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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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判案書中稱第一申請人為(父親)而第二申請人為(母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大女兒)和(小女兒)。

Case No.FCJA 2101/2013[2018] HKFC 29
Court
FCJA
Date05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2101/2013

[2018] HKFC 2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共同申請

婚姻訴訟2013年第 2101宗

  ————————————————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7年6月27日至6月30日
書面結案陳詞 : 2017年8月4日及2017年8月25日
判決日期 :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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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管養、照顧和管束權及永久移居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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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判案書中稱第一申請人為(父親)而第二申請人為(母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大女兒)和(小女兒)。

2.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倆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及申請批准倆名女兒永久移居海外的申請。

背景

3.父親在內地出生並在香港成長,現年39歲,他其後在1997年的時候移居美國,並任職軍人至今超過16年。父親亦在2015年再婚,並與現任妻子繼續居住在美國。

4.母親在香港出生及成長,現年39歲,現時任職兼職文書工作。父親與母親在2001年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母親在2005年的時候,移居美國與父親團聚,而大女兒則在2007年在美國出生,現年10歲。其後父親需要派往土耳其工作,因此母親回香港待產,小女兒便在香港出生,快將6歲。

5.自從2012年開始,母親與兩名女兒一直居住在香港,而父親則在美國繼續居住和工作。

6.父親和母親在2013年提出共同離婚申請,而在2013年9月24日,法庭將大女兒和小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則有合理探視權。法庭亦在2014年2月11日頒下絕對離婚令。

7.2015年12月14日,母親向法庭申請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其後父親亦在2016年1月14日,向法庭申請更改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並且向法庭申請批准將兩名女兒永久移居美國。

證據

8.父親和母親除各自存檔他們的誓章作為他們的部份證供外,他們亦分別出庭作供,並且傳召了他們的證人。父親的證人,包括父親的現任妻子(繼母)和母親(祖母);至於母親的證人,她亦傳召了自己的母親(外祖母)作供。各人亦已將他們的證人的誓章存檔和送達,作為他們的部份證供。

9.除此之外,社會工作主任張女士(張主任)亦就本案先後提交了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而臨床心理學家林先生(林先生),就本案亦先後提交了兩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他們兩人亦親自到法庭作供,和接受訴訟雙方盤問。本席亦為本案索取了一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適用法律原則

10.在處理証供以前,本席先簡介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適用的法律原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1.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2.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B)條,法院在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包括社工報告等其他關鍵性的資料。綜觀與訟雙方的案情,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i) 兩名女兒的意願;

(ii) 兩名女兒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等的關係;

(iii) 兩名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兩名女兒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現的態度;

(iv)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她們造成的影響。

13.由於本案亦涉及申請批准永久將兩名女兒移居美國生活的情況,因此在考慮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兩名女兒造成的影響時,本席認為,屆時便需要考慮應用於永久移居海外的法律原則。相關的法律原則,可參考SMM v TWM [2010]HKFLR 308, [2010]HKLRD 37 CA 一案。相關段落如下:

“1) The distinct features of a relocation application are first, the applicant is invariably the mother and the primary carer; second, generally the motivation for the move arises out of her remarriage or her urge to return home; and third, the father’s opposition is commonly founded on a resultant reduction in contact and influence. (per Thorpe LJ at paragraph 27)

2) The two proportions that have been consistently applied by the Courts are, first,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is theparamount consideration; and second, refusingthe primary carer’s reasonable proposals for the relocation of her family life is likely to impact detrimentally on the welfare of her dependent children. Therefore her application to relocate will be granted unless 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it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ren. (per Thorpe LJ at paragraph 26)

3) 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approached as follows :

(1) Is the mother’s application genuine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not motivated by some selfish desire to exclude the father from the child’s life? Then ask, is the mother’s application realistic, i.e. founded on practical proposals both well researched and investigated? If the application fails either of these tests, refusal will inevitably follow.

(2) If, however, the application passes these tests then there must be a careful appraisal of the father’s opposition: is it motivated by genuine concern for the future of the child’s welfare or is it driven by some ulterior motive? What would be the extent of the detriment to him and his futur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 were the application granted? To what extent would that be offset by extension of the child’s relationships with the maternal family and homeland?

(3) What would be the impact on the mother, either as the single parent or as a new wife, of a refusal of her realistic proposal?

(4) The outcome of the second and third appraisals must then be brought into an overriding review of the child’s welfare as the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directed by the statutory checklist in so far as appropriate. (per Thorpe LJ at paragraph 40)

4) In short, the relevant factors are :

(1)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is always paramount.

(2) There is no presumption created by section 13(1)(b) of the English Children Act 1989 in favour of the applicant parent.

(3) The reasonable proposals of the parent with a residence order wishing to live abroad carry great weight.

(4) Consequently the proposals have to be scrutinised with care and the Court needs to be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a genuine motivation for the move and not the intention to bring contact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other parent to an end.

(5) The effect upon the applicant parent and the new family of the child of a refusal of leave is very important.

(6) The effect upon the child of the denial of contact with the other parent and in some cases his family is very important.

(7) The opportunity for continuing contact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parent left behind may be very significant. (per Butler-Sloss P at paragraph 85)”

討論

兩名女兒的意願

14.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A)條,法院須對倆名女兒的意願給予適當考慮。就倆名女兒的意願,社工報告有以下的評語。

15.本案中兩名女兒分別是10歲和快將6歲的兒童,而在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亦都指出,鑒於兩名女兒年紀尚輕,社工向她們講解因父母離婚引起的管養、照顧、管束和探視權的事宜,她們未必能完全理解,因此就兩名兒童的意願,法庭作出適當的考慮時,需顧及她們的年紀及理解力,以及有關本案的情況後,再考慮她們的意願是否屬切實可行。

16.在日期為2016年8月19日的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兩名女兒均表示要與母親同住和繼續由母親照顧,亦特別表示不想離開香港到別處生活。

17.大女兒亦表示對父親有感情,但同時對他亦有矛盾情感,而小女兒出生後較少與父親接觸,因此小女兒對父親的印象較模糊,也說不出與他的感情。其次兩名女兒均透露並不享受與父親視頻對話,表示有時一開視頻,說一兩句就走開。兩名女兒亦表示母親對她們很關心愛護,她們同時喜愛母親和外祖母。

18.至於日期為2017年6月19日的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則顯示,兩名女兒重複表示要與母親同住和繼續由她照顧亦特別表示不想離開香港到別處生活。

19.大女兒表示對父母兩個也喜歡,對父母再一齊生活仍然存在期盼和幻想。她仍重複要與母親和妹妹同住和繼續由母親照顧,並表示不想到美國生活,她並且表示和母親一起,會覺得快樂和幸福,她形容母親是最好的人。

20.大女兒亦表示除非媽媽與她一起到美國,否則她不會有足夠的安全感。她亦表示喜歡與繼母一起玩,但不至於想與她一起生活。

21.她亦提及在父親回港探視期間因餐廳選擇而成年人發生激烈衝突,期間她看到父親責罵母親,祖母亦有參與,而她和妹妹兩人執被嚇得在旁大哭,反而她見到繼母努力嘗試制止衝突,爭執最後變成報警求助。

