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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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牽涉一所多年來紮根香港,現時業務已擴展至其他地區的龐大公用服務上市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機構一向注重形象,不時會在各大傳媒中打廣告,宣傳業務、環保訊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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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2018 [2018] HKDC 1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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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背景 1.本案牽涉一所多年來紮根香港,現時業務已擴展至其他地區的龐大公用服務上市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機構一向注重形象,不時會在各大傳媒中打廣告,宣傳業務、環保訊息等等。 控方案情 2.被告人面對一項簡稱「勒索」的控罪。控方指,被告人在電郵中向機構勒索,不當地要求五百二十多萬元,威脅(恫嚇)稱否則會把他手上發生在機構工地中六十七宗保密工傷案件資料公諸於世,向各大傳媒披露,損害機構的形象。 辯方案情 3.另一邊廂,被告人選擇作供,堅決否定指控,稱因為當時自己工作量太大,心情煩燥,他又對機構不滿,所以一時之氣,電郵機構,志在發洩情緒,他並非恫嚇,亦沒有向機構作出任何金錢要求。被告人續稱,他在電郵中寫到,機構需要負上的“代價”是指機構在他舉報後需要在工地上進行安全改善措施所花費的人力和資金,而並非機構需要給與他任何金錢。 4.辯方律師在陳詞時亦有所發揮,指萬一本席否決被告人的證供,裁定被告人在最後的一封電郵中向機構要求金錢五百多萬元亦好,該要求並無不當。律師解釋,這是因為當被告人向機構透露六十七宗案件資料後,被告人便再不能在有關工地上工作,不能受聘於現時的公司,被告人必須提早退休,五百多萬元正正是被告人提早退休的補償。律師指,這補償屬合法,又是被告人從此以後對六十七宗工傷案件保密,守口如瓶的合理報酬。律師指,既然要求合理,並無不當,控方口中的「不當要求」便不成立,而因為這罪行元素不成,被告人理應獲判無罪釋放。 5.律師更指,「恫嚇」這元素亦不成。律師解釋,雖然被告人還未有機會向機構透露(因為機構已報警,被告人赴會相見時當場遭拘捕),但實情是,六十七宗工傷案件只牽涉工地上的非機構職員,是人家的員工,而且大部分傷者傷勢輕微,不須送院救治,只在工地上的救傷站裏簡單治理了事,事件微不足道,那機構根本毋須,亦不會(英文:might not)擔心六十七宗案件公諸於世的影響,更遑論會(英文:might)因此失去自主的能力,繼而就範付款。律師更指,畢竟,機構早已決意報警,這證明了機構從未擔心,機構根本沒有考慮過就範付款。既然機構並不擔心,「恫嚇」這元素不成,被告人無論如何理應獲判無罪釋放。 爭議點 6.從以上雙方的案情、立論可見,本案中有許可背景事實和電郵的內容並不爭議。考慮後,本席將會在以下「事發經過」中列出,不過現在本席先談談案中的三大爭議點,即:—
證人與證物 7.被告人否認控罪,審訊開始。本案中只有兩名人士作供: —
