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趙宗義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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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日期為2018年10月18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述明或識辨尋求提出司法覆核的決定,或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申請人只是在“所尋求的濟助”項下,指控:

Case No.HCAL 2264/2018[2018] HKCFI 23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264/2018

[2018] HKCFI 23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2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謝瑛明代胡寶棠  
   
第一建議答辯人 趙宗義  
第二建議答辯人 陳一心  
第三建議答辯人 郭志銳  
第四建議答辯人 徐寶珠  
第五建議答辯人 張曉晴  
第六建議答辯人 曾啓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法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8年10月24日

判決書

1.本席基於下述理由駁回本項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2.在日期為2018年10月18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述明或識辨尋求提出司法覆核的決定,或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申請人只是在“所尋求的濟助”項下,指控:

「侵吞家人權利命令

侵害當事人利害權利利益

對當事人利害關係沒有至親血緣關係家人兒女的悉心照顧

對當事人利害關係利益侵吞

曾啓鋒軟禁及禁錮當事人又說謊講大話」

3.申請人將日期為2018年10月18日的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以支持有關申請,同樣,申請人沒有在上述文件中述明或識辨尋求提出司法覆核的決定,或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申請人只是說:

「明愛醫院社工袁淑儀及張曉晴無講清楚監護令的利害關係就蓄意害人

社署社工徐寶珠不盡不實不公正及蓄意再蓄意說謊講大話蓄意誤導監委員

再監護委員蓄意不聽本人說話蓄意分離至親家人

趙宗義,陳一心,郭志銳,曾啓鋒蓄意軟禁、禁錮」

4.本席需要強調,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5.如申請是由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提出,而該申請表面上又沒有提供足夠資料,以使法庭能恰當地考慮是否批予對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在適當情況下,法庭可向指認答辯人尋求初步回應,以更全面了解情況 (見上訴法庭於2018年6月7日,在民事上訴2017年第40號黃好堂對地政總署署長一案的判案書第80至82段中所表達的意見) 。然而,如上訴法庭在該判案書第80段中所指出,凡有關申請屬顯然缺乏理據,則法庭便無須這樣做。即使有關申請不能說是顯然缺乏理據,法庭仍有酌情權決定是否需要指認答辯人作出初步回應。法庭是否行使此酌情權,必須視乎案件的情況而定。考慮到在普通法體制下,法庭所扮演的恰當角色是要公正無私地審判由訴訟各方展呈的案情,在決定是否要求答辯人作出初步回應,本席認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限資料,是否至少有若干理由令法庭相信,要求指認答辯人作出初步回應可能會披露進行司法覆核的可供爭辯的理據。

6.在本案中,從申請人呈交的資料,表面上看不到要求答辯人作出初步回應,可能會披露進行司法覆核的可供爭辯的理據。在此情況下,本案沒有合理的理據要求指認答辯人花費或耗費時間和訟費回應有關申請。因此,本席駁回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且不作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