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朋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69/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October 2018.
1. 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李朋(男)(34歲);第二被告人党培(男)(38歲))均為內地居民,他們在本席前分別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
|
DCCC 469/2018 [2018] HKDC 13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69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李朋(男)(34歲);第二被告人党培(男)(38歲))均為內地居民,他們在本席前分別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 2.罪行詳情指稱兩名被告人分別於或約於2018年1月4日及1月11日,分別連同一名及兩名在逃人士,前往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位於沙田的分行,分別訛稱他們是受僱於內地華夏銀行,每年收入分別為人民幣2,100,000元及人民幣2,280,000元,並期間利用虛假文書,如薪金證明、銀行月結單及內地完稅證明,分別向中銀申請私人貸款2,000,000元港幣,其中第一被告人的貸款經審核之後最終獲批港幣1,460,000元,有關款項在扣除手續費之後,一筆港幣1,387,000元的款項已存入第一被告在中銀所開設的賬戶之內。而正當中銀繼續審批第二被告人及另一名在逃人士的貸款申請時,發現華夏銀行其實並沒有僱用涉案此兩名被告人。中銀於是馬上凍結第一被告人的貸款戶口,並停止審批有關第二被告人的貸款申請,並將案件報警處理。中銀最後與警方商量之後,決定以要求兩名被告人親自前往銀行辦理進一步手續為藉口,成功誘使他們前往銀行,當他們離開銀行的時候,便被預先埋伏的警員即場拘捕。事件之中,中銀並沒有實際的經濟損失。 3.兩名被告人於被捕之後,在警誡下,承認了相關的罪行。 4.根據銀行負責人證實,中銀如果知道有關客戶提交的文件屬偽造,根本就不會批准貸款。而華夏銀行香港代表處一名代表亦證實,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及另外一名在逃人士從來都沒有在其銀行工作,所有看來由其銀行發出並且載有該等人士姓名的有關收入證明均屬虛假;該名負責人其後亦進一步證實,有一張從第二被告人被捕後身上所搜出印有第二被告人的名片看來是由華夏銀行發出的亦屬偽造。 5.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過往在香港從沒有犯罪紀錄。 6.在求情時,代表第一被告人的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第一被告人已婚,一家四口居住在深圳,兩名兒子今年分別為6歲及1歲,太太為一名家庭主婦,父母親均已退休,而母親則患有心臟病。他是家中的家庭支柱,被捕後他在港被羈押,家中現時倚賴借貸維生。第一被告人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曾經到澳洲留學,之後在香港理工大學完成酒店管理課程,他在被捕時從事金融行業,每月薪金有人民幣五萬至六萬元。許大律師指出,今次第一被告人犯案是十分愚蠢,他本來收入穩定,屬高薪一族,亦有多套房產及汽車。由於他在案發前在深圳購買了一套房產,而有關的發展商卻突然在短時期內通知他要完成交易。由於事出突然,令第一被告人措手不及,現金流出現了困難。由於內地銀行一般貸款手續繁複需時,息口甚高,所以第一被告人就聽取了一些不良的中介人的建議,利用中銀正在推出一項適用於內地居民的私人貸款計劃,轉移到香港申請貸款。第一被告人強調,自己初時提供了真實的貸款文件,只是到了銀行的一刻才發現中介人為他所提交的支持文件全屬虛假。雖然如此,但由於第一被告人急於取得貸款,心存僥倖,於是他將錯就錯,讓申請繼續,結果犯下了大錯。許大律師強調,雖然第一被告人在過程之中行使虛假文書申請貸款,但他並非有心挾款逃走。事實上,在貸款批出並轉賬至其戶口之後,有關款項仍一直留在戶口,並未被即時提取。