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繼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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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2月17日上午七時許,66歲姓 徐 的女事主正在上班途中。她肩膀孭著一個掛肩袋。肩袋內有一個腰包,內有一部智能電話,約值$1,500元、鎖匙及一個銀包。銀包內有她的身分證、長者卡、八達通卡及現金$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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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1/2018 [2018] HKDC 11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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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2月17日上午七時許,66歲姓徐的女事主正在上班途中。她肩膀孭著一個掛肩袋。肩袋內有一個腰包,內有一部智能電話,約值$1,500元、鎖匙及一個銀包。銀包內有她的身分證、長者卡、八達通卡及現金$2,200元。 3.女事主沿著深水埗海壇街,行經南昌街交界時,她感到掛肩袋突然鬆脫及被人扯走。她回望看見一名男子手持她的掛肩袋,沿著南昌街往通州街方向逃走。事主立即報警。 4.2018年2月25日下午十二時許,警員在深水埗桂林街截查被告,因為警員留意到被告的樣貌和本案的疑犯相似。經搜查後,在被告的腰包內發現一把𠝹刀。 5.稍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用這把𠝹刀割斷女事主掛肩袋的帶,然後逃去。偷來的款項已經花光,其他東西已經棄掉。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46歲,中三程度,曾經在內地結婚,但聲稱妻子後來因為意外不幸喪生。被告沒有兒女。被告和他自己的家人亦失去聯絡。 7.辯方說被告間中做跟車工人,每日人工大約$500元。辯方說被告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被告感到後悔。被告坦白認罪是最強的求情理由。辯方亦呈上特區訴楊錦東CACC 427/2012,作為法庭的參考。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8.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46歲,從1989年總共有十六項定罪,在2016年3月因為打劫罪在區域法院判監兩年四個月。被告在2017年9月14日出獄,但不出半年便干犯本案。 9.被告使用𠝹刀行事,亦成功偷去女事主的手機、現金$2,200元和一些個人物品,所有失物都不能尋回。本席亦相信被告會把事主的手機變賣,而不是把手機棄掉。 10.辯方所提的案例楊錦東一案案情和本案最大的分別是本案被告使用𠝹刀,而不是純粹奪去受害人的手袋(theft by snatching)。在楊錦東一案,上訴庭以12個月為起點,因應該上訴人的前科和出獄後立刻犯案的背景而加刑至15個月,亦因為該上訴人的認罪,最後減至10個月。 11.本案的被告有前科,但本席不會作為加刑的因素。但誠如前述,本案被告使用𠝹刀,而如果受害人當時是看見這把𠝹刀而感到驚恐的話,案件的性質便自然轉到較為嚴重的打劫罪。但本席當然會以現在的案情,和被告所承認的控罪(盜竊罪)作為判刑的基礎。 12.本席認為被告坦白認罪,自然是最強的求情理由。從案情撮要,控方的立場亦只能夠倚賴被告的警誡供詞來支持控罪。因此,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被告入獄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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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