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惠生(又名李國輝、陳衛星及陳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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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控罪詳情及陳述見附件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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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9/2018 [2018] HKDC 13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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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控罪詳情及陳述見附件1[1]。 案情– 罪行1 2.證人譚志祥為新界元朗西堤街10-12號遠東樓地下3號舖“忠輝燒鵝專門店”(“忠輝”)的職員,於2017年10月10日晚上8時30分收舖離開,翌日即11日上午8時回到舖內發現抽屜內現金$5,000元不見了,他向店東求證,店東並沒取去。 3.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人於2017年10月10日晚上9時04分進入忠輝及搜掠抽屜,至9時09分挾款離去。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從忠輝偷竊,但表示只偷去約千多元。 案情– 罪行2 5.證人譚耀明為新界天水圍嘉湖新北江商場(“商場”)之控制室保安員,於2018年1月28日晚上約9時45分在閉路電視見到被告人在商場1樓C65A號鋪“狄蜜特時裝店”外,且形跡可疑。 6.證人便聯同同事往店外及報警,到達時見時裝店捲閘已打開及店內傳出聲響,他們便在店外等候警方到來。 7.警方到場後,打開捲閘,見被告人在內,及在現場檢獲一串百合匙。於現場警誡下,被告人稱意圖在店內偷錢買食物。 8.時裝店職員確認晚上9時31分左右鎖好捲閘後離開,而點算後並無財物損失。 9.錄影會面中,被告人稱:—
求情及判刑 10.被告人現年57歲,離婚,有一女兒現年15歲,仍在求學。如胡大律師所言,本案只得一重要之求情因素,即坦白承認控罪,辯方指,被告人犯案原因只是一時貪心及愚蠢,現已感後悔。 11.就其定罪紀錄方面,42記項中有26項為不誠實罪,而其中21項為入屋犯法罪,這方面,辯方亦坦言,沒有可陳詞之地方。 12.就非住宅,應以2年半為量刑點,但考慮到其定罪紀錄,本席把量刑點提高至33個月,每項控罪均以33個月作起點,亦看不到任何把刑期下調之原因存在,故就每一控罪均判處22個月監禁。 13.兩項控罪均在不同地點及時間發生,但本席亦須考慮刑期總體性,參考Wong Yik Sun一案[2],這案件,被告人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最終法庭將其中一項罪行之8個分期執行,共30個月,上訴庭亦沒干預。考慮了這宗案例,就第2項控罪之8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即共30個月監禁。 14.另外就違反緩刑令一事應否執行,辯方對此沒有陳詞。第一項控罪發生在2017年10月,而緩刑令是在同年3月頒下,短短數月後再犯案,本席找不到任何不執行緩刑令之原因。同樣地,考慮了總刑期原則,本席把2個月監禁其中之1個月和本案之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即共3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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