第一被告人同時仍要支付有關貸款額的百分之七給予那些中介人作為手續費用。總結下來,許大律師指出,事件之中中銀並沒有實際的經濟損失,而第一被告人亦有心還款。在本案,第一被告人適時認罪,被捕後與警方合作,重犯機會不高,因此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各點,盡量予以輕判。 7.許大律師亦分別呈上多封求情信件,包括由第一被告人自己撰寫及由他的母親、太太及朋友撰寫的一些信件。本席不打算在此詳細交代。簡單來說,所有親友均指稱第一被告人心地善良,而他自己亦指今次只是一時之錯,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盡量輕判,早日與家人團聚。 8.第二被告人的犯案情況就稍有不同。第二被告人同樣已婚,育有兩名女兒,分別為7歲及兩歲,他亦是從事金融及證券業,每月收入人民幣三萬元另加佣金。第二被告人亦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他在內地大學畢業。梁大律師指出,今次第二被告人犯案主要是因為大女兒出生不久,被證實患有先天性眼疾,需要接受長期治療。主診醫生向第二被告人建議,在女兒成年之前便要到國外尋求治療,但治療費用不菲。第二被告人雖然擁有一套房產,但由於只得三年,根據國內規限,如果在短時期之內賣出,將會要付出高昂的稅金及手續費用。因此,第二被告人急需找一筆款項替女兒出國治病之用。在這問題的困擾之下,同樣地他亦被中介人極力游說,他在一時糊塗之下就同意來港,並以虛假文書向中銀借貸。梁大律師亦指出,第二被告人並無意「走數」,一心亦打算償還貸款,只是他愚蠢地用了錯誤的方法,最後貸款根本未批,所以銀行並沒有實際損失。今次主要的求情理由為適時認罪及他與警方合作,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並給予足三分一的量刑折扣。 9.另外,梁大律師亦同樣地向法庭呈上由第二被告人自己撰寫及他的妻子及友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件。簡單而言,所有求情信都希望法庭能夠運用酌情權,盡量輕判,讓第二被告人盡快回到家人身邊,與家人團聚及安排大女兒盡快到國外尋求治療。 量刑的考慮 10.對此類以虛假文書騙取銀行及財務機構貸款的案件,上訴庭並沒有訂下量刑指引。但毫無疑問,以虛假文書詐騙銀行,獲取銀行批出貸款,當然為嚴重罪行。因為有關行為會令涉案銀行蒙受不必要的經濟風險。亦因如此,雖然在本案銀行沒有蒙受實際的經濟損失,但這並不代表本案之嚴重性使得以降低。實際上,中銀推出的貸款計劃為一項沒有抵押的私人貸款計劃,針對的客戶就是居於內地的高薪在職人士。因此,銀行只能倚賴申請人的誠信,如實提交正確無誤的支持文件,作為審批貸款的基礎。如果有關的支持文件根本造假,銀行便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批出貸款,為此而要承擔極高的風險。就算銀行最終可以收回貸款及沒有遭受到實質損失,這亦不代表銀行不需要面對申請人以虛假文書申請貸款的經濟風險。因此,在本案,兩名被告人的所作所為連同不良的中介人,聯同到銀行申請貸款,除了是愚不可及之外,亦為一個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兩名被告人分別都接受過高深教育,有良好的家庭背景,但卻竟然為了個人的一些經濟原因而犯案。 11.上訴庭對於處理嚴重罪行,已經說明個人的經濟原因及家庭理由均不是可以被接納的有效求情因素。今次涉及的貸款申請,每宗均高達2,000,000港幣,而銀行因罪行而所承受的經濟風險亦相對為高。 12.考慮過所有情況,本席認為今次兩名被告人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在被捕之後與警方合作及適時認罪。在考慮過所有相關案情、案例及求情理由之後,本席對每名被告人的每項控罪均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兩名被告人適時認罪,每人都可以獲得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扣減之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刑期分別為兩年。再由於他們二人以往從未犯案,背景良好,所以本席額外運用酌情權,再酌量減刑兩個月。因此最終判處每名被告人的每項控罪即時監禁2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