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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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四項欺詐罪,涉及渣打銀行和款額大約是一千二百九十四萬左右。渣打銀行並沒有損失。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70/2017[2018] HKDC 98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0/2017

[2018] HKDC 9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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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大成 NG Ta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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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7月31日
出席人士: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敏杰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李國輔先生,由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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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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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四項欺詐罪,涉及渣打銀行和款額大約是一千二百九十四萬左右。渣打銀行並沒有損失。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被告在相關的時段作為一間叫得寶工業的負責人,使用虛假的商業發票和相關文件,來向渣打銀行申請貸款,成功得到貸款,亦還了債。

3.辯方的案情亦很簡單。有關使用虛假發票的做法,是由被告已過世的太太生前所主使,和由第一控方證人執行。有關的做法在被告太太過世之後繼續,被告只是在有關的文件例行地簽名。辯方說被告對虛假文書的事情毫不知情,更遑論欺詐銀行。

控辯雙方根據第65C條承認下列事實[證物P951)]

背景

1. 被告伍大成在1972年11月2日與曾麗珍結為夫婦。伍嘉欣Jeffery小姐()為他們的婚生女兒。被告和女士的相關結婚證書及其內容呈堂為證物P88。

2. 女士在2013年11月24日身故,女士的相關死亡登記紀錄呈堂為證物P89。

3. 得寶工業有限公司(得寶工業),英文名稱為D.D. Industries Limited,從事塑膠家品業務,同時亦會生產產品以供銷售予本地和海外零售商。得寶工業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並且在內地設有工廠。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是得寶工業的董事兼股東,佔一半的股份。女士在生前是得寶的另一董事兼股東,佔餘下的一半股份。在女士身故後,於2013年12月2日開始擔任得寶工業的董事,並於2015年3月4日繼承女士的股份。得寶工業的相關登記紀錄及其內容為證物P1,而其公司註冊紀錄為證物P2。

4. 渣打銀行是一間在香港登記及營運的持牌銀行。

出口發票融資貸款(Export Invoice Financing Loan

5. 出口發票融資貸款是其中一項由渣打銀行批給公司客戶的貿易貸款。申請客戶為貿易交易的賣方,目的是在申請客戶收到貿易交易的買方付款前,為其提供營運所需資金。就一宗貨物的交易,渣打銀行只會接受一次有關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的申請。要申請出口發票融資貸款,公司客戶必須向渣打銀行提交獲授權人士簽署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表,並連同相關的銷售發票及其他相關支持文件,以獲取渣打銀行的批准,並向他們發出相關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的申請條款會作定期檢討。

6. 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的申請表列出相關的借貸條款細則,其中包括所遞交的申請文件內所顯示的交易必須是真實的,授權人士簽署了貸款的申請表,代表同意接受有關的條款細則。

7. 渣打銀行以電腦系統(Documentary Trade Port)(DTP)處理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基於DTP的規限,如單一申請涉及多張發票,DTP只能輸入其中一張發票號碼作紀錄。因此若有申請涉及多張發票,而因只有一張發票號碼被紀錄,故此其後該些未有被紀錄的發票再被使用作申請,DTP並不能察覺這些發票被重複使用。渣打銀行在處理客戶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時,一般都是相信客戶口所提供的文件是真確的。如渣打銀行知道客戶所提交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表內容及/或其支持文件內容有任何虛假的資料,例如所顯示的交易根本不存在等等,渣打銀行是不會接受其申請,及不會批出或發放任何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的貿易信貸給申請客戶。

8. 在所有關鍵的時刻,得寶工業在渣打銀行持有四個銀行戶口,戶口號碼分別是406103418XX、406103011XX、406018650XX(此戶口於2009年11月23日開設)及406018650XX,這些銀行戶口的獲授權簽署人只是被告及已身故的曾女士。在2015年8月才替代曾女士為獲授權簽署人。

9. 2010年起,得寶工業向渣打銀行申請多樣不同貿易融資。於2013年至2014年期間,渣打銀行向得寶工業批出信貸,而向其發出四封授信函。信貸項目包括出口發票融資貸款。被告在每封授信函均有簽署。上述相關四封授信函(日期分別為2013年3月13日、2013年4月18日、2013年11月11日及2014年6月4日)及其內容分別呈堂為控方證物P5至P8。

得寶工業向渣打銀行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

10. 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得寶工業向渣打銀行作出下列表中的18項(共65張發票)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包括7項(共26張發票)涉及發給Hema B.V./Hema Far East Limited[宏達斯遠東有限公司(HFEL)]、4項(共6張發票)涉及發給Homestead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bill to LF Products PTE Limited(HIGL)、5項(共30張發票)涉及發給Wm Morrison(HK)Limited[威廉莫理森(香港)有限公司]或/及Wm Morrison Supermarkets Plc(WML)及2項(共3張發票)涉及發給Woolworths(H.K.)Sales Limited(WSL)。相關的渣打銀行誓章為證物P91。該相關18項所載的相關所有Application For Export Invoice Financing/Pre-Shipment Financing申請文件的第1頁右下角在公司印章位置的簽署,全是被告所簽署的。

