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344/201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y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ustody variation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Daughter's wishes – Alienation claim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Status quo maintain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ustody order · Alienation of child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existing custody order maintained.

Case No.FCMC 11344/2010[2018] HKFC 8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1 May 201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344/2010

[2018] HKFC 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11344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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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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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8年5月3日及4日
判決日期 :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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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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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女兒」。這是一宗有關母親要求法庭更改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的申請。

背景

2.母親現年46歲,是一名自僱人仕並已再婚。母親現時的配偶在2017年8月獲單程證來香港與母親團聚,並與母親同住旺角。

3.父親現年52歲,亦已再婚,父親與他現時配偶都是夜班工人,並與女兒一起居住,女兒現時16歲,尚有5個月,女兒便17歲,她現時讀中五,2019年她就要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

4.訴訟雙方於1997年在中國註冊結婚,母親在2010年9月1日以分居2年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法庭在2010年11月11日發出暫准離婚令,而在2011年1月25日頒下絕對離婚令。

5.法庭亦在2010年11月11日就雙方同意下,頒下關於女兒的命令,即父親和母親享有女兒的共同管養權,而父親則享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同意命令」。

6.2017年2月8日母親作出本申請,要求法庭將同意命令作出修改,並要求法庭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改由母親擁有女兒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7.社會工作主任劉社工「劉社工」就本案提交了倆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她也親自到法庭作供,和接受訴訟雙方盤問。經過調查及評估後,劉社工倆份報告都建議︰

(i)    父親和母親繼續享有女兒共同管養權,而父親則繼續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ii)   母親則繼續可享有合理探視權。

證據

8.訴訟雙方亦將各自的誓章證供存檔和送達。在證據方面,主要來說,本席亦同時考慮劉社工在報告裡交待的事實陳述及劉社工和訴訟雙方在庭上作供和盤問的內容。

適用法律原則

9.在處理証供前,本席先簡介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適用的法律原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0.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赖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母親的案情

11.母親的案情可歸納如下︰-

(i) 母親認為劉社工的報告並不全面,而調查的內容亦不詳盡,所以不應採納她的建議;

(ii) 母親認為父親對女兒各方面的照顧都不合適,包括沒有處理好女兒遺尿的問題,晚饍的安排,獨留家中的問題;

(iii) 母親亦認為父親品格有問題,未能好好管教女兒及疏離女兒與母親的關係;

(iv) 母親認為自己較父親各方面都更勝任及合適享有女兒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父親的案情

12.父親認為他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與女兒關係親密,在各方面都已克盡父親的責任。父親接納劉社工的建議亦尊重女兒的意願,並希望維持原有的命令。

本席的看法

13.根據《未成年監護條例》第(3)(1)(a)(i)(B)條,法院在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等其他關鍵性的資料。綜觀與訟雙方的案情,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i) 女兒的意見;

(ii) 女兒與父親和母親及其他人仕的關係;

(iii) 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女兒和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現的態度;

(iv)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她造成的影響。

女兒的意見

14.根據2017年6月8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一份報告」中顯示,女兒表示父親很愛護她,她也很喜愛父親,女兒與父親關係親密。女兒表示父親是她一直的主要照顧者,她也希望與父親繼續生活。

15.女兒亦指出過往母親多不在家,有時一星期只回家2至3天,照顧她的時間較少,而女兒亦表示她不喜歡母親安排的手法為她治療,自從母親不同住以後,女兒的情緒平伏,再沒有遺尿的問題。

16.女兒表示害怕過往母親的大聲及不斷地吵鬧,影響其情緒及學習,所以便減少與母親的聯繫。她希望母親在探視中不要再重提過往婚姻的不快,珍惜母女共處的時間。

17.在日期為2018年4月11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二份報告」中顯示女兒希望與父親繼續生活,不用改變,以免影響於2019年考文憑試的表現,她亦拒絕母親的治療,她表示過往母親在家不多,與母親感覺較陌生。

18.母親指稱女兒的意願是受父親影響,她亦指控父親有疏離她與女兒的關係。

19.女兒今年10月便17歲了,劉社工在庭上作供時指出,根據她的觀察女兒較同年齡的兒童成熟。女兒對劉社工指出探視方面一直是由她自己安排並透過電話及微信與母親聯絡,女兒表示她願意繼續與母親維繫感情,而女兒亦指出父親就探視方面沒有給她任何意見。女兒的說法與父親在報告中指女兒已長大,有她自己的想法,而父親亦尊重女兒的意願的說法吻合。

20.其次根據劉社工的觀察,女兒與母親在探視方面,已有很大的進步,她認為如父親干擾女兒,不會有如此進步,本席認同劉社工的觀察。

21.劉社工指由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間女兒與母親相約了4次出外吃飯,而2018年3月的約會,因母親生病,所以取消,期間女兒亦有與母親聯絡。

