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旭儀 對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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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索人不滿屈麗雯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8年7月30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33/2018[2018] HKCFI 247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3/2018

[2018] HKCFI 24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3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12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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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蔡旭儀  
被告人 (答辯人)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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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1月2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1月8日

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索人不滿屈麗雯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8年7月30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理由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本案涉及一宗申索退回漫遊數據服務費用的案件。在2018年10月19日的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已經對案件的證供作出詳盡的分析。

5.與訟雙方原先達成口頭和解協議。根據該協議的內容,申索人和被告人同意各自承擔一半的漫遊數據費用。可是,申索人指被告人的訊息系統混亂、失靈及前後不一致,因此他不應支付有關的漫遊數據費用。再者,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時,被告人沒有向申索人披露上述訊息系統的問題,故此他要求法庭頒令和解協議無效。

6.審裁官接納被告人的證人關於訊息系統運作的解釋,並裁定被告人的訊息系統於案發時沒有任何的問題,更沒有出現申索人所指的混亂、失靈或前後不一致的情況。

7.顯然,這是一個涉及事實的裁決。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申索人只是不同意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可是這並非一個認可的上訴理由。本席必須在此提醒申索人,上訴並非重審。在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會推翻小額錢債審裁處關於事實的裁決。

8.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再者,他的上訴理由亦非一項認可的上訴理由。在此情況下,本席否決申索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