11. 渣打銀行因為相信得寶工業所提供的相關文件是真確的,及相信相關文件所顯示貨物的銷售是真實的,才向得寶工業批出全部18項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增加了得寶的現金流。全部18項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得寶工業已經全數償還了給渣打銀行。

12. 渣打銀行確認在上述相關申請表或相關支持文件載有虛假的資料(例如發票顯示的交易根本是不存在),渣打銀行在處理申請時會被誤導。縱使得寶最終償還有關的貸款,上述相關申請已經令渣打銀行當時所承受的壞賬風險上升,導致渣打銀行承受潛在的經濟損失。該18項得寶工業向渣打銀行所提交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文件及相關渣打銀行批出貸款文件的副本分別呈堂為證物P10、P12、P14、P16、P18、P20、P22、P24、P26、P28、P30、P32、P34、P36、P38、P40、P42及P44[註:本席不會在本裁決理由書列出所有有關的文件,詳情可以參照控辯雙方所同意的承認事實的版本P95(1)]。

13. 2013年12月至2015年的1月期間,得寶工業向渣打銀行遞交的18項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中的38張發票,事實上均是沒有發票所顯示的交易。該38張發票包括(1)13張涉及發給HFEL的發票,使渣打銀行共向得寶發出港幣$4,072,221元貸款;(2)6張涉及發給HIGL的發票,使渣打銀行共向得寶工業批出$3,484,981.35元貸款;(3)17張涉及發給WML的發票,使渣打銀行共向得寶工業批出$4,348,857.52元貸款及(4)2張涉及發給WSL的發票,使渣打銀行共向得寶工業批出$1,037,982.7元貸款(註:同樣地,本席不會在這個階段列出有關的文件,詳情參照前述的承認事實)。

得寶的辦公室所撿取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的申請文件

14. 在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的5月5日,廉政公署人員在得寶工業的辦公室撿取相關的文件,包括18套向渣打銀行申請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的申請文件。這包括申請表、相關發票、船務文件及紀錄。該18套在得寶工業的辦公室撿取的申請文件,除有某些缺頁及/或有某些多了少許頁數外,與得寶工業向渣打銀行所提交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文件的副本(即P10、P12、P14、P16、P18、P20、P22、P24、P26、P28、P30、P32、P34、P36、P38、P40、P42、P44)是一樣的。該18套得寶的辦公室所撿取的出口發票融資貸款申請文件現分別呈堂為證物P9、P11、P13、P15、P17、P19、P21、P23、P25、P27、P29、P31、P33、P35、P37、P39、P41及P43(註:同樣地,本席不會列出所有文件的內容)。

有關得寶與HFEL的交易

15. HFEL從來沒有收過涉案的13張發票,亦沒有與得寶工業進行發票所顯示的有關交易(詳情請參照有關的承認事實)。

16. HFEL曾經向得寶工業採購貨品,包括9張由得寶工業向HFEL所發出的發票所顯示的有關交易。就每一宗交易,HFEL亦只曾收過一張得寶工業所發出的發票,相關貨款亦已支付予得寶工業。該相關發票及支付的紀錄分別是證物P45至P53,以及P54至P57(同樣地,有關的文件請參照有關的承認事實)。

有關得寶與HIGL的交易

17. HIGL從來沒有收過相關的6張發票,亦沒有與得寶工業進行發票中所顯示的有關交易,證物是P23至P30及P91(有關的文件請參照承認事實)。

18. HIGL曾經向得寶工業採購貨品,包括6張由得寶工業向HIGL所發出的發票所顯示的有關交易。就每一宗交易,HIGL亦只曾收過一張得寶工業所發出的發票,相關貨款亦已支付予得寶工業。該相關發票及支付紀錄呈堂為證物P58至P63,及P64至P69(同樣地有關的文件詳情請參照承認事實)。

有關得寶同WML的交易

19. WML從來沒有收過所列出的17張發票,亦沒有與得寶工業進行發票上所顯示的有關交易,證物是P31至P40(有關的文件請參照承認事實的表列)。

20. WML曾經向得寶工業採購貨品,包括9張由得寶工業向WML所發出的發票所顯示的交易。就每一宗交易,WML亦只曾收過一張得寶工業所發出的發票,相關貨款亦已支付予得寶工業。該相關發票及支付紀錄呈堂為證物P70至P78,及P79至P80(詳情請參照有關的承認事實)。

有關得寶同WSL的交易

21. WSL從來沒有收過涉案的兩張發票,亦沒有與得寶進行發票所顯示的交易,證物是P41至P44(有關的詳情請參照承認事實)。

22. WSL曾經向得寶工業採購貨品,包括2張由得寶工業向WSL所發出的發票所顯示旳有關交易,證物P81至P82。就每一宗交易,WSL亦只曾收過一張得寶工業所發出的發票,相關貨款亦支付予得寶工業。相關發票和有關的支付紀錄的交易清單呈堂為證物P81至P82及P83(詳情請參閱承認事實)。

