告身上有四部手提電話及現金港幣828.4元。 4.被告向警方人員指出她住在荃灣河背街47號4A房間,但她身上沒有該地址的門匙。 5.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承認:—
6.在有關時段,被告備有該些可卡因可作非法販賣用。 刑事紀錄 7.被告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於2005年有販運毒品罪即同樣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8.被告今年39歲,生於福建省,於3歲時來香港。 9.父親為保安員,母親為鐘點傭工。 10.被告學歷至中一,其後做過多份工作。當她24歲時,她同居男友離她而去,其後她誕下一個女孩,現時16歲,她有經濟壓力去撫養女孩。 11.她又指自己在扣押期間深切反省,並已戒除毒癮和參加及完成課程以增值自己,以便出獄時重新做人。 12.辯方律師呈上被告和神父的求情信,她指被告重犯的機會低,懇請法庭給予被告較多的刑期折扣。 討論 13.此案涉及的毒品為21克可卡因,現時在香港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也適用於販運危險藥物可卡因。 14.根據上訴庭劉德明案件(CACC 230/1989),販運毒品海洛英10克至50克,刑期應為5年至8年監禁,故在本案中,判刑的起點應為69個月。 15.販運毒品為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一般來說,個人的家庭背景及犯罪因由並不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本席在考慮辯方律師代表被告的所有求情說話後,未有察覺有有效的求情情況。唯一最強烈有效的求情為被告盡早認罪,因此,她應得番三分一的刑期折扣,故刑期下調至46個月。 16.本席從被告的毒品犯罪紀錄可見被告為一名毒品使用者,正如辯方律師指出,其中部分毒品為被告自用,法庭願意將刑期再往下調至44個月。 17.故就本案,被告被判入獄44個月,即三年零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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