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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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現以簡單程序評核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第一被告人要求 $40,749的訟費,本庭認為適當的訟費是$25,000。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66/2018[2018] HKCA 6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66/2018

[2018] HKCA 6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8 年第 66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6 年第 2473 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林馬光

被告人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第二被告人訟費陳述書日期: 2018 年 8 月15 日

第一被告人訟費陳述書日期: 2018 年 9 月4 日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 年 9 月 7 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 年 9 月 13 日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本庭現以簡單程序評核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第一被告人要求 $40,749的訟費,本庭認為適當的訟費是$25,000。

2.第二被告人要求 $40,506的訟費(包括大律師$20,000的收費),本庭認為適當的訟費是$35,000(包括大律師訟費 $20,000)。

( 林文瀚 ) ( 張澤祐 )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
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甘寧代表。

第二被告人: 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律師陳綺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