被告的錄影會面

23. 2015年5月4日,被告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2015年5月4日09:16時至09:54時,被告自願地與廉政公署人員進行了警誡下的第一次錄影會面並有所陳述。該錄影會面的光碟呈堂為證物P84,有關的謄本是P84a。在會面中,廉政公署人員亦展示相關的文件,編號為SCB/1、SCB/2、SCB/3的文件。

24. 有關的文件SCB/1、SCB/2及SCB/3呈堂為證物P91、P93及P94。

25. 2015年5月4日10:05時至10:14時,被告亦自願地與廉政公署人員進行了第二次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的光碟呈堂為證物P85,謄本為P85a。

26. 2015年5月4日11:14時至11:30時,被告自願地與廉政公署人員進行了第三次的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的光碟是證物P86,謄本為P86a。

被告的出入境紀錄

27. 被告在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9日的出入境紀錄呈堂為證物P90。

28. 被告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30. 被告對於控方的證物連鎖性並沒有爭議。

31. 在本案,被告對身分並沒有爭議。

第一控方證人     張偉傑

4.證人是在控方承諾免被起訴的情況下作供,有關免起訴書是證物P92。

5.2001年10月,控方第一證人加入得寶印刷包裝,他不是會計師,但是在2013年考取高級會計文憑。第一控方證人從1997年從事會計行業。得寶印刷的老闆是被告。得寶印刷和得寶工業、高堡福、Giant Gain(偉得)、Good Treasure等公司都是有所連繫。但實際營運的公司只是得寶印刷和得寶工業。

6.第一控方證人在2001年加入得寶印刷,在2004年開始處理得寶工業的事情。第一控方證人曾經在2004年請辭,但是被告的太太挽留他,而第一控方證人的職銜亦改為高級會計。2011年,第一控方證人轉為高堡福職員,但是工作性質和工作地點並沒有改變。第一控方證人在2013年再轉投偉得任職,但是控方第一證人仍然處理得寶工業的會計工作。他在2015年3月13日正式離開偉得。控方第一證人說被告在2015年1月因為雙糧的問題而開除控方第一證人。

7.控方第一證人說從2001年入職至2015年離職期間,他只有短時期有上司。從2007年起,控方第一證人便是會計部的主管。控方第一證人說2004年被告太太教他如何向銀行申請貸款。被告太太在2013年去世。在這之前,被告太太主要負責得寶工業,而被告則負責得寶印刷。控方第一證人說那時會計經理、第一控方證人和被告兩夫婦通常大約兩星期開會一次。2007年後,會計經理職位懸空,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夫婦開會。控方第一證人知道被告夫婦都是一起去銀行。2012年被告太太患病後便少了返回公司。被告一星期大約有三至四天到公司,通常是大半天。

8.公司早期的銀行是DBS星展銀行。那時公司只有入口,沒有出口,因此進行Import Invoice Financing (入口發票融資)。公司呈交申請表,提供供應商的發票,銀行批核後便會直接付款給供應商。2011年公司轉向渣打銀行交往。除了入口,渣打銀行亦做出口發票。公司呈交發票和船務文件便可申請,如果銀行批准,貸款便會存入得寶工業的戶口。

9.在早期,控方第一證人和會計主管以及被告倆夫婦會開會。被告太太會指示使用哪張發票用來申請入口的貸款。會計部會準備一份現金流的報表,顯示每天會收到的款項;而另一份報表則顯示銀行的貸款和還款日期。第一控方證人和當時的會計主管準備這些報表。他們亦有另一份報表,顯示入口發票和信用狀融資的情況,包括有多少發票及何時到期。他們會留意還款到期日。每次開會被告都有列席。那時,被告太太用一些供應商的發票作出塗改,更改日期和有關的付款條款。例如原本是COD條款的,便改為90日貨期。被告是知道這些做法。他們並沒有會議紀錄。期間如果被告太太不在公司,文件便會由被告簽名。

10.公司印章是由被告太太保管,或者交由被告保管。被告和被告太太的辦公室是相鄰。第一控方證人知道公司在銀行的透支額已經用盡,因此公司要申請融資。第一控方證人說由於還款紀錄欠佳,星展銀行不再融資,而被告和被告太太於是轉向渣打銀行。被告夫婦更把他們在九龍塘的物業作為抵押,以便加大那信用額,差不多有一億。第一控方證人相信被告倆夫婦都很清楚得寶工業和得寶印刷的財務狀況。

