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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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ase No.DCCC 213/2018[2018] HKDC 12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3/2018

[2018] HKDC 1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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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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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9月19日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周慧珠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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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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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2018年1月19日凌晨3時30分左右,保安員李先生在九龍深水埗深旺道與興華街西交界的房屋署建築地盤第2座(即「地點1」)當值,他從閉路電視看見畫面突然有閃光,但很快消失。同日04:24時左右,李先生看見被告走向地點1出口,肩膊上扛著一紮喉管(被竊財物),後知是38支價值港幣約1,500元的銅喉。李先生於是尾隨被告到地點1對面橋底某處(即「地點2」)停下,這時候,李先生看見被告身高約5呎6吋,瘦身材,穿著綠色風褸、深色褲及黃色雨鞋,當時兩人相距約20米,李先生一直監視被告,視線從沒離開。

3.他接著看見被告放下被竊財物,但只見到那些物品似是金屬喉管,未能確定是甚麼。被告繼而把被竊財物放入一些黑色大垃圾袋內,李先生於是報警。其後,李先生問被告是否地盤工人,被告回答「關你咩事?」被告然後把被竊財物掉在地點2,轉身離開,李先生於是從後跟蹤。同日04:39時左右,警員在興華街西附近的深旺道行人路上截停被告,在他的背包內找到一頂藍色鴨舌帽、一支銀色電筒及一支黑色電筒。

4.同日05:55時左右,警員在興華街西附近以盜竊罪拘捕被告。警方從閉路電視片段看見地盤入口處在案發時有人拿著喉管狀物體離開。

5.被告在錄影會面及警誡下承認在案發時身穿藍色風褸、長褲、雨鞋,他在凌晨3至4時左右爬進地點1,他承認不是職員,亦未獲授權進入該處,他爬入內前往地點1第2座2樓,見到涉案喉管。他承認取走了兩紮短喉管及想賣掉喉管,但他見到保安員,立即丟掉喉管,他確認相片中兩紮喉管就是他在案中偷竊的物品,而案發時他受到酒精影響。

6.2018年1月19日08:00時左右,受害公司的職員檢查地點1,確認該處有38支喉管(價值約1,500元)不見了。最後一次在地點1看見該些銅喉是在1月18日18:30時左右。被告現在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地點1,偷竊38支銅喉。

7.被告現年45歲,過往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首項因《罪犯自身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次項是在2017年2月因企圖盜竊罪被罰款。

8.莊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亦是地盤工人,但並非在案發地點工作。他已婚,太太及5歲兒子在內地居住,他且有高齡父親需照顧及供養,是一家經濟支柱,其求情信表明深感後悔和反省,願意重新做人,不再行差踏錯。其父親亦致函指自己沒有教好兒子是自己的過錯,但亦指兒子並非壞人,對人亦尊重,只是酗酒害了他。莊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坦白認罪,案發地點並非住宅單位,望予以輕判。

9.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指出涉及非住宅單位的應予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在凌晨時分爬入該地盤,選取有價值的物品來盜竊,若非保安員機警發現,根本無法捉拿被告。但無論如何,被告現在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竊物品亦已全數尋回。經考慮後,本席仍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

10.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