22.報告中亦指出,小女兒出生後較少與父親接觸,她對父親的印象較模糊,不能具體說出與父親的感情,不過亦能描述她與父親一起覺得興奮、開心和好玩,並且希望父親抱她及多回來香港見她與她玩,最好每月一次。小女兒亦表示將來不會只顧貪玩,會多在視頻通話與父親多交談。

23.她亦表示她最愛母親和姐姐,並重複表示要與母親同住和繼續由她照顧,亦表示不想離開香港跟父親到美國生活。

24.至於日期為2016年8月16日的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林先生亦分別與兩名女兒單獨面談,大女兒指出母親對她和妹妹都很公平。

25.在家庭關係測驗中,大女兒對母親的形容幾乎一面倒地反映她認為母親很愛她和她也很喜歡母親。她亦指出母親花了很多時間陪她和妹妹,她希望母親到一百歲也不會死,那樣母親便可以一直陪着她,假若母親死了她會很傷心,即使母親已經很關心她,但她想得到更多,那樣她便會感到很幸福。她亦認為沒有人可以比母親對她更好。

26.她還補充說父親想帶她和妹妹返美國居住,但她不想,而箇中的原因是她指出父親對母親很差。她形容父親發太多牢騷,當她有麻煩時,父親未必會幫助她和愛得她不夠。

27.至於小女兒,她認為母親喜歡她,但同時母親又會認為她頑皮和是個壞孩子,母親亦會責罵她,但她仍然認為母親是個好人,及依然喜歡吻母親和坐在母親的大腿上亦喜歡母親做飯、替她洗澡、穿衣、處理傷口和在她受驚時陪伴她。

28.至於父親,她表示父親惹怒她,但她感到不適時又想父親在她身邊陪伴她。

29.至於日期為2017年6月13日的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林先生亦分別單獨與兩名女兒面談。

30.林先生與大女兒的第一次單獨面談中,大女兒指出,父親大約每年返港一次探望她們。大女兒表示她希望可以與父親和母親一起生活,因為她兩位都喜歡,只是她對母親的感情較為深厚。她亦表示她很羨慕她的同學們能與父母一起生活。她更表示除非母親與她一起到美國,否則她不會有足夠的安全感。

31.關於與父親視頻通話,她表示希望可以每星期都與父親聯絡,對於5分鐘的限時她表示既不過長,也不過短。至於為何需要限時5分鐘,她則表示,要問母親限時5分鐘的原因,她自己也不知道。她亦表示母親會催促她掛線,但很多時候是由妹妹來掛線的,結果她未說完就已經要結束。至於電郵及面書的戶口,大女兒表示都是由母親替她開戶的,她很少用。

32.林先生與大女兒第二次單獨面談中,大女兒表示母親回家後,會檢查她的功課,並要她更正。她表示很喜歡母親跟進她的功課,她亦表示每一天都很期待母親返家,連上課也會惦念她。

33.在林先生與小女兒第一次單獨面談中,小女兒表示關於與父親的視頻通話,她表示母親會計時,她亦表示母親指示她們一定要在5分鐘內完成視頻通話。

34.當被問到她會否渴望跟父親到美國時,小女兒表示不會,因為母親會很掛念她們,但她坦誠很喜歡跟父親出街遊玩,因為她們是想去哪兒,父親也會帶她們去,因此她見到父親都會很開心。她甚至表示想去美國旅行,因她沒有到過那兒。她並且指出上一次她跟母親到新加坡旅行很開心,她很喜歡去旅行。

35.小女亦指出父親有讚賞她,並且從來沒有責罵過她,但她不想陪父親在美國生活,因為她想跟着母親,母親對她好,至於繼母,她表示不喜歡她,因為覺得跟繼母一起感到沉悶,要與姐姐一起才可以。她同意她希望父親可更經常探望她,最好一年回港一百次,一千次。她亦表示母親一直都會留在她身邊,但父親不是。

36.根據林先生在他的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評語,他指出他不能完全確定大女兒在是次評估中多次表示不想到美國放暑假及不想跟父親到美國生活是基於效忠壓力還是她真確的個人意願,但林先生可以肯定的是,大女兒的確是受到了壓力。

37.父親認為大女兒對母親有強烈的效忠,每每父親向大女兒重提她從前在美國的生活,即使大女兒顯得有多開心,大女兒最終也會主動說她想留在香港。

38.父親擔心大女兒對父親的真實感受和需要抑壓得太過利害,他亦擔心母親對大女兒的操控與引導已達到連專業人士也察覺不到的地步,他也質疑過往的社工有否花上足夠的時間去深入了解大女兒的內心。

39.在第二分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林先生觀察父親與兩名女兒相處的情況,從父親與大女兒的對話中顯示,父親問大女兒有否惦念父親,大女兒表示有少許,而父親亦問大女兒希望隔多久與他視頻通話一次及每次大約維持多久,大女兒便表示她希望每個星期一次,每次半小時,她並且表示有時都想與父親聯絡,不過太夜需要睡覺,而小女兒也跟着點頭表示想與父親作視頻通話。

40.父親亦有問大女兒想不想過美國,大女兒表示有少少想,大女兒亦表示希望父親可多些回港探望她。林先生在報告中指出,當大女兒聽到旁邊一位女士提示大女兒向父親說她不想跟父親去美國後,大女兒便如是地向父親表達想留在香港生活和不想跟父親到美國生活的決定。

41.本席認為,事實上父母都有給予大女兒一定的壓力,只是兩人在程度上各有不同,在其中一個視頻對話中顯示,父親表示天天也想與她們通話,他鼓勵大女兒要向母親爭取與他通話,又鼓勵她要對父親誠實,不管母親有多不喜歡父親也好,父親進而向大女兒解釋他向法庭申請帶她回美國生活的做法,並表示很想與她們一起生活。

42.本席亦認為大女兒受到壓力是正常的,因為她需要面對一個選擇,這個選擇不單止是取捨與父母那一方生活和由那一方照顧,而且她亦須面臨選擇繼續居住香港和移居美國,兩者選擇其一的決定。

43.雖然大女兒於2007年在美國出生及生活至2012年,並與父親和母親在美國一起生活,但自2012年後,她便回港定居,現時已升讀小五。

44.由2012年至2014年期間,根據母親給予張主任的資料顯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父親與大女兒和小女兒約有三至四次探視,以往當父親回香港要見兩名女兒,他會直接接兩名女兒到祖母家中留宿。

45.根據父親給予張主任的資料顯示,父親指出在2015年1月尾開始及在2015年3月6日至7日父親回港,母親不讓他與兩名女兒留宿探視,而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間,父親與兩名女兒的聯絡幾乎被完全中斷,包括視頻探視,和電郵通訊。