11.2009年開始,由於得寶印刷不能夠得到銀行融資服務,第一控方證人說主力便由得寶工業申請入口發票融資。第一控方證人和被告倆夫婦在會議上會「睇住」報表,然後作出特別指示,主要是塗改付款條款和發票日期。他們亦塗改貨物清單(cargo receipt)的供應商名稱和有關金額。當有關的文件(包括申請表格、貨物清單等等)弄妥後,被告或者被告太太會簽名和蓋章,然後把文件傳真給銀行。由於是用傳真傳送,因此有關塗改的地方便不容易被銀行察覺。他們通常用塗改帶。第一控方證人把文件交給被告或者被告太太簽名,然後第一控方證人再交給下屬傳真。第一控方證人說一次最多有20至30份申請文件給被告倆夫婦。

12.第一控方證人說被告習慣在返回公司後拿取文件。被告亦明言不要電郵傳送,文件都會打印出來。每日都會有更新。第一控方證人在庭上畫了那些開會時期所用的報表格式[證物P69(1)至(3)]。這包括Cash Flow Statement、Finance Report、Import Invoice Finance、Account Payable Report和account Receivable Report。他們公司亦有用Turbo系統輸入會計資料,亦使用Excel程式。第一控方證人會把這些報表用電郵方式傳送給被告太太,而給被告的則用打印本。這些報表可清楚知道公司現金流的情況。證物P96(1)至(2)的報表是每天做的;而P96(3)的Account Payable報表和船務文件,則是每星期做,然後交給被告夫婦二人。

13.控方第一證人說在被告太太去世之後,被告返到公司便會和控方第一證人傾談,時間不會太長,大約半小時,每星期大約有三次。在2011年,由於公司的銀行轉為渣打銀行,公司得到出口發票融資的渠道。他們用客人的發票、提貨單(Bill of Lading)或貨單(Cargo Receipt)。被告太太和被告會因應發票的日期和付款日期而更改有關的日期。例如把提貨單的日期更改來配合有關貨款的日期。被告太太或者被告把文件簽署後,控方第一證人便會蓋上當日的日期印,然後再傳真到渣打銀行。那時候,公司在銀行的透支額已經用盡。

14.根據過往的做法,在被告太太過世之前涉及得寶工業的文件,會由被告太太簽署,而涉及得寶印刷的文件則交由被告。在2013年被告太太過世之後,第一控方證人直接向被告匯報。大家亦有開會。第一控方證人覺得公司在沒有被告太太的管理後,生意有所倒退。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說沒有新單便用舊單,亦叫第一控方證人把舊發票號碼更改為新號碼,要避免重複。他們亦塗改貨櫃號碼,以免銀行容易察覺。

15.2013年年尾某一天,被告返回公司,叫第一控方證人入房,提醒他不要用同一張船務提貨單傳真給銀行,這會容易令銀行發現。他們用新的發票、新船務文件。他們亦用舊單在接近還款日期申請貸款,如果有人發現,便會佯稱內部職員弄錯發票。他們會把新單和舊單一同申請。

16.第一控方證人說他們不會把全套文件造假,因為有關方面很容易從船公司查證有關的船務提貨單。被告曾經說提貨單不能造假,但發票可以。公司會視乎現金流來申請貸款。這些都是由被告在查看有關報表後作出決定。

17.第一控方證人說文件由被告簽名後,由第一控方證人蓋日期印,然後再傳真給銀行。他們一定會在得到被告的批准下才處理。第一控方證人會給下屬指示作出相應的改動。第一控方證人說他準備報表,而被告則是口頭指示。每次開會都是這樣,把新單和舊單合併來考慮申請貸款的銀碼。如果被告放假,他們都會等被告上班後由被告簽名。否則,被告會責罵他們。有時被告發現文件單據出錯,都會責罵員工。如果被告不查看,被告當然不會知道員工做錯。

18.第一控方證人說被告決定用新單還是舊單,然後他們在舊單的檔案冊找尋單據,再問准被告。一般而言,第一控方證人會在當天問被告。

19.他們公司用「Multi-Able」系統,職員會直接輸入資料來出文件;船務部則使用Excel來出發票;會計部則使用Turbo系統。當銀行送交月結單給公司時,會計部的職員會用Excel報表校對,然後準備bank reconciliation的報表。控方把這些文件單據給第一控方證人確認,有些文件是由被告簽,而第一控方證人則蓋日期印。有些文件的原先版本有明顯的塗改帶塗改痕跡,亦指出塗改的地方。控方第一證人亦指出,有些新單他們不需要塗改便用來申請貸款。有時文件是由第一控方證人交給被告簽名,有時則由第一控方證人下屬交給被告。如果某個月份現金流是足夠的話,公司便會「儲」單,留待他日使用。銀行對傳真文件相關的格式和要求亦不是那麼嚴格。因此,有些文件沒有簽名或者證明本,銀行亦會照單全收。

20.第一控方證人說職員會把每份發票和相關文件放在單一的文件夾之內,不會把所有發票混雜在一起。有時候,被告會叫第一控方證人「執番」一些發票,但是不是經常性。第一控方證人會檢查每份文件夾內的文件,才交給被告簽名以及蓋上那 「authorized signature」 的公司印章。