8.證物方面,雙方均向本席呈遞多份證物,但當中較重要的是來往被告人與機構之間的電郵內容。電郵內容將會在以下的「事發經過」中以撮要或節錄的形式列出。 不爭議的事發經過(事實) 9.事實上,被告人持有法例認可的急救證書,他是一名地盤 /工地護士,受聘於建築公司(承辦商),曾多次跟隨建築公司的建築工人,被委派到客戶的工地上工作:工人負責建築;被告人則進駐工地上的救傷站,負責治理萬一受傷的工人。 10.被告人薪金不高,十多年前入職時獲月薪9,000元,現在則22,000元,不過,他一向工作壓力很大,又需要負責一些他並沒擁有相關資格(即非份內)的工作,譬如填寫和提交工地安全表現報告(英文: SHE Performance Report,辯方證物D4)。 11.過往十多年,被告人曾多次(案發時亦是)被委派到機構(客戶)的工地之上工作,其中包括位於新界西北這青山大型工地。 12.2017年2月某日,青山工地上某密閉空間(塵缸)發生致命工業意外,遭傳媒廣泛報導。 13.3月,被告人發出電郵至機構的客戶服務部,題為「機構(青山 … 工地)工程67單工傷資料(機密)[1]」。就此,機構以電郵回應。雙方的電郵內容如下:—
14.在會面前,即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電郵黃經理:—
15.同日晚上,被告人帶備了裝載着六十七宗工傷資料的記憶棒到紅磡辦事處赴會,但迅即遭現場等候的警員拘捕。記憶棒之內容已列印出來成為證物P7,供本席考慮。 16.六十七名傷者並非機構的員工,他們大部分傷勢輕微,在工地救傷站治理後便了事,當中只有約三十人須到醫院或私家診所更進或進行X光檢驗等等。 考慮 一時之氣 17.被告人並非只一次發出電郵,而是三番四次,其中強調資料對機構形象的影響,遂至後期成功獲機構安排會面,於3月30日帶備記憶棒赴會,打算讓機構檢查箇中資料,那本席問,被告人還不是處心積慮要達到他心中的目的? 18.答案明顯不過,被告人並非一時意氣只出言發洩了事,而一直心有所想,但究竟想甚麼,請見以下分析。 要求 19.被告人供稱,他在電郵內提到機構須付上的代價,是指他要求機構採取措施改善工地安全因此將要花費的人力和資金。 20.就這,本席發現,在電郵中,被告人從來沒有提及“改善”,“需要改善”或“要求[機構]改善”等字眼。那本席想,若然被告人心有所想的話,又何不干脆寫出來?相反,他接連寫到機構須負上他對資料保密,不公諸於世的代價,雙方有商量空間,可以有條件商議承諾,那本席想,這不是對保密或繼續保密的報酬要求,還是甚麼?畢竟,被告人在最後一封電郵中已忍不著口向機構清楚列明和計算出他因此將提早退休的補償金額五百多萬元。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心意一直呼之欲出,在見面前更顯露無遺,他索性開出價格,同晚帶備資料準備讓機構即場確認,讓機構知道自己的實力。本席認為,以上是唯一必然合理無可抗拒的事實推論,沒有其他可接受的版本。 21.辯方律師退而其次指出,縱使本席不信納被告人的證供,又確定被告人索償五百多萬元作為保密的代價,被告人的索償/要求大可以屬於恰當,並非不當。律師稱,若然被告人向機構交出資料後,資料必定驚動機構的管理層,管理層必定追究,那當年要求保密的承辦商必定糟糕,承辦商因此必定向被告人報復,他不可能在這行業內立足,所以提早退休是唯一的選擇,那餘下二十年的薪金補償便是被告人洩密的合理、恰當代價或報酬,既然代價/要求恰當,並無不當,控罪其中的一必要元素便不成,被告人應獲判無罪。 22.就這,本席想,被告人憑甚麼可獲得大筆退休金,提前二十年退休?他付出了甚麼辛勞、血汗?他現在只將一些老早便應向機構提交的資料交出,和繼續守口便可換取等同二十年的薪金?他過往啞忍,甚或協助、包庇上司或承辦商隻手遮天隱瞞工傷不致上報,這樣的行為並非犯法,亦起碼不當。那現在被告人只糾正自己的錯誤便可發橫財一筆?