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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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項入屋犯法罪則留在法庭檔案。控罪的詳情可以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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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4/2018 [2018] HKDC 12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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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項入屋犯法罪則留在法庭檔案。控罪的詳情可以見附件一。 2.案情,事件發生於2017年12月15日下午5時09分,涉案大廈名為廣豐樓,而大廈入口裝有密碼鎖。證人一陳先生居於該大廈3樓(即唐4樓)18號室,其單位外置有一閉路電視,證人一案發時並不在家。 3.於上述時間,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人在拉扯某些東西,看來像是嘗試拉開證人一鄰居的鐵閘。其後,被告人亦用針筒去撥弄證人一鐵閘的閘鎖。同日,晚上11時40分左右,證人一回到家中,並發現其單位鐵閘有血跡,及一張染血紙巾。 4.於同年12月18日,證人一看見一貌似被告人的男子進入大廈電梯,於是報警,及後警方到來將被告人拘捕。 5.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以下事項: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39歲,已婚,其母親及太太今天亦有到法庭對被告作出支持。於被捕前,被告人任職清潔工人,月入約15,000元。辯方指出,被告人犯案是因為其毒品問題所致,而被告人共有三項定罪紀錄,兩項與不誠實有關,而最後定罪日期為2006年。辯方亦指出,本案沒有實質的金錢損失,亦非是專業犯法者,只用上針筒及並非發生於在凌晨時分。 7.本席已考慮辯方所提及之求情陳詞以及呈上之求情信件。然而,本案只得一個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是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與辯方律師確認,入屋犯法罪有一既定的量刑指引,而涉及住宅而言,則為36個月的量刑點。辯方亦同意,本案亦不存在任何特別因素致使本席偏離相關的量刑指引。 8.本席同意辯方所指,本案並沒有任何加刑的因素存在,即使被告人不是初犯,但亦沒有任何同類型的紀錄,再者,被告人上一次定罪日期為十一年前。故此,本席只以3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故扣減三分之一,即判處被告人24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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