46.法庭於2016年4月22日頒令父親可享每月至少兩次與兩名女兒視頻對話,每次視頻對話不少於10分鐘。父親表示他與兩名女兒的視頻探視由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間完成率達到七成半至八成。

47.至於小女兒,由於她與父親的接觸只限於幾次探視和平時的視頻通話,她雖然都喜歡與父親遊玩和見面,林先生的評語是小女兒對父親的情感依附顯然沒有大女兒強。

48.本席認為,大女兒對母親的情感依附和對父親的情感依附作比較,從各種客觀因素觀察,亦明顯是大女兒與母親的關係較父親與大女兒為密切,因為多年來,母親都是大女兒的主要照顧者。

49.林先生亦認為,由於母親是小女兒出生以來便一直照顧小女兒,而她們之間的相處亦良好,故母親必然是她最主要的情感依附對象。然而,由於小女兒的年紀更小而缺乏獨立的判斷能力,小女兒對父親的印象更容易受到母親所灌輸的觀念所影響。本席認為,無論兩名女兒有否受到母親的影響,兩名女兒渴望與父親親近和希望對父親更多了解,這些意願是清晰和明顯的。

兩名女兒與父親、母親及其他人等的關係

50.在社工辦事處聯合面談及進行互動環節,張主任觀察父親、繼母及兩名女兒的互動情況及關係。張主任指出在互動環節,父親和兩名女兒主動坐於地氈上玩耍,亦自然地與父親玩耍,表現開心興奮。特別是大女兒表現雀躍,父親與兩名女兒,相處自然,有眼神接觸,彼此反應輕鬆,兩名女兒亦不時要求父親互相擁抱她們,展示她們對父愛的需要及與父親關係親密。兩名女兒與繼母的相處表現亦輕鬆自如,互動環節中,大家都玩得投入。

51.在第二分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記載了父親提供給林先生的一些與兩名女兒的視像通話紀錄。由2016年5月開始直至2017年4月,期間總共應有24次通話的機會,在未能成功通話的6次中,有一次是父親表示因公事而未能進行通話,餘下便是18次成功的通話紀錄,而從這18次通話的錄音可見,當中17次的氣氛均為輕鬆愉快,過程中不會出現太多靜默的時間。

52.林先生觀察所得,只有在2016年10月1日那次因父親嘗試處理兩名女兒之間的紛爭稍為訓示大女兒影響了雙方的溝通氣氛。該一次氣氛較為不快,當時因為小女兒搶走了大女兒的顏色筆,因此大女兒感到憤怒,父親要求大女兒對妹妹多加耐性,不可對妹妹大聲訓斥,然而,大女兒顯然不甘被父親連串訓話,表示感到沉悶,父親見狀便主動詢問兩名女兒還有沒有其他話題,繼而按她們的意願終止了該次通話。

53.林先生在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記錄了他與大女兒單獨面談的一些資料,大女兒指出她很想父親帶她去玩卡機,因為母親平時不容許她們玩,而她能夠再次與父親見面,她感到很開心,她表示除非媽媽與她一起到美國,否則她不會有足夠的安全感,對於繼母,她不諱言喜歡與她一起玩,但並不代表她想與繼母一起做其他事情。

54.上述的對話,顯示了雖然大女兒都喜歡父親和母親,然而大女兒對兩人的情感依附和信任度,從中帶給她足夠的安全感,明顯地是母親較為強烈。這個情況並不難理解,因為母親一直以來都是與大女兒一起生活,所以可以清楚感受到母親對她的照顧和關懷。

55.然而父親對於大女兒來說,確實存在思念之情,大女兒亦希望對父親認識更多,而且父親亦與她做一些事情是母親不容許的。

56.正如林先生在他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的評語指出,大女兒展現出她對父親作視像通話及見面的殷切之情,她對父親的生活好奇,亦會與父親分享她感興趣的事情,對父親身體上靠近感到自在,亦對父親的指令表現服從及渴望與父親保持更緊密的接觸。

57.在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林先生亦記載了大女兒表示在8月探視期間所發生的一次衝突讓大女兒大開眼界,亦讓大女兒看清楚父親是怎樣的人,大女兒回憶指當時父母在德福因着到哪兒吃飯而爭吵,期間大女兒看到父親責罵母親和母親的朋友,而祖母更推她們,而大女兒與妹妹則被嚇得在一旁大哭,反而,大女兒見到繼母努力嘗試制止各人的衝突。

58.雖然父親在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指出,他與大女兒的關係在離婚前非常親密,但離婚後因被母親於2012年至2015年間企圖遏止他與大女兒通訊而令父女兩人關係變得疏離,本席認為,經法庭頒令後,即使父女的視頻通話再次恢復,而父親回港時,亦有機會探視兩名女兒,鑒於兩地相隔,而父親可回港的次數亦不多,每次逗留的時間亦不長,所以儘管大女兒對父親確有希望親近的情況,就大女兒而言,她與父親兩人的關係,事實上大女兒仍然在摸索和了解父親,相比大女兒與母親的關係,母親事實上是較能給予大女兒足夠的安全感,這一點是非常正常的。

59.至於小女兒與父親的關係,正如林先生在他的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指出,由於她與父親的接觸只限於幾次探視和平時的視頻通話,小女兒雖然都喜歡與父親遊玩和見面,但從小女兒在多次視頻通話中主動掛斷連線及表示在最後一次不跟隨大女兒與父親見面可見,小女兒對父親的情感依附顯然沒有大女兒強。

60.其次,從客觀事實可見,除了小女兒自出生以來與父親的見面和接觸較少外,母親是小女兒出生以來一直的主要照顧者,小女兒對母親的情感依附亦自然較父親為強烈。

61.正如父親在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形容自己一直與小女的關係較為生疏,這亦因為自從小女兒出生後父親已不在她身邊緣故所致。

62.至於母親與兩名女兒的關係,根據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張主任指出,大女兒的老師表示,曾在家長日與母親會面,根據老師觀察所見,大女兒與母親關係密切。

63.張主任亦指出,根據小女兒的老師觀察,小女兒向老師表示她喜歡母親,一提起母親均會面露笑容,而小女兒與母親的關係是密切的。

64.張主任在母親及兩名女兒的互動中觀察,亦見母女三人時有互相擁抱,相處及互動情況反應自然輕鬆。在進行家訪時,兩名女兒亦表示母親對她們很關心愛護,她們同時喜愛母親和外祖母。

65.根據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大女兒的老師觀察所見,母親非常關心和愛惜大女兒,母女兩人關係密切,有良好溝通。

66.至於小女兒的老師則表示,小女兒常有分享母親指導她的功課和溫書的事,小女兒表示喜歡母親,而老師亦觀察到小女兒與母親關係密切,母親非常關心和愛惜小女兒,經常看到母親擁抱或拖着小女兒。

67.張主任亦表示,在家庭探訪期間,觀察到兩名女兒在家中表現輕鬆自如,母親與兩名女兒閑話家常,母女互有眼神接觸和交談。母女的關係密切,小女兒更不時主動親吻母親,而兩名女兒與外祖母的相處亦自然亦不時到外祖母身旁交談。

