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abar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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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指,三名被告與一名男子(共四人)一同襲擊兩名途人,目的為了搶掠他兩的財物。奈何,途人成功反抗,四人空手而回,逃離現場。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96/2017[2018] HKDC 9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96/2017

[2018] HKDC 9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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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BABAR (被告二)
  黎佑蔭 (被告三)
  陳晉賢 (被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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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8年7月20日上午9時41分
出席人士: 莊天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二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三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四
控罪: [1]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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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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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三名被告均由大律師代表,他們否認以上控罪。

控罪

2.控方指,三名被告與一名男子(共四人)一同襲擊兩名途人,目的為了搶掠他兩的財物。奈何,途人成功反抗,四人空手而回,逃離現場。

3.審訊中,被告三的代表律師反駁,他的當事人並沒有參與以上勾當,襲擊與他無尤。另外,被告二和被告四的律師則代表當事人承認參與襲擊,不過目的只為替朋友出頭,幫助朋友教訓途人一頓而已,唯在襲擊期間,朋友突然要求途人拿出財物,但對此突然的搶劫意圖,他兩事前絕不知情,聽罷他兩亦立即停手,雙雙逃離現場。

事實

4.事實上,事發當日凌晨,兩名途人步經肇事海濱長廊,期間四名口罩蒙面的兇徒突然從後而上,拳打腳踢,途人倒地。混亂中,兇徒中喊出「做乜搶人條女」和「攞隻錶同銀包出嚟」。兩途人成功反抗,兇徒逃離現場。兩名途人遍體鱗傷,一部手提電話亦損毀。兩途人看不到兇徒的容貌。

5.事件驚動警方,警員們到場,在短時間內在附近拘捕四人,其中包括現時的三名被告。正如上述,被告二和被告四對警方承認只純粹替朋友出頭,出手襲擊,但從來沒有行劫的意圖。

考慮

6.既然途人不能確認任何兇徒的容貌、身分,控方只能倚靠被告們個別的招認來指證他們自身。被告二、四的招認內容有限,只包括襲擊,所以控方只能成功證明他兩蒙面襲擊。至於行劫一事是預先同意抑或某兇徒突然加插,本席不能確定,還有疑問。既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本席將判處兩名被告「普通襲擊」罪成,而「襲擊意圖行劫」罪則不成。

7.至於被告三,雖則本席肯定他對警方承認襲擊,但因警員調查過程出現技術問題,本席不能確定被告的招認出於自願,所以招認終不能正式呈堂,還被括出證據之中,不納考慮之列。

8.本席又肯定被告三於事前在同區的一所便利店中購買了口罩,而且襲擊後兩小時又在同區陪同其中一名兇徒雙雙才被警員截停搜查。明顯地,被告三這些行為十分可疑,不過又未至法律的嚴謹要求,致本席肯定被告三參與期間的襲擊勾當。縱使本席認為被告三應該對事件知情,但有否參與其中則屬未知之數。既然控方未能達標,本席須判處被告三無罪釋放。

判決

9.本席判定被告二、三、四就控罪一無罪,但就法定的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被告二和被告四則罪名成立。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