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083/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ly 2018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hild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Financial disclosure – Burden of proof – Credibility of witness – Dismissal of application – Costs – Husband failed to prove inability to pay maintenance despite claiming financial hardship – Bank deposits unexplained – Costs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order · Reliability of financial disclosure

Outcome: Husband's application to cancel child maintenance dismissed. Wife's application for arrears adjourned.

Case No.FCMC 2083/2004[2018] HKFC 1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Jul 2018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083 / 2004

[2018] HKFC 1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4年第 208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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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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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7月11日
判決日期: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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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家庭子女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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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就家庭子女贍養費命令更改的申請。

2.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妻子於2004年進行離婚呈請。法庭於2004年11月5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4.雙方在婚姻期間育有一名兒子,現年20歲,現正在美國攻讀大學。法庭曾根據雙方的協議,於2004年9月22日頒令丈夫支付兒子贍養費每月3,000元。雙方亦於2007年10月26日的法庭命令中,達成進一步協議,將有關兒子的每月贍養費增加至每月6,000元,由2006年2月1日起生效,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時間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5.丈夫由2015年12月1日開始拖欠有關的兒子贍養費,因此,妻子於2017年4月10日發出判決傳票和雙方面傳票,以追討有關的欠款。丈夫亦於收到有關的追討文件後,於2017年11月14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兒子的贍養費取消。

6.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期間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法庭將丈夫的更改贍養費申請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至於妻子追討贍養費的申請,則押後至丈夫的申請審理後才再作處理。

法律

7.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8.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9.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庭上的證供表示,他在2004年離婚的不久後,即2005年,與現任太太結婚,並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3歲,是一名體藝學院學生。丈夫說現任太太於2011年發覺患有末期肺癌,需長期接受各種治療。丈夫為了照顧太太,辭去了原有的地產代理工作,並開設自已的地產代理公司,使他有比較彈性的工作時間,以便照顧患病的太太。但由於近年政府就地產交易抽取各樣的重稅,以致丈夫的地產代理生意越來越差,現時更令他經常沒有收入,因此,丈夫要求將他供養兒子的責任取消。

10.在丈夫於2017年11月14日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丈夫當時報稱擁有銀行存款約55,000元,各項的保險單價值為約64,000元,但他的收入則為零,還欠租金債務96,000元。換句話說,丈夫當時的淨資產只有約23,000元。

11.至於支出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列出的數字為:

項目 金額
一般開支
租金 HK$8,000
公共設施雜費 HK$2,000
管理費 HK$750
食物開支 HK$4,000
雜項開支 HK$500 HK$15,25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HK$2,000
交通費 HK$2,000
個人儀容 HK$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HK300
保險費 HK$4,700
中期贍養費 HK$6,000
供養父母 HK$4,000 HK$19,200  
 
女兒開支
學校書薄及文具 HK$100
上學交通費 HK$500
課外活動費 HK$100
娛樂/禮物 HK$200
假期消費 HK$200
服裝費/鞋費 HK$300
保險費 HK$1,000
午餐及零用 HK$1,500
校服費 HK100 HK$4,000
共:      HK38,450

12.丈夫在庭上解釋,現實是由於他沒有經濟能力,因此,有關中期贍養費(HK$6,000) ,他其實是沒有支付的。如將這項目減去,丈夫現時的實際每月支出應為32,450元 (38,450元 - 6,000元 = 32,450元) 。

13.丈夫在庭上補充說,當他作出申請時(即2017年11月14日) ,他當時是沒有工作的,但當他太太過世後,他已於2018年3月找到一份比較穩定的地產代理工作,每月底薪5,800元,加上佣金,他估計現時平均月入約8,000元。

14.丈夫表示現時所居住的單位是他父母所擁有的,並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租給他居住,但由於他入不敷支,因此他欠下父母一年的租金共96,000元。

15.丈夫最後表示,由於他經濟困難,因此,他希望可將現時的兒子贍養費命令取消。

妻子的證供

16.妻子認為她現時是追討丈夫所欠的兒子贍養費,因此她沒有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以供法庭考慮。

17.從妻子存檔的誓章和她在庭上作的證供可見,她現年46歲,原本是一名地產代理,但由於收入不佳和父親過世的關系,她受到情緒的困擾,已辭職有一年多,現時主要是靠親友,尤其是她哥哥的經濟幫助。

18.妻子說兒子現年20歲,由於他的成績理想,在得到香港政府的助學金和學校的獎學金後,他於2016年已到了美國升讀大學。他現時是一名大學二年級學生,由於每年學費連生活費要約600,000元,他得到的政府助學金和學校的獎學金根本不夠,亦要做兼職教學和妻子向家人借貸才可勉強維持。妻子認為丈夫沒有完全披露他的經濟狀況,她亦認為丈夫現時的居所亦只是他父母代他所持有的,因此,妻子認為在這階段不應將兒子的贍養費命令減少或取消。

