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145/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October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Maintenance – Lump sum – MPF – Earning capacity – Child support – Divorce – Legal Aid – Nominal spousal maintenance – Child maintenance $3,000/month – MPF division $57,550 – Husband's earning capacity assessed despite health claims – Wife's needs considered with care duties – Long marriage since 1999 – Limited assets – No costs order – Interim decree absolute pending
Legal issues: Husband's earning capacity · Wife's and child's needs ·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MPF)
Outcome: Spousal maintenance ordered at $1 per year (nominal). Child maintenance ordered at $3,000 per month. Lump sum payment of $57,550 from husband's MPF to wife order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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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1145/2016 & [2018]HKFC16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114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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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2.訴訟雙方在1999年,於香港結婚。男方現年52歲,女方現年49歲。婚後有一名兒子(在下文稱為“兒子”),在2007年出生,現年11歲,就讀本地一間小學五年級。 3.女方說,在2007年10月,訴訟雙方分居。男方則說,分居日期是2013年,而不是2007年。在2016年8月31日,女方以兩年分居提出離婚呈請,並提出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整筆付款命令、授產安排或財產轉移令等要求。。 4.在2017年2月3日,法庭頒出暫准離婚令。 5.在2017年6月20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頒令將兒子的共同管養權頒與女方及男方,照顧及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 女方的案情 6.女方說︰-
女方的公開建議 7.女方的公開建議為︰
男方的案情 8.男方說︰-
男方的公開建議 9.男方的公開建議為︰
法律原則 10.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1.根據第4條,法庭可以作出定期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根據第6條,法庭可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作出授產安排的命令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根據第6A條,法庭亦有權命令將財產出售。 12.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聚︰-
13.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本席的看法 14.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
男方的謀生能力 15.在1966年,男方在中國大陸出生,在約13歲時移居香港 ,在香港受教育至中文中學中三程度後,離開學校後,當時男方約為20歲,男方在由其父母和親戚合資經營的製衣工廠當雜工,在約2000年製衣廠結束,男方的妹妹和妹夫都是會計師,由2000年開始,男方在妹夫的會計師事務所當文員,直至2016年7月辭職,男方說,在他辭職時,他的月薪只有$5,700元。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時,他的工作性質包括:到銀行替會計師事務所存款及提款;到政府部門包括稅局及私人機構交收文件;到郵政局處理買郵票及寄信事宜,和一般辦公室助理的工作性質相類似。男方說,在2016年3月至6月,男方曾經遺失公司文件,他感到自己年紀大,無記性,所以在2016年7月辭職。 16.男方說,在2016年尾,他已經尋求勞工處協助找尋工作,向勞工處登記。其後,經勞工處方面介紹,由2016年12月到現在,都有申請工作,但大多數僱主在面試後,均全無音訊。他向勞工處職員表示對招聘告示有興趣為數十次,並要求職員代為見工。希望找到的工作的性質,大都是比較基層的,希望能以勞力換取金錢的,其中的例子是辦公室助理,但實際獲邀請見工大約7次。其中經勞工處介紹有:中環(批發行助理文員)1次;葵芳(運公司會計)1次;九龍城(凍肉公司會計)1次。從報章見到:香港仔(家庭用品倉會計)1次:美孚(九巴公司招電話咨詢員)1次;紅磡(蒙牛搬運工)1次;深水埗(建築材料公司會計)1次。在2017年3月,男方成功找到一份工作,當一名油站的加油員,月薪金$10,000元,但工作了一天後,男方便感到不適,喉嚨發炎、發燒,並需要睇醫生。其後,他認為在油站工作,會吸入大量的化學物品的氣味,加上穿著厚制服,及天下雨時仍需露天工作,又不容許「擔遮」而淋雨,因而生病。因生病請假,被公司通知不用再上班。 17.男方說,他有高血壓、糖尿病、脂肪肝、乙型肝炎帶菌者、肝酵素高、須照超聲波、精神緊張、經常失眠、記憶力差,需要每6個月,到伊利沙伯醫院內科覆診及檢查。亦因有Primary Hypogonadism,須每月到油麻地診所接受注射治療。由於注射治療的藥物所影響,亦有骨質疏鬆症。在2015年1月6日,又曾接受甲狀腺結節/頸部腫塊/頸部淋巴結經皮細針吸取檢查。在2017年1月23日,亦被轉介到伊利沙伯醫院職業治療部。在2017年3月16日,到伊利沙伯醫院職業治療科接受認知康復治療。在2017年9月7日,在伊利沙伯醫院曾接受腦部電腦素描檢查。他雙腳長期有靜脈曲張,所以不可做經常需要站著、需搬運重物、或會弄濕腳的工作,因為如果弄傷而產生糖尿腳,會很難醫治。 18.對於男方說,他在妹夫的會計師事務所時,任職雜工,每月的薪金只有$5,700元,女方認為男方的說法,十分之不合理。因為︰