22.母親指稱父親有離間或干擾女兒與她的關係,因此她認為女兒的意願並非女兒自己的意願的說法,本席不接納。

23.正如劉社工所說,女兒是直接與母親聯絡安排探視。女兒亦在第一份報告中表示她知道母親的電話號碼,女兒在報告中解釋她為何有時沒有回覆母親的原因,包括在第一份報告第18段及第二份報告中第7段,從女兒的解釋可見,女兒不回覆母親都是事出有因。

24.就像第一份報告中,第18段指出女兒對於母親訊息內容涉及母親過往婚姻的不快,女兒不想回覆,與女兒在第一份報告中第21段與母親會面時,母親硬要對女兒說過往婚姻的不快,女兒希望轉話題,女兒的態度都是一致。

25.又如第二份報告中第7段,女兒解釋由於母親一天內發出多個訊息,有時會騷擾了女兒的學習,而有些訊息是短片及新聞,所以她沒有看,這些都是發自女兒自己的行為。

26.女兒2019年就要考文憑試,現時功課或温習上未能配合每次母親的邀約是非常正常,母親在庭上指女兒未能應約的原因亦指女兒對她的解釋是功課和温習繁重,但母親似乎並不接受和相信女兒的解釋,更指女兒是受父親影響,本席認為母親的説法是沒有體諒女兒的學習上的需要而只顧自己的需要和感受。其次父親是需要工作至晚上才回家,所以女兒是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隨意和母親接觸和聯繫。

27.由於父親需要工作至晚上才回家,所以母親亦指摘父親獨留女兒在家,而對女兒缺乏了安排晚餐的照顧,既然女兒在家中享有絕對的自由,所以父親在報告中指出他讓女兒自行與母親安排探視和女兒確認亦是由她自行與母親安排探視的說法,本席認為是無可置疑的。

28.本席認為以女兒現時的年齡及她思想的成熟程度,女兒是能夠清楚表達她的意願而不受任何人干擾的,而女兒表述她與父親和母親的關係在她實際與俩人相處的情況亦吻合她所表達的意願。

女兒與父親和母親及其他人仕的關係

29.根據倆份社工報告及劉社工在庭上的證供顯示,女兒與父親的關係親密。劉社工在庭上指出女兒與父親相處時如好朋友般,感情亦親密。另一方面在第一份報告中第22段中顯示,父親在生活細節上對女兒的提點及管教,女兒亦聽從,而其他生活上安排亦互有商量。

30.在第二份報告中第9段及在庭上劉社工指出,父親與女兒分享及討論女兒對將來在學業上和工作上的期望時,父親清楚女兒計劃入讀大學的選科,亦對女兒所選的科目予以肯定和鼓勵。事實上,女兒與父親之間溝通和相處,從俩份報告及各項證供顯示,都表明了她們的相處自然而親密,而且父親亦懂得尊重女兒的想法。

31.從2份報告中顯示,繼母與女兒的相處亦自然,女兒亦聽從繼母的指導和管教,倆人相處,根據劉社工在庭上證供所述亦沒有問題。

32.至於母親與女兒的關係,明顯是沒有女兒與父親的關係親密。在第一份報告中第6及第7段顯示,母親曾有一段時間,因認為自己生命可能受到威脅而為著逃避一些人仕,而需與她現時丈夫到處躲藏,這一段日子是由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母親指期間,她與女兒聯絡只有3至4次。

33.在此之前,母親亦因工作繁忙關係,沒有太多時間照顧女兒,因此,父親亦佔多比重照顧女兒,所以女兒與母親較疏離,是非常自然的,與母親聲稱父親有疏離母親與女兒的關係並沒有必然的關係,而且本席亦不認同父親有疏離母親與女兒的關係。

34.就正如劉社工在庭上指出,母親都是以自己的想法,認為是對女兒好,便強加在女兒身上,根本未有顧及女兒的想法和感受,因此而影響了倆人的關係,但女方卻未有正視問題的存在,例如,母親硬要對女兒訴說母親過去在婚姻期間的不快,母親亦堅持不相信醫生對女兒的診斷,認為自己有經絡牌,可以為人做按摩就硬要為女兒以自己的手法治療,即使女兒表示痛楚及拒絕。

35.本席認為女兒無論遺尿的問題是否已完全痊癒,都應該是由合資格和合適的醫生去處理,而非由母親為女兒作任何附加治療,因為母親並沒有任何醫護的專業資格,而在第一份報告中第26段顯示,女兒由於害怕過往母親的大聲及不斷地吵鬧,影響女兒情緒及學習,所以便減少與母親的聯繫,本席認為這些的背景,不難想像女兒與母親的感情是較疏離。

36.至於繼父與女兒的關係,他們俩人只有見面幾次,大家相處時間甚少,關係生疏。

女兒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女兒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的態度

