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振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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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顯示,受害人X與被告人早已相識,曾經接受過被告人協助,包括介紹工作及借金錢。今次事件的起因是X欠被告人錢,並應承於4月10日償還,但他沒有守諾言,所以被告人相約X的弟弟Y於4月13日晚上見面,商討欠債問題。X在現場附近等候弟弟,但等了一會不見Y,所以擔心,到現場看。他當時見到Y有被人用武力對待,當被告人見到他時就大發脾氣,打了他一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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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2018 [2018] HKDC 1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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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受害人X與被告人早已相識,曾經接受過被告人協助,包括介紹工作及借金錢。今次事件的起因是X欠被告人錢,並應承於4月10日償還,但他沒有守諾言,所以被告人相約X的弟弟Y於4月13日晚上見面,商討欠債問題。X在現場附近等候弟弟,但等了一會不見Y,所以擔心,到現場看。他當時見到Y有被人用武力對待,當被告人見到他時就大發脾氣,打了他一下。 3.被告人現年53歲,曾經結婚,有三名子女,由23歲至11歲,現職水吧及月入15,000元。他於1979年曾經有過一次盜竊紀錄,但已經三十九年前的事,當時仍不足15歲,所以正如本席於裁決時說明不會考慮,當你是一名清白的人。 4.香港是法治之都,絕對不能容許以私人武力解決債務。這見面是你被告人安排。雖然Y因何當時被人用武力,證據不清楚,但亦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原因Y會在案發地點被人打。X有見到Y受過一些武力。法庭必須發出一個正確的信息,不會容許有人以暴力解決私人債務。所以本席認為這一罪行必須予以監禁作為一個量刑,本席以14天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5.不過考慮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借錢給X的行為有非法借貸,被告人亦沒有前科,這事件是因為X不遵守諾言而引起,X及Y就此事件亦沒有受到什麼嚴重傷害。在此基礎之下,本席認為可以行使酌情權,把此14天監禁暫緩執行18個月。所以就本件案,普通襲擊(第三項控罪),本席的裁決是判14天監禁,緩刑18個月。 (法官就緩刑令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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