19.男方擔任妹妹和妹夫持有的兩間公司董事職務,並從中獲得董事酬金。譬如說,在2014/2015年度,男方從秘書公司獲董事酬金達$383,600元。若將男方所得之董事酬金計算在內 ,本席認為,男方替妹妹和妹夫工作所得的收入,並不可算為少,或不合理。 20.男方說,在2016年7月,離開會計師事務後至今,大約2年時間,他都沒有找到適合工作,亦沒有收入。對於男方這一點說法,本席有以下考慮︰-
男方的需要 21.男方說,他現居於父母持有得單位,在待業期間,他的經濟靠家人支持,當他向家人索取金錢的時候,家人一般都會給予他數百元,每月共大約$3,000元,作為使用。他打算,如於日後找到工作,便會悉數償還家人。現時家人並沒有要求他即時償還借給他的金錢。除此之外,現在在父母家中食宿每月的成本,也需要大約$4,000元,但這方面家人現時亦沒有計較。所以,按男方填報的表格E,他現時每月開支只為個人開支每月$3,000元。但若男方工作,本席相信,他的個人開支會增加。在公開建議中,男方說,若找到工作,他打算付兒子贍養費每月$3,000元。 22.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有能力付兒子贍養費每月$3,000元。 23.雖然男方說他現時沒有女朋友,亦沒有打算再婚,但他亦在物色對象,在適當時候,亦會組織新的家庭,如經濟許可的話,他希望能夠獨自居住,或與女朋友一起居住,他將來會有租金的支出,個人開支也會大為增加,本席不打算將這些未知之事,在現在加以考慮。 女方的謀生能力 24.女方在1969年在中國大出生,現年49歲。在大約6至7歲時,與家人移居香港。女方在香港小學畢業後,升讀至中三。之後離開學校工作。她曾任工廠工人,售貨員及收銀員等工作,在2006年懷孕後,成為家庭主婦至今。女方說,因為要繼續照顧兒子,她不能工作,也沒有任何收入,現在與母親,姊姊一同租地方住,依靠母親的積蓄去支持她自己和兒子的生活。 25.男方說,兒子現年11歲,上全日制小學,女方應可兼職工作。對此,女方說,其母親一直都是家庭主婦,現時已屆76歲,患有糖尿病,須要女方照顧,她的姊姊現時53歲,她年少開始患有自閉症,沒有工作能力,女方每天早上帶了兒子返學後,便要處理家務,到了下午大約3時半,便要接兒子放學,因此女方沒辦法可以出外工作。女方也說,最近,經醫生檢查後,發現女方的甲狀腺有不正常的情況,須要長期每月吃藥及跟進治療。按女方所說,本席認為,並非為女方並無兼職工作的能力,只是女方為需照顧家人,所以不兼職工作,而藉此她也可得到其母親經濟上的支援。若母親兼職工作,相信很可能也會是擔任如快餐店、便利店店員等職位,以每天工作3至4小時計算,每月工作26天,收入為每月$3,000至$4,000元。 女方和兒子的每月開支 26.女方現時每月開支,全數都是由其母親支付。按她在表格E填報,女方和兒子每月開支為︰一般開支為$21,668元(包括租金每月$13,800元)、個人開支為$5,076元、兒子開支為$11,650元。男方說,女方的一般開支,例如租金,應與同住的女方的母親和姊姊攤分。又說,有不少開支,都有彈性,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應該量入為出。對於男方以上的說法,本席大致上是接受的,但就本案而言,關鍵之處是男方的付款能力,而並非在女方和兒子的開支是否合理這一點,不論女方和兒子應如何減省他們的開支,本席相信若要求男方付女方每月$3,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並不可能是一個不合理的安排。在以上的考慮下,本席不打算在此花時間逐一討論女方和兒子的每項開支。 女方和兒子的需要 27.本席相信,女方和兒子的合理需要,不會少於每月$7,000。本席相信,女方有能力兼職賺取每月$3,000元至$4,000元,在這樣的情況下,若要求男方每月付$3,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這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28.在目前資源緊絀的情況,就女方方面,本席打算作一個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命令。 29.自大約2012年開始,男方便沒有給女方任何生活費,但女方接受她,當時有積蓄約$100,000元至$200,000元,同時她又從訴訟雙方聯名的保險箱內,取去現金約$5,000元,又取去一些金器,變賣後得大約$80,000元至$90,000元,她已經將這些款項用作女方和兒子之生活費。經考慮女方已動用了積蓄和金器來作為生活費,又顧及,自大約2006年中至今,男方並沒有收入這個情況,本席不打算就男方付女方和兒子贍養費,作任何回溯的安排。 資產 30.女方在銀行戶口的存款$2,405.9元,另她的強積金戶口有$41,646元。男方持有一個銀行戶口,內有存款約$5,000元,另強積金戶口有$156,751元。此外,訴訟雙方並無其他資產。女方說,因雙方均擁有強積金戶口,總金額為什麼198,397元($41,646(女方)+$156,751元(男方)=$198,397元)。女方建議運用「平等分享」原則,要求法庭命令男方,在達到60歲時,即2026年4月1日支付$57,550元給女方($198,394元÷2-$41,646元=$57,550元)。在1999年,訴訟雙方結婚。雖然在結婚時,他們都已經在社會工作但無疑這是一段長的婚姻,本席認為,訴訟雙方現有的強積金累積款款項,可以都算為家庭財產。況且,女方已動用了她的積蓄和金器來作為女方和兒子的生活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的建議,但男方在達到65歲時,才可動用強積金戶口。 判令 31.按以上裁定,本席頒令︰-
訟費 32.訴訟雙方都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訴訟雙方也是接受法律援助人士,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33.本席頒發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呈請人:由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由程明裕律師行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