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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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12月18日晚上大約七時半,警員在青衣長亨邨亨俊樓外截停及搜查被告人,在他的褲袋發現一個紙盒,內有一個膠袋,膠袋內載有內含19.1克可卡因的20克固體。這些毒品估計市值是港幣23,300元。

Case No.DCCC 258/2018[2018] HKDC 126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58/2018

[2018] HKDC 12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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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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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8年10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生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穎忠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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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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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7年12月18日晚上大約七時半,警員在青衣長亨邨亨俊樓外截停及搜查被告人,在他的褲袋發現一個紙盒,內有一個膠袋,膠袋內載有內含19.1克可卡因的20克固體。這些毒品估計市值是港幣23,300元。

3.被拘捕及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他收了別人1,000元去帶這些毒品。

4.被告人現年31歲,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代表被告人的陸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說,被告人坦承他是在該案件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的罪行。被告人是因為創業失敗而染上毒癮,被人利用犯本案之罪行,他現在已深感後悔,他下定決心會在監房進修,痛改前非。

5.辯方呈交被告的家人的信件,他們說被告人本質不壞,只是因為生意失敗染上毒癮而誤入歧途,他現在已經覺悟前非。

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本案涉及的毒品數量不少,而且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可以加重案件嚴重性。上訴庭在劉德明R v Rojas案訂下了販運危險藥物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或可卡因10至50克者判監5至8年,本案涉及19.1克可卡因,數量頗多,唯一合適的判刑是監禁。

7.考慮了辯方大律師所作出的求情陳述,本席不打算以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而加刑,本席以五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早已表達認罪意向,本席視被告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8.因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4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