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7/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18 before 邱智立.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違反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 條,被判處入獄12個月。
Legal issues: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for possession of forged identity card
Outcome: Appeal dismissed; sentence of 12 months' imprisonment uphel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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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2018 [2018] HKCFI 12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05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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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違反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 條,被判處入獄12個月。 2.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3.於2017年12月22日凌晨2時15分,警務人員於尖沙咀柯士甸道的一間「LB Bar」酒吧查牌時,在上訴人的錢包內搜獲一張名字「SHUM Yan-hang」的偽造香港身份證。 上訴理由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簡單地指刑罰過重。 討論 5.裁判官判刑時正確地援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2005] 1 HKLRD 864就管有偽造身份證定下的判刑指引。在這案例中,正如裁判官所節錄,上訴法庭這樣說:
6.雖然上訴人的丈夫是一名香港居民,但她是以雙程證,即「往來港澳通行證」以訪客身份進入香港。李長利案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完全適用於上訴人。 7.原審和上訴時,上訴人指她是在街上拾獲這張偽造身份證,而她是基於無知和愚昧才把它保存,現已感到非常的後悔。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進一步指她是家中的獨女,母親患有精神病而父親因她觸犯本案而擔心病倒。她有一名11歲的兒子及是家中唯一的支柱。她希望獲得減刑,早些回家照顧父母及兒子。 8.上訴人是持有雙程證的訪客,從這一點作出考慮,很難令人相信她是在街上拾獲這張偽造身份證,就算她的這個說法是事實,仍很難令人相信,她是基於無知和愚昧而把這張身份證保留。正如李長利案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不可能是玩物,亦沒有收藏價值。上訴人的情況充分反映出這個說法。 9.上訴人所提出的其他求情理由,都不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正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上訴人根本上就沒有求情的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入獄12個月,是遵從了有關的判刑指引,並非明顯地過重,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上的原則。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充分。 結論 10.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