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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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以及相關的案情,因而被定罪。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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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1/2018 [2018] HKDC 1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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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以及相關的案情,因而被定罪。 案件背景 2.證人一徐氏以及證人二米氏均為香港大學建築系學生。他們均於2018年4月6日在香港大學紐魯詩樓2樓203室內工作,直至晚上10時30分,證人二先行離去。及後至翌日凌晨2時30分,證人一亦相繼離去。而證人一離開時,室內亦已無人,他們均把分別屬於他們之兩部蘋果MacBook留在上址。 3.4月7日下午,證人二回到上址發現兩部MacBook不翼而飛,與證人一確認亦非她拿去,及後便報警處理。 4.調查發現,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人於4月7日早上6時31分從窗外爬進,並把兩部MacBook拿去。 求情 5.被告人現年41歲,未婚,被告人過往亦非一事無成。辯方律師提及被告人曾考獲地產代理牌照,年薪亦甚為豐厚。可悲的是,因毒品問題及於05年被定罪,而失去相關的地產牌照以及其女朋友。從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可見,被告人多番被定罪,而其中與不誠實有關的亦達到四十項。辯方指稱,這是他的心理問題。從求情中得知,被告人曾經在獄中接受輔導,而且據稱亦有好轉。然而就干犯本案而言,辯方亦指被告人於出獄後,本來已獲倉務員一職,和家人的關係亦見好轉,可惜好景不常,因公司重組關係,薪酬減半,並再吸食毒品。而案發當天亦因吸毒後,在走至港大因控制不了才犯下此案,此事亦非早有預謀。 判刑 6.本席已考慮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述以及相關的求情信件,亦得知被告人也願意接受由懲教提供的密集式治療,欲真正及徹底解決其心理問題。然而本案有一既定量刑指引,就非住宅而言,為期30個月。縱使辯方力陳其背後犯事原因,但亦只是他咎由自取,並非任何足以減刑之求情因素。本席同意被告人非早有預謀,亦沒有使用工具,故本席採納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就積犯而言,辯方亦沒任何陳詞,故本席將相關的量刑上調3個月至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基於其認罪,扣減三分一,本席不認為有其他的減刑因素存在,故判處被告人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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