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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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2017年12月30日深夜約1時,一名警員在旺角區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截停被告並要求對他進行搜身,被告要求在警署搜身。稍後被告被帶回警署,在搜查之下,警員在他內褲裡面搜獲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共七十五個膠袋,載有內含共11.99克可卡因的共13.71克固體。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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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7/2018 [2018] HKDC 12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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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透露,2017年12月30日深夜約1時,一名警員在旺角區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截停被告並要求對他進行搜身,被告要求在警署搜身。稍後被告被帶回警署,在搜查之下,警員在他內褲裡面搜獲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共七十五個膠袋,載有內含共11.99克可卡因的共13.71克固體。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3.這些毒品市值估計為港幣近13,000元。 4.被告有二十八次出庭定罪紀錄,其中五次是管有危險藥物,但他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前科。 5.求情時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說,被告現年41歲,已經離婚,有一女兒自小交被告的母親照顧,女兒現在27歲。因為感到多年來因毒癮犯事多次進出監房,被告曾經在2008年輕生,從高處跳下,最終傷及盆骨及腳部,自此之後他更加倚賴毒品,最後犯下本案。被告在獄中認識了天主教教義,更受到女兒的來信感動,他說現在已經知錯,他希望能夠改過,做一個好的父親。辯方呈交教會黃執事及被告本人撰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細心閱讀及考慮。 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而且本案涉及近12克的可卡因,為數不少。依照上訴庭在劉德明及Rojas兩宗判刑案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者應判處監禁5至8年,本席以這指引下限,即5年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在區域法院的早期聆訊已經表達認罪的意願,所以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是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可減刑因素,因此被告被判處監禁40個月,即是三年四個月。 7.被告仍屬壯年,本席在此祝願被告真的能夠利用這次被監禁機會,徹底戒除毒癮,改過自新,出獄之後重新開展人生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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