討論

19.雖然妻子就兒子現時的狀況,只是於審訊時才提供了一些資料,包括一份兒子得到學校獎學金的證明信,這對於法庭去衡量兒子現時的需要是不太理想的。但無論如何,本席在考慮過妻子在庭上的證言和有關的獎學金文件後,加上妻子在庭上直接顯示了兒子的面書戶口(Facebook Account)內容,本席是信納兒子現正在美國密芝根大學攻讀工程系2年級。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兒子現時的學費和生活費金額,但眾所周知,在美國升讀大學是所費不菲,因此,本席認為就算妻子所說的600,000元學費和生活費不完全準確,亦理應相去不遠。由於現時的贍養費金額只有每月6,000元(每年72,000元) ,即使全數準時支付,都是有所不足。因此,本席在考慮丈夫現時的申請時,重點並不是兒子有否合理的需要,或是他的需要實際金額,而是丈夫的支付能力是否如他所說的,即他完全沒有能力支付兒子任何的贍養費。

20.由於這是丈夫的申請,舉證的責任亦是在丈夫的身上。

21.本席在詳細考慮過丈夫的證供後,發覺在多方面都有不足之處。

22.首先,丈夫的主要證供是說在2018年3月前的好幾年,他經營自已的地產代理生意,但收入則非常不理想。從他所提供的2015-16課稅年度的利得稅評稅通知書可見,他在該年度所評定的利潤為251,000元(即平均每月20,916元) , 但他在2016-17年度則被評定為全年虧損4,191元。至於由2017年4月至11月的7個月期間,丈夫報稱虧損為6,830元。換句話說,丈夫的收入由2016-17年度起有一個非常大的逆轉,由每月原有利潤約21,000元變為錄得虧損。丈夫除了在庭上解釋這是因為政府「辣招」所導致之外,根本沒有提供什麼有力的證據。例如,丈夫沒有提供公司的一些內部會計賬目去證明公司的生意額或其他財務狀況。

23.更重要的是: 誠如妻子在庭上所指出,在丈夫中國銀行戶口中,由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約1年間,共有444,708.22元的存入;而在他匯豐銀行戶口中,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1年間,共有711,744.54元的存入。丈夫未能好好解釋這些金額的來源,只是很籠統地說中國銀行的存款有部份是他當時太太給他的,部份是父母給他的,有些則是他人還錢的。他稍後又就匯豐銀行的存款解釋說,部份是他取消保險單所得的金額,部份是當時太太給他的,部份則是朋友轉數給他「做啲嘢」,全都不是他的錢。

24.當丈夫被問及他父母或太太是用什麼方式支付該些款項時,丈夫則說不知或不記得,有時是給現金,有時是給支票。至於朋友是怎樣還錢,他亦是說不記得,有時是銀行過數,有時是給支票,但不記得有否給現金。

25.當丈夫被問及一筆為數70,517.03元的中國銀行存款時(日期是2017年7月17日) ,丈夫只說時間過了很久,不記得,後又解釋說可能是太太給的。

26.當丈夫被問及他朋友的資料時,他甚至說不會提供朋友的資料,後又說不記得。

27.當丈夫被問及他欠父母的租金時,他的說法是現時的居所是由他父母所擁有的,並以口頭的方式以每月8,000元的金額租給他,他亦說以往當他有交租的時候,父母會用他交的租金來供樓,但他最近已沒有交租,所以欠下父母一些租金。當他被問及以往是怎樣交租的,他的答覆是「鐘意俾現金又得,關妳什麼事? 」當他被問及父母有否交物業稅時,他的答覆是「他們有否交,關我什麼事?」又當他被問及他交了租多少年,他說不想答。

28.其後妻子問丈夫一筆在他匯豐銀行戶口中2017年11月8日為數50,000元的金額的時候,起初丈夫回答是朋友給他的,但當妻子指出這是一筆支出時,他則改口說是他還款給朋友的。妻子問他是哪個朋友,丈夫起初沒有回答,停了一會後,他說有機會是他太太找醫療卡數的。

29.本席需要在這裡指出,妻子所問及丈夫的兩筆金額,即2017年7月17日的70,517.03元和2017年11月8日的50,000元,其實都不是很久以前的事情,這些金額都是發生於妻子開始追討丈夫所欠贍養費(2017年4月10日) 之後,或是在丈夫開始申請取消贍養費(2017年11月14日) 不久之前,丈夫未能好好解釋他為何不能說出這些金額的來龍去脈。

30.最後,丈夫亦沒有解釋他為何在現時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仍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填寫供養父母4,000元;又為何仍每月支出保險費4,700元。如果丈夫能省回這兩筆開支,這已足夠支付兒子的每月6,000元贍養費。

結論和命令

31.本席詳細考慮過丈夫的證供後,認為他不是一名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亦未能信納他已如實的披露和說出他的經濟狀況,因此,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本席認為丈夫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令本席信納他是沒有能力支付兒子的贍養費。

32.基於以上的結論,丈夫申請取消贍養費的傳票被撤銷。

訟費

33.丈夫申請失敗,本席命令丈夫須支付給妻子訟費,包括保留訟費。本席將現有關的訟費金額評定為1,000元。

有關妻子的其他申請

34.就有關妻子的判決傳票和雙方面傳票,本席將該些傳票押後至2018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第11庭進行提訊,預計需時30分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