21.由於公司在銀行的透支額差不多用盡,被告會問有沒有新單。第一控方證人給被告看及第一控方證人在得到指示後,才會準備把文件更改,再交給被告簽名。每次都是這樣。第一控方證人叫下屬「搵單」,他會直接和被告說。第一控方證人亦說初期公司生意尚未太差,因此會借八成左右。後期生意滑落,被告說要「借到盡」,因此融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

22.在被告太太過世後,所有申請都由被告指示和由被告簽名。被告把那些公司授權印章保管在公司內。以往是由被告太太保管在被告太太的辦公桌的抽屜之內。第一控方證人不知道有沒有上鎖。第一控方證人從沒有試過擅自拿取那印章。

23.第一控方證人說被告從沒有把空白的申請表預先簽名。第一控方證人亦解釋兩張相同的貸款申請表(證物P43,文件冊第701頁和707頁)。當中打印的內容是一樣,但第707頁則沒有被告的簽名和日期印章。公司把第701頁的申請表傳真給銀行。第一控方證人解釋這是被告返回公司補簽的。第一控方證人不能夠解釋為何第703頁的得寶工業發票有被告的簽名和公司的印章,同時亦有得寶工業員工的簽名。第708頁的同一發票則只有員工的簽名,並沒有「11 Dec 2014」的日期印。第803頁則是銀行收到同一發票,但日期是2014年8月28日。第一控方證人亦不能夠解釋有些文件為何被告在貨物提單(cargo receipt)簽名和蓋印(見第705頁),而原有的提單則在709頁。第一控方證人亦不能夠解釋,為何被告的簽名有如影印本加貼在表格上。第一控方證人說如果使用舊單,他們一定會刪改那裝箱的號碼,因為被告曾經說過銀行有機會抽查貨櫃箱的紀錄,而且時近年尾,被告亦叫控方第一證人不要那麼蠢。

24.控方第一證人同意那18套的文件中,他有份處理當中38張發票。他亦重申這是照被告的意思來申請。沒有被告的指示,第一控方證人不會貿然這樣做。在銀行批出和存入貸款後,第一控方證人會在會議上通知被告,通常開會只有第一控方證人和被告。被告亦會指示船務部的職員簽文件。

25.在辯方盤問下,第一控方證人說他在2015年5月4日被捕,而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三份會面紀錄。第一控方證人在被捕後,曾經經律師樓去信廉政公署提供協助,亦要求得到免起訴的待遇。第一控方證人願意提供資料給廉政公署,亦同意他參與這欺騙渣打銀行的行為。但是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被告沒有份參與,亦不同意被告對此事一無所知。他更加不同意因為得到特赦而刻意地指證被告。控方第一證人說在被告太太過身之前,通常被告、被告太太和控方第一證人三人開會,談及公司現金流的情況。

26.辯方亦用了不少時間,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經其律師寫給廉政公署的信件內容。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只能夠倚賴撰寫信件的大律師的專業判斷和技巧。控方第一證人和律師開了大概十次會議,每次大概一至四小時。控方第一證人堅決否認他是因為被告太太「做開」,才繼續做這欺詐的行為。他亦否認被告不知情的說法。控方第一證人說這兩封由律師所撰寫給廉政公署的信,並不及他後來給廉政公署的口供那麼詳細,但是內裡意思和控方第一證人的立場並沒有改變。

27.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叫下屬,包括Ivan Pang、Kenny Lau去塗改發票日期、付款條款、船公司的文件,例如貨櫃號碼、重量、船期等等。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告訴Kenny Lau使用舊單去申請貸款。Kenny Lau最初並沒有質疑,後來才查問。控方第一證人說在被告太太過世後,被告亦有參與向銀行借貸的事情。2012年,被告太太患病時,被告便一星期大概有三至四天返回公司。有時大半天,有時整天。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被告不清楚銀行借貸的做法。被告很少用電郵。控方第一證人知道得寶工業的公司印是放在被告辦公室辦公桌的抽屜內。控方第一證人不會貿然進入被告的辦公室。他不同意員工可以自行在被告的辦公桌的抽屜內取用公司印章,因為這是由被告保管,亦需要得到被告的批准。

28.2004年,控方第一證人找到另一份工作,被告和被告太太挽留他,並且給他升職和加人工。被告在2015年1月解僱控方第一證人,而控方第一證人在3月13日正式離職。被告的女兒亦曾經和控方第一證人商談。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每次給被告文件時,被告都不看文件,不超過十秒便簽名的說法。控方第一證人說有時被告發現職員「執錯」文件、銀碼不對,被告便會叫控方第一證人修改。控方第一證人說被告大約用五至十分鐘看文件。