68.張主任及兩名女兒的老師就母女關係觀察所得的評語,本席認為是中肯的,亦是準確的而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就家庭關係測驗的結果亦印證了她們的評語,並且互相吻合。

69.根據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林先生做了一些家庭關係測驗,從這個測驗中,大女兒對母親的形容反映她認為母親很愛她和她也很喜歡母親。

70.大女兒在進行這測驗時亦主動指出母親花了很多時間陪她和妹妹,她希望母親到一百歲也不會死,那樣母親便可以一直陪着她,假若母親死了她會很傷心。即使母親已經很關心她,但她想得到更多,那樣她便會感到很幸福。她認為沒有人可以比母親對她更好,有時她又會反省是否用母親用得太過度,她認為母親需要多休息。

71.大女兒以上的評語,都充分顯示大女兒與母親的關係密切,和情感的依附是非常強烈,並且顯示俩人若分離,大女兒在情感上所受到的傷害。

72.至於小女兒,在這個測驗中,她認為母親喜歡她,但同時母親又會認為她頑皮和是個壞孩子,不過即使是這樣,小女兒依然喜歡吻母親、坐在母親的大腿上、喜歡母親做飯、替她洗澡、穿衣、處理傷口和在她受驚時陪伴她。

73.小女兒以上的評語,亦充分顯示小女兒與母親的關係密切,和情感的依附是非常強烈。

74.在多次面談觀察及家庭探訪所見,張主任指出兩名女兒互有交談,反應輕鬆,表現開心,相處自然,互有眼神接觸。兩名女兒亦是同一房間居住,兩人會牽着手入睡,顯示兩姊妹感情親密,兩人亦熟悉對方的喜好生活,亦會互相關心。

75.在互動環節的時候,大女兒會形容小女兒好煩,不願跟她玩耍,然而大女兒仍會繼續與小女兒玩耍,同時小女兒亦會跟隨大女兒的步伐,出出入入。

76.根據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林先生所做的家庭關係測驗中顯示,大女兒亦反映她對妹妹的不滿和認為妹妹對她不好。然而林先生指出根據小女兒老師的觀察,她亦常在小女兒口中聽到小女兒讚賞姐姐好叻,相信姊妹關係不錯。

77.在他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指出,根據他的觀察,他認為雖然兩姊妹的感情雖好,但大女兒更是習慣排除妹妹在外而獨個兒玩耍,有時大女兒甚至開始感到小女兒煩厭,因此林先生認為她們的關係未至於親密到形影不離的地步。

78.本席認為,兩名女兒在年齡上畢竟有一個距離,因此在玩耍時,大女兒喜歡排除小女兒獨個兒玩耍亦不足為奇,然而她們整體的關係都是密切的。

兩名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兩名女兒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現的態度

79.父親因工作關係未能於張主任和林先生在第一次調查期間回港,因此在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相關人士未能蒐集足夠資料比較父母雙方在管養家庭子女方面的能力和雙方與家庭子女的關係。

80.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父親雖然並非兩名女兒日常的照顧者,但他仍展示了細心和關顧。張主任的評語是父親展示了他是位有潛質的家長,能為兩名女兒提供適切的照顧及管教及擔任家長對孩子的教化角色。

81.調查報告中亦指出,父親已為兩名女兒移居美國預先實行了全盤的計劃及準備,包括居所、教育、醫療、照顧安排、支援、家庭計劃及心理預備。父親計劃兩名女兒入讀美國基地的學校,學校設有由幼稚園至中學的學校,而該等學校是區內出名的好學校,軍人子女,可符合優先入讀基地的學校的資格。

82.父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他有透過電郵查詢,兩名女兒學業上的需要。父親指出他多次向大女兒表示想協助大女兒的功課。他指出可以通過視頻通話幫大女兒解決學術上的問題。當時她向女兒指出什麼時候都可以打電話給父親。

83.父親指出,當時他的想法是如果女兒有需要打電話給他,就算他上班的時候他都可以把汽車停下,用半小時教女兒,他指出他會把車停在一邊然後一邊教她。

84.他亦指出他上班的時間是早上七時半至下午四時半,而下午五時開始,他已完成工作。本席認為,父親應該清楚他身處美國和香港是有兩地時差,他指出美國下午五時,便是香港的早上八時。父親在庭上指出,兩地時差相差15小時。簡單而言,平日父親上班的時間,就是香港晚上的時間和兩名女兒睡覺的時間,而平日女兒上學的時間,父親才下班回到家裏。

85.本席認為根據父親以上的證供,雖然顯示父親是十分關心女兒的需要,對一名當時不足10歲的大女兒說出這樣的話,是會令小朋友感受到父親的愛。然而在實際上,卻是令成年人無所適從的安排,甚至有些粗疏,因為視頻通話的安排都是由母親作出處理。若在香港時間星期一至五,如果大女兒真的要透過視頻通話向父親請教功課,父親如果沒有明確的時間告訴母親或大女兒,怎麼可能在未清楚父親上班的時候能否有空指導女兒,母親或大女兒會隨便打電話給父親,目的只是為着父親指導功課的需要。

86.如果在父親駕車期間接聽,就更不合適,因為大女兒亦曾指出,她會擔心父親在駕車期間與她通電話而有危險。

87.根據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當時大女兒還是小學三年級,她在學校的出勤記錄良好,能依時完成及呈教功課,儀表整潔健康狀況良好,而母親亦關心大女兒的學習,會主動聯絡老師了解大女兒在校表現,亦能合作配合學校。大女兒的老師並未有發現過大女兒有任何被疏忽照顧及被身體虐待的跡象。

88.至於小女兒,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小女兒在知識、技能、態度、情緒各方面都表現理想。她的出勤記錄良好,家課亦完成得理想。小女兒的老師指出小女兒向來衣着整齊,儀容整潔,身體健康。

89.老師亦透露小女兒每天由母親準時接送上學及放學,其次母親對小女兒的學校表現關注,常常主動和老師分享及了解,又不時向老師請教有關指導小女兒的心得。母親亦一直緊密地跟進學校事宜,準時交回通告,亦常參與學校舉辦的親子活動。老師亦未曾發現小女兒有任何被疏忽照顧及被身體虐待的跡象。

90.在家裏,兩名女兒的起居飲食主要由母親照顧,當母親工作時外祖母會協助照顧兩名女兒。在假日,母親會與兩名女兒一起享受活動,包括參加教會的週日崇拜,去飲茶、學游泳或出外逛街,亦會安排她們參加不同的學習班和補習班。

91.在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亦指出,防止虐待兒童會負責個案的陳社工,由2015年7月開始跟進兩名女兒,提供輔導服務。陳社工透露個案跟進源於2015年4月收到一匿名舉報,指控母親有虐待大女兒之嫌,事件涉及大女兒自拔眉毛。