37.母親在庭上指出她對父親有以下幾個地方作出投訴,包括女兒遺尿的問題,女兒自理能力的問題,晚上女兒饍食及安全的問題,父親品格問題會影響女兒,包括離間女兒與母親的關係。

38.首先關於女兒遺尿的問題,劉社工在第二份報告第13段已指出學童保健的記錄上清楚寫明不需要作出任何轉介。父親在庭上作供指出女兒基本上已康復,如有問題他會帶女兒看醫生。

39.女兒亦已表明拒絕接受母親為她治療,而且母親只是持有經絡按摩牌,能為人提供按摩服務,而並非擁有專業的醫療資格,無論如何父親在處理女兒遺尿的問題上,本席認為是稱職的。

40.其次根據學童保健的記錄及劉社工的觀察,女兒身體健康,亦很少生病,只是晚饍的安排需要女兒自行處理,但縱然如此,父親亦會為女兒購買額外的湯水。

41.父親指由於工作關係,他與繼母晚上都分別比較夜才回到家,女兒需自行照顧自己的晚饍,而女兒是懂得簡單的烹調,因為在學校的家政課有學習到,而父親亦會購買湯水回家給女兒。

42.由於女兒已年過16歲,亦懂得照顧自己,為着生活,父親和繼母才未能為女兒準備晚饍,不過父親亦會關注到女兒的營養,亦會留意女兒較喜歡吃蔬果,所以父親並未有忽略女兒在這方面的需要。

43.母親雖然投訴父親買即食燕窩給女兒,並認為吃得太多並不好。然而父親已指明即食燕窩價錢並不便宜,所以並非如母親所說經常買給女兒吃,其次就是,買即食燕窩,母親指出是在未離婚時,他們倆人都以為是對女兒好,所以倆人都有買給女兒吃,而現在她自己亦有叫女兒不要吃太多,所以本席認為關於女兒吃即食燕窩一事,只是父親出於愛護女兒才購買,而且以父親的經濟狀況亦不可能給女兒多吃。

44.關於女兒自理能力,劉社工亦已指出女兒的房間整齊,儀容清潔,功課交齊,在學挍行為亦良好。

45.由於女兒已年過16歲,不存在觸犯獨留子女在家的問題,而女兒如有任何事都可以透過電話與父親或其他人仕聯絡,所以父親只是生活上的需要,才會有這樣安排,而並非是一位不盡責的父親。

46.母親又指父親品格有問題,無法管教女兒,亦指父親離間女兒與她的關係。劉社工指出女兒希望入讀大學時選修社工,劉社工指女兒說因為自己喜歡幫助別人,所以決定選修此科,劉社工認為女兒有良好品格才會願意幫助別人,而父親對女兒的期望和鼓勵亦顯示倆人有着同樣的價值觀。

47.在倆份報告中顯示,父親明白女兒已成長和性格獨立,父親指他會尊重女兒的決定。雖然母親指父親在饍食和作息方面任由女兒自己決定,但在作供是父親指出並非是如此,遇到女兒有時吃沒有益的食物時,他會提醒女兒,而女兒有時因功課需要,才晚睡了,這種種顯示了父親一方面懂得尊重女兒的決定亦同時配合到實際女兒的需要。

48.至於母親方面,本席相信母親是疼愛女兒的。然而隨着女兒長大,女兒有她自己的喜好和想法,正如劉社工的觀察,母親只是認為對女兒是好的,卻沒有理會女兒的感受,所以在溝通和尊重子女意見方面,母親較父親為遜色。

49.不過縱然如此,在報告中顯示,女兒還是懂得有禮貌回應母親的款待和關懷,所以縱觀所有證供,本席並不認同母親指控父親有離間女兒與母親倆人之間的關係。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女兒造成的影

50.現時母親的居住的情況,根本不合適安排女兒與她同住,母親亦以為更改了照顧及管束權後,有望可以得到分配公屋,這些想法是不切實際的,而且女兒明年就要考文憑試,而現時的生活方式,維持不變是更為合適女兒的需要,因為女兒和父親和繼母一起居住,生活亦愉快,所以居住上環境的轉變必然為女兒帶來很大的衝擊,尤其女兒與母親的關係並非親密,加上女兒指她難想像她能與母親一起生活,本席認為應該維持現時的狀況,因為女兒的情緒將會受最少的影響。

結論

51.本席認為綜合所有的情況,維持現時安排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本席亦不認同母親對劉社工的指控,劉社工在兩份報告中所調查的事情,本席認為都是重要的事情。基於以上分析,就母親的申請,本席認為應該撤銷。

命令

52.固此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i)  維持父親和母親享有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ii)  父親可享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可享有女兒的合理探視權;

(iii) 撤銷母親在2017年2月8日申請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的傳票。

訟費

53.本席認為雖然母親的傳票申請被撤銷,本席相信母親亦是疼愛女兒的,只是母親和父親就女兒各方面的管教,各人的想法有異。因此,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命令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張志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