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58/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October 2018.
2. 2017年12月18日晚上大約七時半,警員在青衣長亨邨亨俊樓外截停及搜查被告人,在他的褲袋發現一個紙盒,內有一個膠袋,膠袋內載有內含19.1克可卡因的20克固體。這些毒品估計市值是港幣2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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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8/2018 [2018] HKDC 12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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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7年12月18日晚上大約七時半,警員在青衣長亨邨亨俊樓外截停及搜查被告人,在他的褲袋發現一個紙盒,內有一個膠袋,膠袋內載有內含19.1克可卡因的20克固體。這些毒品估計市值是港幣23,300元。 3.被拘捕及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他收了別人1,000元去帶這些毒品。 4.被告人現年31歲,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代表被告人的陸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說,被告人坦承他是在該案件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的罪行。被告人是因為創業失敗而染上毒癮,被人利用犯本案之罪行,他現在已深感後悔,他下定決心會在監房進修,痛改前非。 5.辯方呈交被告的家人的信件,他們說被告人本質不壞,只是因為生意失敗染上毒癮而誤入歧途,他現在已經覺悟前非。 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本案涉及的毒品數量不少,而且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可以加重案件嚴重性。上訴庭在劉德明案及R v Rojas案訂下了販運危險藥物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或可卡因10至50克者判監5至8年,本案涉及19.1克可卡因,數量頗多,唯一合適的判刑是監禁。 7.考慮了辯方大律師所作出的求情陳述,本席不打算以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而加刑,本席以五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早已表達認罪意向,本席視被告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8.因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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