92.經調查後發現大女兒自拔眉毛緣起於在功課輔導班被同學欺凌,產生壓力,故出現自拔眉毛情況,調查時發現母親早在社工介入前,已察覺大女兒拔眉毛的行為,並已主動要求安排大女兒調班,大女兒的情況亦有改善。

93.跟進個案期間,陳社工觀察到兩名女兒與母親關係密切,母親對兩名女兒關心,母親亦沒有在照顧兩名女兒方面有任何困難。

94.在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顯示,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安排了社工上門調查,並與大女兒及母親單獨會面,社工記錄大女兒在家表現開心,而大女兒亦向社工坦白承認有拔眼睫毛及眉毛的習慣,大女兒並且解釋有關習慣是源於她在補習學校比較年長的組員欺負,以及她與父親見面時父親不停向她拍照,以及母親不想她與父親說太多話而感到很大壓力。

95.根據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的陳社工過去一年的觀察,陳社工認為母親給予兩名女兒的照顧很理想,在學業方面母親亦不會給予她們太多的壓力,母親亦會花很多時間與兩名子女外出遊玩、看電影及在晚上與她們一起禱告。

96.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亦將大女兒轉介到楊震社會服務處臨床心理學家由梁女士跟進問題,梁女士表示在2015年7月31日首次與母親就大女兒拔眉毛的問題見面。

97.當時母親十分擔心大女兒有關問題,母親曾透露她與父親不信任的緊張關係和她在家庭經濟方面的壓力,以及她曾一度向大女兒表示不喜歡聽到她提起父親。後來母親意識到這樣會對大女兒造成壓力而母親亦認為應該給予大女兒自由,於是母親便不再阻止女兒有關的分享。

98.關於拔眉毛的問題,過去一年大女兒沒有再出現拔眉毛的問題,不過大女兒曾於2017年4月再有一次出現拔眉毛的行為,由於程度非常輕微,外觀上其他人未有發現,只有母親察覺到大女兒微細的拔眉毛行為,母親亦即時跟進及關注。

99.本席認為,母親在關於大女兒自拔眉毛事件的處理方法恰當,因為母親不但留意大女兒自拔眉毛的情況,而且亦就發生背後的原因作出了解,並且跟進和解決問題,亦會為着女兒的利益放在優先考慮,而暫時放下自己對父親一些的怨恨。

100.在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指出,林先生安排母親根據林先生的指示要求兩名女兒完成預先置於房間內的工作紙。過程中母親讓大女兒自己做,而母親則主力指導小女兒完成題目。

101.在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林先生指出,他亦有安排母親協助兩名女兒完成工作紙。林先生在他的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評語,自第一次與兩名女兒見面至此已事隔大約一年,他觀察到兩名女兒依舊活潑開朗,而從兩名女兒老師日常的觀察得知,兩名女兒健康良好,與朋輩相處和睦,對師長表現服從,品德和學習表現均告理想,林先生認為很大程度上是母親無微不至的照顧和管教恰當的成果,他指出這一點似乎連父親及繼母都予以肯定。

102.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張主任指出,大女兒的出勤記錄良好,能依時完成及呈交功課,並獲頒考勤學獎。大女兒的老師印象中,母親會主動聯絡老師,及了解大女兒在校表現,亦會主動告知學校關於大女兒的情況,以便能與學校互相配合,而母親亦會參加家長日與老師會面,老師亦透露在2015年上旬母親曾主動通知學校,大女兒有一段時間因受欺凌及數學科成績未如理想又自我要求高,承受壓力下不開心。

103.從相關報告資料顯示,大女兒對於自己的學術要求很高,母親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表示她對兩名女兒的學業並沒有太高的期望,但會從旁協助,她亦安排兩名女兒參加不同的學習班和補習班及數學班和游泳班。另外,大女兒亦在學校免費學習夏威夷小結他及跳舞,亦曾學過羽毛球及跳繩。暑假期間,母親亦安排大女兒參加暑期托管班,好讓她有各樣活動打發時間。

104.林先生在他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指出,他認為兒童在學習方面的表現也對他們的自我形象有着舉足輕重的關係。根據母親向林先生提供兩名女兒的成績表,以及兩名女兒的老師的口頭滙報,兩名女兒展現了相當不俗的學習潛質,而目前取得的成績也處中上及較同齡兒童較優勝的水平,所以林先生認為能夠有這樣的成績,除兩名女兒自身的條件之外,他相信與母親對她們在功課上的指導和對她們學習行為的建立及為她們安排的補習課程都有關係。

105.林先生指出母親固然更為熟悉兩名女兒的課程進度和她們在做功課和溫習時展現的問題,這一點本席認為林先生的評語是正確的。

106.不過林先生亦指出,母親高中的教育程度比起父親的碩士水平卻又有相當的距離,英語能力不但遠遜于父親,在去年的觀察環節中亦見到母親在解答小女兒有關英文題目的提問時也需要請教大女兒,而嘗試協助大女兒解答英文科的難題時亦需要上網查找答案。

107.林先生認為隨着大女兒的課程難度不斷提升,恐怕母親將很快不能再給與大女兒足夠的協助而需要更多的補習課程來支援她。然而,隨之衍生出來的問題便是更重的經濟負擔和與父親在女兒生活費方面的爭拗將更激烈。

108.這一個環節,本席知道亦正正是父親的說法指他能夠親身指導大女兒在學術上的問題,而且在美國,他亦能負擔大女兒在美國生活費的需要,不過大女兒在香港的生活費,他卻未能應付香港的生活消費水平。

109.本席認為,母親若有足夠能力可親身指導大女兒,這固然是好。然而,即使母親日後没有足够能力親身指導大女兒,亦無需過分憂慮,因為母親過去一直與大女兒的學校保持聯絡,並時有向老師了解女兒在學校的情況。

110.功課輔導方面,本席認為,事實上有很多不同類別的協助,無論在校內或校外,收費或不收費的,都可以找到合適的安排,而無需過分憂慮因母親日後可能没有足够能力親身指導大女兒而會增加經濟上的負擔。

111.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張主任指出,母親對兩名女兒的日常生活及學習進度瞭如指掌,兩名女兒亦聽從母親的指示。加上,母親為兩名女兒參加不同的學習班和補習班,兼顧了兩名女兒在教育上各方面的需要,本席認為,母親能夠因應兩名女兒的需要而作出合適的安排。

112.反而,大女兒目前的問題是容易因壓力而會做出自拔眉毛的行為,母親與大女兒的關係密切,亦沒有在學業上給予大女兒壓力,只要母親能放下對父親的怨恨,分清楚父親在支付生活費的責任,與子女和父母維繫感情的需要,不再將兩者混淆一起,就兩名女兒在教育方面,母親所展現的行為和責任,本席認為事實上是稱職的。

113.林先生亦評語,去年在觀察環節裏,他觀察到大女兒取笑母親不純正的英語發音,他認為隨着大女兒的學術水平不斷增長,再加上隨後幾年大女兒將升上中學和踏入青春期,大女兒與母親之間的爭拗和衝突可能會增加,現在認為母親在學術上連自己也不及的情況下,林先生擔心大女兒對母親的服從性會變得越來越低。

