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振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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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顯示,受害人X與被告人早已相識,曾經接受過被告人協助,包括介紹工作及借金錢。今次事件的起因是X欠被告人錢,並應承於4月10日償還,但他沒有守諾言,所以被告人相約X的弟弟Y於4月13日晚上見面,商討欠債問題。X在現場附近等候弟弟,但等了一會不見Y,所以擔心,到現場看。他當時見到Y有被人用武力對待,當被告人見到他時就大發脾氣,打了他一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7/2018[2018] HKDC 125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2018

[2018] HKDC 1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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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振鷹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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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18年9月17日
出席人士: 許卓倫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仲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 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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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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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受害人X與被告人早已相識,曾經接受過被告人協助,包括介紹工作及借金錢。今次事件的起因是X欠被告人錢,並應承於4月10日償還,但他沒有守諾言,所以被告人相約X的弟弟Y於4月13日晚上見面,商討欠債問題。X在現場附近等候弟弟,但等了一會不見Y,所以擔心,到現場看。他當時見到Y有被人用武力對待,當被告人見到他時就大發脾氣,打了他一下。

3.被告人現年53歲,曾經結婚,有三名子女,由23歲至11歲,現職水吧及月入15,000元。他於1979年曾經有過一次盜竊紀錄,但已經三十九年前的事,當時仍不足15歲,所以正如本席於裁決時說明不會考慮,當你是一名清白的人。

4.香港是法治之都,絕對不能容許以私人武力解決債務。這見面是你被告人安排。雖然Y因何當時被人用武力,證據不清楚,但亦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原因Y會在案發地點被人打。X有見到Y受過一些武力。法庭必須發出一個正確的信息,不會容許有人以暴力解決私人債務。所以本席認為這一罪行必須予以監禁作為一個量刑,本席以14天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5.不過考慮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借錢給X的行為有非法借貸,被告人亦沒有前科,這事件是因為X不遵守諾言而引起,X及Y就此事件亦沒有受到什麼嚴重傷害。在此基礎之下,本席認為可以行使酌情權,把此14天監禁暫緩執行18個月。所以就本件案,普通襲擊(第三項控罪),本席的裁決是判14天監禁,緩刑18個月。

(法官就緩刑令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 鍾偉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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