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儀 對 香港東蒲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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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小姐於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受僱於被告公司,她據稱被聘用為倉務員,但是由2017年3月起兼任會計文員,被告公司一直以來由陳小姐兩位兄長陳日文先生及陳日輝先生以大股東身分持有,並同時擔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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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0/2018 [2018] HKCFI 2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199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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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申請人陳小姐於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受僱於被告公司,她據稱被聘用為倉務員,但是由2017年3月起兼任會計文員,被告公司一直以來由陳小姐兩位兄長陳日文先生及陳日輝先生以大股東身分持有,並同時擔任公司董事。 2.於2017年1月5日,兩位陳先生將他們的股份轉讓予梁錦來先生(即被告公司於審裁處審訊的代表) 及薛茂河先生。 3.2017年3月13日轉股交易完成,兩位陳先生亦於當日辭去公司董事一職,陳女士倚賴一份無日期的文件 (協議書) 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要求獲得三個月的代通知金、年終酬金及每月800元的膳食費。據她所稱,協議書是由她的兄弟陳日文先生簽署的,並且具公司印章。 4.公司據稱給予她一個月通知,是以WhatsApp短訊形式於2017年5月1日發出的,其後有一封信件經公司蓋章,日期為5月23日,同樣是給予她餘下的通知期。陳女士認為一個月的通知並不足夠,因為協議書說明通知期必須為三個月,並且以書面方式給予。公司反對陳女士的申索。 5.據梁先生稱,2017年6月2日當雙方在勞工處討論終止合約之付款事宜時,協議書並不存在。梁先生亦聲稱,公司裡沒有員工有年終酬金及膳食費,甚至三個月的通知期。 6.審訊過後,審裁官除了一項關於利息的申索外,撤銷陳女士的申索。審裁官裁定,協議書於2016年11月1日並不存在,而可能只是陳女士為著本申索而擬備的文件。 7.在考慮了十一個因素後,審裁官裁定協議書並不約束公司:見判決書第28段。再者,審裁官認為,即使上述裁定是錯誤的,審裁官裁定員工登記表 (又或稱為履歷表) 就是公司與陳女士之間的僱傭合約:見判決書第51段。該員工登記表寫明陳女士的月薪為15,000元,沒有提及協議書,若果陳女士入職薪金是15,000元,而其後增至20,000元,審裁官認為並沒有約因的存在,這個裁決是考慮了公司當時的財政狀況以及其他僱員的薪酬而得出的結論。審裁官認為公司當時無任何合理原因要決定再額外給予陳女士不一樣的薪酬待遇,或可構成對被告公司的實質好處,因此審裁官撤銷陳女士所申索的代通知金、年終酬金及膳食津貼。 8.於本申請中,陳女士申請上訴許可。她提出五點理由。要成功取得上訴許可,陳女士必須向法庭指出可爭議的上訴理由,而可顯示審裁處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一般而言,審裁處就事實方面的裁定是不容上訴的,除非該事實裁斷欠缺證據,或審裁處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或無考慮相關的證據,又或對相關的證據作出錯誤的看法。 9.以下是本席分析陳女士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
10.本席考慮過陳女士所提出的五個擬上訴理由後,認為上訴理由無一能指出審裁官犯下甚麼法律上的錯誤。事實上當審裁官考慮陳女士的薪酬如何由15,000元變為25,000元的時候,已經考慮了法律原則,包括胡潔敏 訴 龍威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判詞[1]。至於她就該些法律原則進一步考慮本案的事實的時候,本席認為分析完全正確,因此她所作的事實方面的裁定不容上訴、推翻。 11.綜合而言,本席看不到陳女士有任何具爭議的擬上訴理由,因此本席撤銷其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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