114.本席認為對於林先生在這方面的擔憂,是過慮,而且目前亦沒有這個情況出現。母女的關係,不能只從兩人的學術水平比較,而去推論將來的服從性,更重要的就是母女之間的關係和溝通,在這方面,母親與大女兒的基礎是深厚的,所以本席認為現時無需就此方面過分擔憂。

115.本席認為值得關注的是,林先生指出從18段視頻通話錄音可以聽到,即使父親也曾在女兒面前怪責母親阻止他與兩名女兒通話,但父親亦曾多次在女兒面前將管教功勞歸於母親,亦提醒女兒多體諒和協助母親,林先生認為這樣的態度才能讓兩名女兒可以在父親面前暢所欲言地談及母親,而不用擔心向父親提起與母親的歡樂會引起父親的不快,她們更不用做出為了取悅父親而在父親面前刻意描黑母親的矛盾表現。

116.林先生認為母親似乎在這方面遠遠未能達到一名關切女兒情感需要的家長的水平,他亦認為這很大可能反映母親還未能完全消化離婚及之後的爭拗而出現的憤恨情緒,然而,這樣的狀態的確給予了兩名女兒,尤其是大女兒十分大的壓力。這亦是父親對母親的其中一個指控。

117.關於這一方面母親所現的態度,本席認為,還有一些事情是林先生未有顧及而事實上需要值得考慮的。首先,父親和母親於2013年8月正式離婚,雙方同意下,父親享有兩名女兒的合理探視權。過往的探視,根據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父親和母親都表示以往的探視本來一向順暢,母親都會配合安排,而以往當父親回港要見兩名女兒,父親會直接接兩名女兒到祖母家中留宿,所以母親曾經可以做到探視順暢的安排。

118.至於探視出現問題,事實是緣於2015年開始,母親因父親未有付足贍養費,影響母親一家三口的生活,令母親須向親友借貸度日,母親認為父親不負責任,未能展示作為父親對兩名女兒的愛,加上母親與祖母關係欠佳,在欠缺信任基礎下,母親才向父親提出種種探視安排的條款,母親錯誤地把支付生活費的責任和維繋子女感情的需要掛鈎。因此其後在2015年至2016年1月期間,父親與兩名女兒的聯絡幾乎被完全中斷。在此段期間,母親將父親需付的經濟責任,與子女利益為大前提而考慮的子女與雙親情感聯繫的需要,混為一談,母親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不對的。

119.不過經歷了法庭多次的聆訊,以及法庭頒令界定關於探視的安排,這個情況已有明顯的好轉。在2017年4月30日的一次探視中,母親準備了一份列有8項條款的同意書,當時父親只同意了其中6項,在雙方爭持期間,母親一度表示要取消當天的探視安排,其後大女兒請求下,母親才願意讓步剔除父親不同意的兩項條款,讓父親最終與兩名女兒展開當天的活動。最後探視,大致順暢地完成。

120.正如本席較早前指出,母親在處理大女兒與父親的情感需要時,雖然略嫌不足,不過由於母親對女兒的關愛,母親仍是會以女兒的利益為出發點而行事。

121.其次,父母雙方曾經就一次探視的安排,雙方在現場因選擇到哪一間餐廳用膳而發生激烈爭執,各人發生衝突至報警收場。本席先不談到底雙方誰對誰錯,關於該次爭執,其中一個長遠解決的辦法,就是父親與女兒的探視期間,母親不應該在場。

122.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及在庭上母親的證供亦確認,此事之後,母親接受社工的安排及推介,在其後父親與女兒探視期間,不會在場。

123.因此在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間,父親回港要求的額外臨時探視時,原本母親曾提出父親家人不得在場,及母親要求陪同兩名女兒出席與父親的探視,最終母親同意不出席及由父親及其家人自由安排兩名女兒與其家人的聚會。

124.從以上可見,母親是會盡能力遵守法庭頒布的命令,以及社工的安排和協助,從而令子女與父親的感情聯繫,得以保障。

125.父親亦有指責母親體罰兩名女兒。在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林先生指出,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的計劃幹事及楊震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學家的口頭滙報均不約而同地見到母親與女兒們關係良好,她對兩名女兒的照顧也適切和足夠。

126.女兒們的老師亦指出兩名女兒身體健康,衣履整齊,從未發現她倆有任何被身體虐待或疏忽照顧的跡象。不過母親亦坦誠她曾經有不時對女兒施以體罰,但林先生認為母親採用的手法不算嚴重,對女兒的影響亦不太明顯。

127.林先生在庭上作供時已指出體罰的利與弊。母親與外祖母在庭上的證供顯示,她們倆亦知道不應隨便施以體罰。

128.林先生在他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亦指出,基於母親向來會主動向老師請教管教女兒的技巧和接受社工的輔導服務,林先生認為母親在管教技巧方面仍有進一步提升的潛質。

129.本席認為,基於母親對兩名女兒的關愛及了解,以目前的情況來說,母親就照顧和教養方面都是盡力,而且效果亦是良好的。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她們造成的影響

130.林先生在他第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出,由於父親這次希望透過家事法庭成功更改管養、照顧和管束權和帶兩名女兒離開香港到美國生活,如此重大的轉變絕不宜單單透過考慮兩名女兒是否喜歡爸爸便妄下結論。即使他們很喜歡爸爸也不代表他們願意從此離開媽媽、外婆、姨母、老師們和同學們而到一個她們較不熟悉的地方生活,更何況她們對母親的情感依附遠遠強於對父親的依附。

131.林先生亦考慮到兩名女兒的年紀尚小,性格和自我形象均尚未鞏固,在這個期間突然要與長期在情感上依附和實質生活上依賴的母親分離,並且要遠赴重洋面對生活上大大小小的轉變,林先生認為當中存在着的危機實在是無法預測的。再者父親由大女兒出生開始已不是大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父親更完全沒有長時間接觸過小女兒。

132.以上林先生的觀察,本席認為,事實上是一些客觀需要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即使在林先生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他有機會觀察父親的情況,本席認為亦不會改變這些客觀因素的存在。問題是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把這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減至最低。

133.根據林先生在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指出,親自持續地照顧和教養兩名女兒及為她們提供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是一個重大考慮的因素。

134.他亦指出隨着兒童年紀越大,比如大女兒正步向青少年階段,她的朋友關係和在學校裏的學習表現和與師長的關係一律對她的自我形象也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135.兒童若不時需要跟隨父母飄洋過海,然後不時要重新適應新的學習環境和建立新的社交支援網絡的話,她們將較大機會遇上適應困難以及隨之而來的情緒困擾,亦較難去建立穩定的社交網絡去支持她們在成長過程裏可能出現的種種挑戰。

136.林先生認為父親若未能進一步提供充分的資料去確保他能為兩名女兒提供這樣基本的生活保障,而母親又顯然已能為兩名女兒提供如此適切的照顧與安穩的生活及社交環境的話,他認為沒有更充分的理由建議法庭讓兩名女兒跟隨父親移居美國。

