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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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92/2018 [2018] HKCFI 2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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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被告人面對控罪一,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控罪二,即控罪一的交替控罪,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兩項獨立的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分別為控罪三、四。 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控罪二成立;控罪三,罪名不成立;控罪四,罪名成立。本判刑理由書處理控罪二和四的判刑。 案件背景撮述 本案投訴人X是一名現年40歲中國籍男子,他是一名在香港法律上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他的智商約只有八歲四個月。自2002年7月起,X便已居住在盛愛之家院舍(以下簡稱「盛愛之家」),盛愛之家的地址在上水粉嶺雍盛苑雍萃閣地下,盛愛之家是一間專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而設置的宿舍。 被告人是一名45歲中國籍男子,他在2014年2月14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間,亦即控罪二及四的案發時間期間,受聘為盛愛之家的個人照顧工作員責任,包括照顧X。投訴人X在2017年9月11日與臨床心理學家朱禮嬋女士進行了錄影會面,講述了本案事發經過,該會面內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經法庭許可後接納作為證據。 有關控罪二案情,控罪二事件發生於2017年8月12日,當晚九時許,當時X已經在院舍2號房上床睡覺,被告人然後在房間出現,叫X去2號房殘廁,在殘廁內,被告人脫光X衫褲,被告人自己亦脫掉褲子,關上廁所門,然後被告人「摸X囉柚,搞X小便嗰度」,X指被告人坐在廁所板上,叫X面對面坐在他大腿,X照做,X說「佢插我籮柚先嘅,用屙尿嗰度插我囉柚」,X覺得好痛,然後X「插番佢囉柚囉,跟住佢射咗精畀我,我又射咗精畀佢,跟住佢喺度舔,我唅番佢下邊,跟住阿Sir叫我沖涼,佢出咗去,佢叫我沖涼,沖完涼,跟住瞓覺」。 根據陪審團的裁決結果,本席認為陪審團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的理據必然是不肯定被告人的陰莖是否曾經進入X肛門,但是陪審團對於有關被告人如何要求X脫光衣服,叫X將陰莖插入被告人肛門射精、互舔陰莖等事實均可以肯定,進而裁定這些行為足以構成嚴重猥褻作為,因此而裁定控罪二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四案情,控罪四發生於控罪二的二十一日後(即9月2日),當晚九時許,被告人已經上床睡覺,被告人進入當時已經關了燈的房間,坐在X床上,拉低X的面褲及內褲到膝頭大腿位置,被告人然後搓X陰莖,直至X射精,被告人然後舔X精液,之後𡃶X嘴,被告人然後叫X唅佢下邊,X拒絕,之後被告人離開房間,陪審團裁定被告人當晚對X作出的作為構成嚴重猥褻作為,裁定控罪四罪名成立。 被告人紀錄 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被告人現年45歲,教育至中五程度,被告人於2017年9月被院舍解僱後無業至今,被告人為了做好當時起居照顧員的工作,曾經於2013至2016年期間自費進修一系列課程,當中包括殘疾人士院舍保健員護理技巧、腹膜透析護理、精神健康急救基礎等課程。 辯方呈上被告人太太、外甥女、阿姨、舊同事及一起行山的朋友的求情信件,內容大致顯示被告人為一名好丈夫、好舅父,熱愛幫助家人、朋友,凡事不計較自己得失的好人,因此要求法庭從輕發落。 判刑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I(1)條,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的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本席在判刑前已經邀請辯方大律師就本席可能判處罪行的最高刑罰,邀請大律師作出陳詞。 本席在判刑前聽取了X的創傷報告,內容大致指X在案件審訊完結後覺得鬆一口氣,而從事件的回憶而造成的不開心感覺亦減輕不少,臨床心理學家的意見是,X在被侵犯後經歷了創傷,表現出高程度的焦慮及缺乏安全感,尤其是關於會否再次碰上侵犯他的人,被侵犯的記憶仍然不時在腦海湧現,事發後,X被重新安排到不同的院舍居住,因而失去了之前的比較自由的生活,及與工場同事及其他院友建立了的關係導致他在早期覺得不開心,然而X的復元能力,讓他可以對新環境慢慢作出適應及在情緒上也出現改善跡象。 控罪二判刑 本席認為被告人於控罪二中對X所做出的猥褻作為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級別,本控罪必須以即時監禁處理。被告人在犯案時身處一個受X尊重及信任的位置,被告人對他負責照顧及保護的人做出這樣的行為屬違反信任,是一個加重罪責的因素。住到院舍的人士是社會上最需要照顧的一群,X只有8歲左右的智力,對於每一天負責照顧著他的被告人必然完全信任,然而,被告人粉碎了X的信念。 被告人否認控罪,導致X需要出庭作證,根據創傷報告,X因此被逼重新回憶被告人對他的侵犯,唯一可以慶幸的是X最終似乎應該可以從這次事件中恢復過來,沒有受到重大心理創傷。無論如何,基於被告人干犯本控罪的作為屬最嚴重級別,基於判刑必須反映法庭及公眾對被告人作為的反感,就控罪二,本席採納最高刑罰24個月為判刑起點。 控罪四判刑 雖然控罪四的猥褻作為可以勉強說是比較沒有控罪二中的作為那麼嚴重,但是本控罪仍然必須以即時監禁處理。被告人是在干犯控罪二的短短二十一日後就再次干犯同一罪行,屬加重控罪四罪責的因素。然而,本席不會因此而提高判刑起點,只會在考慮判刑整體性的時候,才考慮整體刑期應如何反映這一加重罪責因素。此外,控罪二中違反院舍及X加諸被告人身上的信任的加重罪責因素,同樣出現於本控罪。考慮到被告人在控罪四的猥褻作為仍然屬於非常嚴重,採納21個月為判刑起點。 整體判罰原則 控罪四發生於控罪二之後二十一天,在同一個院舍、同一個房間內,控罪二是房間內的殘廁中發生,牽涉同一受害人。在退後一步考慮判刑整體性原則後,本席認為控罪四當中的15個月刑期必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餘數則同期執行。本席認為,最終的39個月刑期不會對被告人造成無法復元的影響,被告人最終就兩項控罪判監三年三個月。 最後,本席必須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若被告人在本案面對的是猥褻侵犯罪,一經定罪,以本案控罪二案情而言,實在難以想像刑期會低於兩年。因此,本席認為,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的最高刑罰可能是一個需要重新仔細考慮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