第二控方證人     陳燕芳  Elaine

29.她在1997年3月加入得寶工業做船務文員,而被告是老闆之一。第二控方證人曾經在2004年離職,後來再返回公司,直至2014年2月離職。她是船務部的主管,她知道得寶工業用出口發票向銀行申請融資,行頭稱之為「賣單」。有時被告會行入會計部房間查間賣單的情況。在被告太太過世後,這情況經常發生。被告當時叫第二控方證人快點出發票,然後交給會計部做賣單。

30.第二控方證人亦指出被告曾經指示她在得寶工業發給Homestead(證物P29,文件冊第518頁至519頁)的發票簽名。被告叫第二控方證人快些在發票簽名,不需要等被告回到辦公室。這是用來賣單,用來找數。第二控方證人簽名後便立刻把文件交給會計部。第二控方證人說她並沒有修改有關的發票資料和日期。

31.在盤問時,第二控方證人說她和被告的關係「okay」。她不知道被告把公司蓋印放在被告的辦公室內。她說被告會在銀行文件簽名,被告不會不看文件便簽名,一定會看銀碼。有時文件急需要簽名時,被告都會看銀碼和客戶,粗略大概有三分鐘。被告知道那批貨要「走」,亦知道那個月銀行還款的情況。

第三控方證人     李立賢

32.他在1995年加入得寶工業,2014年2月離職,期間做營業工作。第三控方證人知道公司有賣單的事情。被告太太過世之後,得寶工業便在被告的指示下運作。2013年至2014年生意不好,賣單的情況多了。會計部的主管是Samuel(第一控方證人),由他直接和被告說。第三控方證人聽見他們提及用發票和L/C去賣單,提取款項「用住先」。第三控方證人亦曾經看過第一控方證人拿文件和被告商談,可能一、兩天一次,亦有一星期一次,視乎老闆何時返回公司。

第四控方證人     周國偉

33.他在1994年加入得寶工業做營業工作,2014年1月離職。2013年11月被告太太過世之後,他知道公司有賣單的做法。

第五控方證人     張永欣

34.她在2007年11月加入得寶工業做業務推廣經理(Marketing Manager),2014年3月離職。她知道公司賣單的做法,通常當有合同時,財務職員會通知老闆需不需要賣單,叫她考慮,由被告決定。財務的Samuel Cheung(第一控方證人)會和被告說。被告曾經指示需要的話,便要儘快賣單。Samuel經常問被告這單要不要「賣」。2013年公司生意因為有大客戶流失而下跌。

第六控方證人     彭鴻生  Ivan

35.他在2014年加入公司,現在仍然在得寶工業工作。2015年升職為會計部主管。2014年4月時,他的上司是控方第一證人。

36.控方第六證人初時的職責是開票、輸入資料到電腦會計系統、準備報表、預算,和準備銀行融資文件、現金流等等。當時主管是第一控方證人,但被告有時「都會睇」。這是因為被告有時會叫第一控方證人取資料。第一控方證人會和被告開會,一星期約一至兩次。他們在被告的辦公室開會。控方第六證人會準備報表給第一控方證人。當控方第一證人不在公司時,被告便會直接找他,但是次數不多,大多數是看銀行戶口結餘(bank balance)。第六控方證人不知為何被告不等候第一控方證人返回公司才做。第六控方證人沒有試過進入被告的辦公室找文件。

37.在盤問下,控方第六證人說第一控方證人離職之後,他便接替為主管。被告成為他的直接上司,委派他工作。第六控方證人會準備出口融資的文件,並且填寫申請表,然後交給被告「俾佢對」。控方第六證人說被告用了大約十秒時間簽文件。

38.他記得第一控方證人曾經叫他修改發票文件,大約有十次左右,包括日期、付款條款。第六控方證人說他不知道第一控方證人做虛假文件。第六控方證人亦說被告從沒有指示他修改融資文件,亦沒有叫他做假文件。第六控方證人說他知道得寶工業的公司印章是在被告的辦公室的書桌的抽屜內,亦說有時被告會叫他自己拿取這印章。第六控方證人說他曾經在被告不在辦公室的情況下取用那印章。這是在第一控方證人離職之後所發生。後來控方第六證人說不記得有關的情況。在控方第一證人離職之後,控方第六證人不記得有沒有做出口單的融資。他亦說在控方第一證人離職之前,他大約有五次以下直接把文件交給被告簽名。

第七控方證人     劉智傑

39.他在2007年入職得寶工業做船務,2015年6月或者7月份離職。2014年左右,他協助會計部。那時的主管是控方第一證人。後來在控方第一證人離職之後,控方第七證人便要兼顧船務和會計的工作。他不清楚出口發票融資賣單的做法。控方第七證人負責發出船務發票,以Multi-Able或者Excel程式輸入電腦。控方第七證人在發票簽名。他曾經找單據給公司向銀行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曾經給他指示。被告在被告太太過世之後多了返回公司。

被告在201554日的會面紀錄(光碟為P84,謄本為P84A)(註:本席不會逐字逐句寫下有關的記項內容。)