137.林先生所指出的,本席認為,就是維持現狀較符合兩名女兒的利益,還是應該改變現狀,並且即使環境上的改變對兩名女兒有造成任何影響,是否利多於弊,若是利多於弊,才符合兩名女兒的最佳利益。

138.毋庸置疑,林先生就父親在評估中所填寫的三份問卷都顯示了他具備不俗的管教理念。不過林先生亦指出,問卷的答案只能反映管教理念,到事情真的在當前發生時父親能否保持冷靜的情緒和頭腦去分析當下的處境是未知之數,所以父親所展現的是一種潛質,而繼母的情況亦大致是與父親一樣。林先生特別指出,其中一個大前提時,父親必須看按他所承諾般經常讓兩名女兒與母親作視頻通話。

139.林先生希望法庭考慮只讓大女兒到美國生活,而讓小女兒繼續由母親照顧,他認為這樣會令局面較為平衡,屆時父母雙方亦無須再就視頻通話時間的長短而有所不滿,因為有關安排已不再只為滿足與女兒分開生活的一方而設,而是為兩名女兒與分離了的父母及姊妹而相見。

140.不過林先生亦指出雖然這樣的安排對大女兒的心情或有更大的影響,因為大女兒不單要與母親分開生活,亦要和妹妹分開。然而林先生亦認為大女兒即將步入青少年期,大女兒將更注意自己對外的朋友發展多於手足關係,因此林先生傾向認為只要父親按着他的承諾讓女兒天天作視頻通話,對大女兒的影響應該還是可以應付得來的。再者,林先生亦認為雖然兩姊妹的感情雖好,但大女兒更是習慣排除妹妹在外而獨個兒玩耍,有時大女兒甚至開始感到妹妹煩厭,所以林先生認為兩姊妹關係未至於親密至形影不離的地步。

141.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父親會承諾任何時間及不限時自由讓大女兒和小女兒與母親通電話及視頻通話。他亦歡迎母親到美國探望兩名女兒,同時亦同意帶兩名女兒每年回港一次探望母親及親人以維繫感情。

142.不過父親在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所指的情況卻有少許不同,當時父親與大女兒討論大女兒跟父親到美國生活的事情,父親指他明白大女兒對父親沒有足夠的了解,若大女兒真的希望留港與母親一起生活,父親會尊重大女兒的選擇。

143.大女兒表示,若法庭建議兩名女兒離開母親,她會哭着走,母親亦會哭著送她們離開。大女兒繼而問她們可否回港探母親,父親表示他只可以盡量應承她們,但大前提是要有足夠的金錢,需不可每年暑假也回港,但他盡量嘗試可否每兩年回港一次,他也承諾她們可經常與母親透過視頻通話溝通,他亦有指出若兩名女兒最終到了美國與父親一起生活,她們就算一天想跟母親作20次視頻通話也可以。

144.環境上的改變,其中最大一個考慮因素,就是對兩名女兒與分離父母一方的思念之情,和分離的衝擊。林先生在庭上的證供顯示,他認為由於兩名女兒與母親的關係密切,感情基礎深厚,因此即使分離,亦不會削弱她們的密切關係。林先生在他的第二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指摘母親一味引導兩名女兒去想像她們將如何哭崩在機場,又指父親不會帶她們返港。

145.本席認為,父母雙方都是從他們各自的着眼點,嘗試遊說女兒,母親將可能發生的事情指出,讓女兒思考和感受若發生時可能出現的景象,亦無可厚非。父親將他的意願向大女兒表示清楚,即父親不會限制女兒與母親的視頻通話,固然是好。然而父親的解釋,卻是把事情美化了,實際上,是否一天打20次電話給母親就可以解決不能一起的思念之情,卻又是另一回事。

146.本席認為,兩名女兒與母親的關係密切而感情又深厚,而且情感依附亦非常強烈,將兩名女兒,尤其涉及其中一名較為年幼的女兒與母親長期分開,女兒思念母親之情,相比一直以來都是與父親兩地相隔,並以視頻通話聯繫和父親回港探視相聚的安排,兩者相比,將原來情況逆轉,讓兩名女兒到美國與父親生活,這樣的環境改變,必然對兩名子女有重大的衝擊。

147.尤其父親在大女兒面前,本席相信他亦不希望空言搪塞大女兒,所以他亦無法承諾每年回港探母親一次,因為需有足夠的金錢,這正正是父親無法承諾的事情。即使父親歡迎母親到美國探望兩名女兒,以母親的經濟條件,是否能夠到美國探望兩名女兒,亦是未知之數,事實上,以母親的經濟條件,很有可能無法到美國探望女兒。

148.雖然林先生指母親有引導兩名女兒,而本席亦認為母親應該用持平的說話方式讓女兒明白,然而大女兒只有10歲,一些很有可能出現的事情,亦是應該讓大女兒清楚知道。

149.林先生亦建議將兩名女兒分開兩地生活,他認為大女兒將步入青春期,兩名女兒亦非形影不離的情況,所以分開生活亦應該沒有問題。張主任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這可能是另一個可行的建議,但基於兩姊妹的關係一直良好及親密,沒有了姐姐的陪伴,妹妹的成長亦缺少了成長路上的陪伴及同行,欠缺家庭中兄弟姊妹間的相互刺激和啟發,兩姊妹亦損失了情感上的姊妹間的互相扶持。

150.本席認為林先生評估將兩名女兒分開居住的情況,只是從大女兒一方考慮,而忽略了即使姊妹間在遊玩的時候,有爭吵的情況,是常見的事,這並非表示在成長路上,她們在這個年齡就應該分開生話。她們這個年齡正正就是發展和鞏固姊妹感情的時段,若然將兩人分開,必然對她們在童年時姊妹鞏固感情一事造成不可估計和逆轉的衝擊,而只靠視頻通話和每年一次或兩次的重聚,亦無法彌補缺少了成長路上的陪伴和同行的經歴。

151.本席認為,若維持現狀的安排,則在環境上的改變以目前來說應是對兩名女兒造成最少的影響。

152.那麽法庭須解決的問題是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對父親的兩項申請應作出一個怎樣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命令及兩名女兒應繼續留港生活或是永久移居美國生活。

153.本席就有關子女移居別處的法律原則,已在較早前列出方便討論。一般而言移居別處的申請,申請人都是兒童的主要的照顧者,其次就是這個申請背後的動機,第三則是另一方反對的基礎,一般是基於移居後減少了離別父母一方與兒童的接觸和影響。

154.當然這一類的申請,與其他關於處理兒童的事項,首要考慮的因素都是以兒童的利益和福祉作為最重要的考慮,所以是否批准兒童移居別處,必然是要符合兒童的福祉。因此當考慮這些申請時,申請人的動機是否真誠,或是出於一些個人私利的慾望而藉此將另一方屏除於兒童的生活之外,是法庭必須考慮的事情。當然申請人一方的方案是否切實可行,並且是計劃週詳和清楚,亦是法庭需要顧及的事宜。