本席認為,就算他因揭露後不能在行業立足,這都是因為他咎由自取過往與上司同謀合污的結果,與人無尤,畢竟,現在被告人大可以選擇繼續啞忍,他何須在十年後在剛發生一宗致命意外後,把他一直儲存起來的機密資料向機構提出?若然繼續啞忍,他便可以繼續正常工作,廉取合理市場薪金。本席肯定,被告人一直心知肚明,他對機構的任何金錢要求均不合理,並不恰當。 恫嚇 23.被告人供稱,他從來無意藉電郵內容恐嚇機構。律師更指,無論如何,被告人選用的字句不成恫嚇,因為機構不會因為這宗小事感到擔憂,遑論因此失去自主能力向被告人五百多萬元的要求就範。 24.就前者,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第一次的電郵中已向機構提到,資料公布的話,對機構的國際形象之影響,遂從中發問,機構的公關部會怎樣衡量這些資料?被告人續寫,機構大可以放心,“我們可以有條件商議承諾”。本席想,機構若然不擔心,被告人又何會出言安撫,稱有令機構安心的方法?那被告人又為何先出言令機構擔心?從此可見,被告人立心先出言恐嚇令機構擔心,遂提出方法要求機構進行談判。本席肯定被告人全心出言恐嚇機構,他是故意利用這不當、可惡的手段來達至他的要求。 25.就後者,公開資料足以成為法律中的「恫嚇」?首先,雙方同意,本席又確立,黃經理這名客戶服務經理(相信是機構之中層管理人員)的證供,即事實上當時他自己認為事態嚴重,資料應只會對機構帶來負面影響,不過至於高層曾否想過就範付款了事,他不得而知,畢竟,3月27日,他已代表機構到警署舉報。 26.因為機構沒有派出高層到本席前作供講出他們當時面對被告人電郵的感受和想法,本席需要從證據中推敲、推斷。 27.簡言,本席認為事態嚴重,不論傷者由誰聘請,傷勢程度如何,六十七宗均全部是需要上報的工傷案件,那工地上有管理人員分別唆使六十七宗工傷案件箇中六十七名傷者放棄上報,其間牽連上下的人數必然甚多,層面甚廣,背後的目的當然是為了保持安全形象,提升安全指數。這種事情發生在工地上,機構作為工地的「擁有人」或「東主」,責無旁貸。畢竟,資料是否只屬冰山一角,資料爆破可帶來的連鎖反應有多大,根本不能預計,這樣,資料必會令這百年老號,業務遍及國際,一向營造關顧員工福祉,負起社會責任,每日向逾半港人提供生活所需的恒生指數成份股公司的高層非常擔心,他們當然希望資料先經專業公關部門接收,小心合法處理,向有關政府部門補報,而不希望資料在傳媒中爆破。 28.本席肯定,當知道被告人要求五百多萬元時,機構必定會感到非常擔憂,在比較了五百多萬元要求和突然公布資料可帶來的公眾負評、社會壓力,浪費的過往廣告費用,或/共將來用以補救、挽回形象的廣告費用後,可能考慮就範付款,令被告人先啞口,機構拿回資料,讓專業公關合法跟進,在滿足法律要求之餘,又適當善後,減低損失。本席又肯定,與機構相類似的公司亦會有同樣的感受和想法。 29.辯方稱,機構報警,這證明機構並不擔心,從未想過付款。就者,本席不敢苟同,畢竟,本席問,譬如富豪面對被拐帶獨子將遭撕票的恐嚇,仍拒付只100,000元贖金,反而立即報警,這代表獨子在富豪心目中並不重要,死亡威嚇沒令他擔心?同樣地,贖金乃天文數字的話,平民家長根本無力支付,所以報警,這又代表家長並不愛惜子女,對恐嚇無動於衷?雙雙答案明顯不是。所以,本席認為,決定報警跟受驚與否並沒有必然關係。 30.在作出任何決定、判決或推斷之前,本席一直考慮:—
裁定 31.縱使如此,電郵內容清楚不過,本席從中找出真相,否定被告人的證供之餘,同時確定事實上被告人處心積慮在十天之內以恫嚇方式,即不斷向機構發出電郵,稱會公告六十七宗保密工傷案件資料,遂斗膽要求,除非機構向他支付五百多萬元。 32.本席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成功控罪裡的所有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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