記項87- (被問兩張單內容一樣,兩次向渣打申請貸款)唔係我跟, 唔係我跟嘅。
記項95、99- 簽名我㗎。
記項103- 通常我簽完--通常我簽定喺度。
記項107- (誰負責文件)嗰陣時我老婆跟。
記項121- (被告)負責生產多。
記項143- (文件上的簽名)嗰陣時我好少跟。
記項169- (看申請表附上的發票)通常一般都唔會,因為好多。
記項171- 我老婆跟嘅時候我簽晒放喺度。
記項181- (有關Homestead的單)搞錯兩次,有可能落兩次,有可能係搞錯。
記項183-  我老婆佢哋跟。
記項215- 信貸額大概$90,000,000。
記項221、225- (credit line)經常用,用唔--用唔晒。
記項227- 還咗錢。
記項317- (得寶的財政狀況)不嬲都好tight。
記項326- 13年嗰陣時,我老婆handle,我反而就冇乜handle。
記項360- (有可能有同事做假單去呃銀行)都唔會。
記項408、412、414- (是否Samuel簽)唔知,佢負責會計,離職了。
記項578- 唔知情(有關文件)。
記項600-  佢攞我檯面,我未簽(文件)。
記項604、606- 跟單那個會拎走。
記項623、625- 太太打骰,(被告)主要負責大陸廠。
記項652-  Samuel(負責fax去銀行)。
           

被告在201554日的第二次會面紀錄(光碟是P85,謄本為P85A

記項70- (太太過世後,跟番公司的所有財務)係呀。
記項76- 有啲落咗貨就已經draw -- 已經draw錢。
記項82- (個客遲找數,公司要多啲流動資金才申請)係呀。
記項86、88- (向銀行申請)一定申請到,有「額喺度」。
         

被告在201554日的第三次會面紀錄(光碟是P86,謄本為P86A

記項28、30- (得寶工業月結單)嗰陣時係$15,000,000「OD」,而家仲有$3,000,000。
記項48、56- (銀行)憑我按揭揸住你物業。
記項66、68- 賣咗寫字樓,最近先賣咗一層。
記項90- (銀行)預咗額畀你,銀行都鼓勵你最好用到,用足啲。
記項96- 我哋都未用盡。
記項106- (太太交文件畀被告簽)佢放喺檯面。
記項110- (被告簽文件)係呀,因為我成日上大陸。
記項116- (跟住Samuel會交上去)係呀。
記項120、122、124- 通常一日都有好多呢一類invoice簽嘅,有好多,包括付款、收款。
記項142- 我做咁耐生意都未正過數(銀行戶口嘅流動資金)。
記項152、154- 我老婆一過咗身,我就減壓,即係唔想咁多debt(債項)。
記項156、158- 一路賣咗啲資產,一路減咁啲debt。

40.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以及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決定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在稍後時間呈上書面的結案陳詞。

證供分析

41.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的責任。被告在香港並沒有任何的刑事紀錄。這表示被告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因此在犯案的傾向性和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證供都應該給予正面的評價,即是說被告的犯案的傾向性會較低。被告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亦不應因此對被告有任何不利的推斷。

42.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被告被控四項以得寶工業的名義向渣打銀行使用虛假的文件,引致渣打銀行批出融資貸款,金額總共為一千二百九十多萬。金額雖然不少,但是被告已經全部償還所有涉案的貸款。在這個層面,銀行實質上並沒有任何的金錢損失。

43.辯方在開審時已經同意大部分的控方案情,而有關的承認事實[證物P95(1)]亦列出涉案所有的發票和融資文件,以及有關公司的立場。例如他們從沒有收過得寶工業涉案的文件,和進行得寶工業發票所列明的商業行為等等的交易。這亦表示被告並不爭議涉案文件的虛假性質。

44.控方除了倚賴得到免起訴書的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外,亦自然要倚賴涉案的虛假文件。本席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因為他的身分和特赦的情況,自然要額外謹慎,以免第一控方證人誇大其詞,因其私利動機而刻意指控被告,或者把一切的刑責轉嫁給被告。

45.第一控方證人說初期當被告太太仍然健在的時候,得寶工業的營運主要由被告太太負責。被告是負責得寶印刷,而且被告亦經常到內地廠房。被告太太不幸地在2013年11月過世,之後被告便主理得寶工業,而有關的融資活動亦繼續進行。第一控方證人說原先由被告太太開始,但後來被告繼續這個做法,即是塗改發票以及相關的財務或者船務文件,來向銀行申請貸款。被告一方亦有物業抵押,這亦令銀行容易些,和繼續批核融資的申請。第一控方證人說他和被告經常開會,亦有現金流報表及其他報表。被告作出指示哪一張單要「賣單」,用來歸還到期的款項。第一控方證人說被告會檢視文件內容,特別是銀碼,而被告會用自己保管的公司印章蓋印。第一控方證人說被告曾經向他們指出錯處,要第一控方證人把文件修改,亦提醒第一控方證人不要大意地使銀行容易察覺有關的刪改虛假文件的內容。