155.本案獨特之處,就是申請兩名女兒移居海外的父親,本身一直以來都不是兩名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其次就是父親的申請前因,是因為過去的一段日子,父親探視兩名女兒的情況,受到嚴重影響,因而令父親萌身改變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的想法,而父親探視兩名女兒的情況受到影響,又與父親支付兩名女兒在港生活費一事,父母雙方糾纏不清一事有關。

156.父親亦認為,兩名女兒若然到美國生活,加上父親親身照顧和繼母的協助,原先父親無法負擔女兒在港的生活費,問題亦可迎刃而解。當然,當中亦涉及父親真誠認為他這樣的安排是符合兩名女兒長遠的福祉的想法。

157.本席認為其中一個問題需要考慮,若然父親探視兩名女兒一事得以保障,是否還應該將照顧管束兩名女兒的事宜交由父親處理。

158.張主任在她的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父親和母親均是真心愛護及疼愛兩名女兒,而父母雙方對她們的愛亦毫不置疑,母親在照顧兩名女兒,關懷她們倆的情緒及成長方面無疑比較父親熟悉。

159.母親對兩名女兒的照顧和栽培及管教亦是功不可沒,而母親亦是兩名女兒過去多年的主要照顧者。從觀察所得及據兩名女兒的老師及其他社工的滙報均顯示母親與女兒們的關係密切,亦能為兩名女兒提供足夠及良好的照顧和穩定的生活條件,而同時母親的家人亦能為母親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協助,有利母親照顧好兩名女兒。

160.張主任認為繼續讓兩名女兒維持目前的安排由母親照顧,或永久遷移由父親照顧及到美國生活亦各有優勢,不相伯仲,對兩名女兒亦各自有裨益。

161.不過張主任亦指出自2016年4月就探視安排法庭作清晰的指示後,探視變得較為順暢,在社會調查過程中,母親表示願意調節日後的探視模式。母親亦同意當父親回港亦可讓父親與兩名女兒單獨外出,亦同意探視在自己不在場下進行。

162.事實上這種模式的探視已經重新開始進行。本席認為,既然在未出現欠付生活費問題之前,父母雙方能夠順利安排探視,雖然過去一段日子出現了問題,但母親顯示了她是會遵從法庭的指令而行事,自從法庭頒布清晰的界定探視後,父親的探視安排亦大致暢順。

163.正如張主任在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父親能提供一系列的配套福利,對兩名女兒的福祉有裨益。惟目前在港母親為兩名女兒提供的照顧同樣足夠又合宜,亦不見得比遷居美國所接受的照顧及學習條件較遜。

164.本席除認同張主任在上述的觀察外,亦同意張主任指小女兒年幼,亦一直由母親照顧,遷至境外及轉換照顧者,對小女兒的衝擊較大。同時考慮兩名女兒的情感需要,本席認同兩人一同生活,成長路上的互相作伴及同行,更合乎對兩名女兒的長遠利益。

165.以上多點,都支持法庭維持母親繼續作為兩名女兒的主要照顧者。反之,父親因過往有一段時間被中斷了探視兩名女兒的情況,然而自從法庭重新界定父親與女兒探視的情況後,根據報告顯示,父女的感情已得以維繫,而且透過視頻通話,以及父親回港時的探視,亦見父女的感情有增無減。

166.不過值得一提的事,本席認為在進行視頻通話的時候,除了應給予父女在通話時間上較多彈性外,並且為着他們能暢所欲言,母親應該讓父女單獨享受視頻通話的時段,所以母親接通了視頻通話後,應該讓兩名女兒能夠在母親和外祖母不在旁的情況下,讓父親與兩名女兒進行通話。

167.其次當父親來港時,父親亦應該與兩名女兒在港進行留宿,好讓父親和繼母能有多些機會與兩名女兒有較多時間進行親身照顧的體驗。這亦有助日後,兩名女兒到初中時候,或其他合適的時候,考慮安排到美國渡假和體驗與父親和繼母在當地的生活的準備,有助日後兩名女兒,若真有需要到美國升學,亦曾有實質的生活體驗。

168.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維持母親原有管養、照顧和管束權而父親則享有合理探視權但需界定最少的探視和留宿權,讓父母可按照法庭的命令行事同時亦給予彈性給雙方以維繫和發展父親與兩名女兒的感情和關係而兩名女兒亦應該繼續留在香港生活,才更符合兩名女兒的最佳利益。

169.至於是否如母親所說待女兒到15歲的時候,以此作為兩名女兒考慮出國升學的基礎,本席認為無需在此設定時限,應該因應實質情況,到合適時候再作考慮。由於父親與女兒兩地相隔,一個有效的監管令,可保障女兒的最佳利益受到妥善的監察。

170.基於父親與母親兩地相隔,而父親亦不能隨意回港安排和執行女兒有關涉及她們福利的事情,加上過去一直母親都是享有兩名女兒單獨管養權,而本席亦見母親在處理兩名女兒的福利事項上亦見稱職,所以維持母親繼續享有兩名女兒的單獨管養權是合適的。

171.然而,本席提醒母親,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父親參與影響兩名女兒的重大事宜:ML v YJ(共同或單獨管養)[2008] HKFLR 88。案例確立,縱使母親獲頒兩名女兒的單獨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兩名女兒的重大事宜之時,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母親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方面的意見。

命令

172.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 父親日期為2016年1月14日的傳票,申請向法庭批准將兩名女兒永久移居美國的申請被撤消;

(2) 母親享有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3) 父親享有兩名女兒的合理探視權,當中包括留宿探視並界定最少為以下的安排即 :

(i) 父親可享有兩名女兒的學校長假期,包括暑假、聖誕及新年、農曆新年和復活節假,的一半假期作日間探視;

(ii) 父親須在探視前48小時透過電子通訊如WhatsApp或WeChat或其他電子通訊的方式通知母親安排日間探視,並在探視期間與兩名女兒進行探視或家庭聚會包括與祖母、繼母或其他親友見面;

(iii) 父親可享每星期最少一次與家庭子女視頻通話探視,該次通話由母親安排,時間為(香港時間)每星期六上午11時至12時進行,通話時間在11時至12時內完成,在該時段來次數和通話時間不限;

(iv) 父親回港期間,如留港7天之內,則可享有一次兩日一夜與家庭子女進行留宿探視,如留港不少於21天,則隔星期享有一次兩日一夜與家庭子女進行留宿探視,父親須在來港前三星期透過電子通訊通知母親安排留宿探視;

(4) 母親需於收到兩名女兒的成績表7天之內將有關副本透過電子通訊發送給父親;

(5) 發出為期24個月的監管令,並須在屆滿前1個月和12個月呈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而副本發送給雙方。

訟費

173.本席認為,父母雙方均是疼愛兩名女兒的,雙方的想法亦是以兩名女兒的利益為大前提作考慮,所以就父親的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而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21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張志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第一申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二申申請人: 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的李安東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