46.誠如前述,被告並沒有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但這亦表示被告不能夠以第一身的身分去削弱或者動搖控方證人的證供。法庭在處理被告在警誡會面紀錄時對其的辯解的地方可以不給予比重。

47.辯方在他的結案陳詞(第8段)說被告倚賴他的錄影會面來「支持」被告對發票被更改一事毫不知道,而被告之所以會在相關的18張貸款申請表,以及三張發票上簽名,實屬例行公事,不等於他必定知悉,或甚至有指示員工去更改發票,並意圖欺詐渣打銀行。

48.本席認為當被告太太在2013年11月過世後,被告自然需要肩負營運得寶工業和得寶印刷,以及其他的相關公司。被告後來亦有其女兒幫手。本控罪中的四項控罪都是在被告太太過世之後發生。究竟在被告太太生前有沒有任何相類似的作為,本席認為這並不是關鍵。辯方的陳詞是,當太太不在辦公室時,「被告人自然地會以董事身分簽署文件」(第13段陳詞),而「當時得寶工業的營運方式並沒有因被告人的參與而有所改變,依然沿用一貫的營運模式」(第14段陳詞)。辯方實質上是說塗改發票及製作假單來「賣單」已經是「既定的流程」。辯方說被告「對貸款申請事宜只是一知半解,更遑論被告人懂得指示PW1,更沒更改發票資料意圖欺騙渣打銀行」(辯方陳詞第15段)。本席認為辯方把被告在警誡會面紀錄的回答,等同被告在法庭上作供的證言是不正確的。法庭不會把被告在警誡會面所作出的辯解或開脫的部分給予比重。

49.本席亦謹慎地觀察第一控方證人的作供,亦謹慎地評估第一控方證人的證言,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在盤問之下動搖,而他亦沒有誇大其詞。本席信納他的證言,這亦否定被告的辯解。本席不接納被告不知道處理貸款申請的事宜,和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發出任何指示。本席亦不接納被告只是在「被要求」之下,在申請表或者一些文件簽名,對事情毫不知情。本席認為被告是知情地、刻意地使用文件,以求得到融資。

50.本席認為辯方的抗辯是一廂情願的說法。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亦說生意下滑,他要減少欠債,減少利息支出。控方第一證人每星期都和被告有不少的會議,向被告匯報公司的現金流和收款、還款的數期。本席認為被告並不是得寶工業或第一控方證人的傀儡。

51.事實上,第一控方證人作為公司的受薪職員,他不會「自把自為」地沿用被告太太生前不恰當的做法。本席認為這對控方第一證人除了那份人工之外毫無好處,亦於刑責上不能成正比。被告和被告太太在被告太太生前有一起開會,職員亦會匯報生意情況。被告並不是純然在2013年11月之後便「空降」到得寶工業。本席不相信辯方所言「被告人完全是基於信任伍太太一貫的處事方法,被PW1或者其他員工要求他簽署該些發票,他便照做,被告人並不會查詢,更不知道文件曾被修改」。被告只是「信任員工便簽名,而不知其內容已作出非法修改」(結案陳詞第21段)。辯方亦說「當PW1在2015年1月29日被解僱後,便不再指示下屬做假單,而被告人從來都不知道,亦沒有參與賣假單」(結案陳詞第22段)。本席認為這說法實是令人費解。得寶工業在1月29日之後有沒有再賣假單,和被告在這時期之前有沒有指示職員賣假單是兩回事。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明確地指出,被告在他太太過世之後的參與和角色。作為生意人、作為公司負責人,本席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公司的生意情況和現金流。

52.控方第六證人在作供時仍然是得寶工業的員工,接替第一控方證人的工作。但本席對他的證供有所保留,亦認為他的證言是不盡不實。辯方說「PW6確認被告人從來沒有指示PW6送出虛假發票以作貸款申請,而證供亦不存在2015年1月29日以後的虛假發票,這是極其有力的證據證明伍太去世後,是PW1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假發票借貸申請」(辯方結案陳詞第43段)。這亦即是說第一控方證人是「最高指示」,被告是「無辜」和「不知情」。本席認為這是脫離現實和證人供詞的說法。作為員工、作為受薪的公司職員,控方第一證人竟然可以在被告太太過世之後成為得寶工業的最高指示人,任意虛構假單來詐騙銀行,目的是為了得寶工業。本席認為這是匪夷所思的說法,亦是徹頭徹尾的狡辯。

53.本案涉及的銀行和財務文件甚多,但是其虛假的性質實質上並沒有爭議。本席在仔細考慮所有控方的案情,裁定控方是成功舉證這四項控罪。被告是以不誠實的手段作出欺詐的行為,來誘使或者導致渣打銀行批核有關的貸款。這亦自然令得寶工業得益,亦間接令渣打銀行蒙受不利,或者是有相當可能性蒙受不利的情況。在這情況下,本席裁定被告四項詐騙罪罪名成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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