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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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肇事地點是九龍紅磡民裕街與馬頭圍道交界,死者是一名82歲女士。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43/2018[2018] HKDC 14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3/2018

[2018] HKDC 14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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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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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8月17日上午11時02分
出席人士: 王興偉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是香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V. Lee & Co 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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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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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肇事地點是九龍紅磡民裕街與馬頭圍道交界,死者是一名82歲女士。

控方案情

2.控辯雙方以承認事實[1]方式交代大部份控方案情,控方只須傳召兩名證人。

3.2017年8月4日早上8時左右,一輛登記編號為TB5229 的旅遊巴(“涉案車輛”)沿民裕街西行線第二線經過綠色行車交通燈,此時站在馬路中央安全島等過馬路的曾建中(第一證人)見到,在不多於10呎距離外,涉案車輛駛入黃色方格轉右90度角駛入馬頭圍道北行線,剛駛出黃色方格時, 有一名行人(即死者)出現。雖然下著細雨,但是她沒有張開雨傘,她從他的對面行人路不依交通燈(因當時行人燈號仍是紅公仔)緩慢地行到馬頭圍道北行兩線之間[2],她隨即被涉案車輛的車頭稍偏左位置撞倒其右肩,死者被彈開5至6呎跌卧在馬路上。他留意到涉案車輛在碰撞前沒有減速,碰撞後駛前1呎多之後停定。

4.死者下午在醫院不治。

5.同日晚上10時40分,被告接受警方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他說的包括:

(1)他看到一個影子在車的旁邊出現,便即剎車, 把車完全停下來,之後見到死者倒卧在地上;

(2)第一眼看見死者時,她在車頭左邊彎角前約80厘米;

(3)死者手持張開的雨傘,非常緩慢地行走;

(4)他也聲稱沒有撞到死者,不知死者來自何處;

(5)車的時速是5至6公里,當他剎車時,車即停下來;

(6)他是職業司機,有12年駕駛經驗;

(7)他每天都會駕駛涉案車輛,為時約兩年半;

(8)他每星期會開車經過意外地點八至十次,早上8時左右這裡都會有很多行人。

6.在馬頭圍道對面行人路上的東亞銀行設有閉路電視鏡頭,其中之P1A鏡頭和P1B鏡頭從不同角度清楚拍攝到死者被撞的一刻。

7.警員8768(第二證人)到場向被告調查,被告說慢車轉右進入馬頭圍道時,突然見到死者從左邊走出來亂過馬路,他即耷停車輛,沒有撞倒她,是她自己跌倒的。警員8768向一名女目擊者查詢,該女士聲稱涉案車輛沒有撞倒死者,是死者自己跌倒。警員抄低她的姓名及電話號碼,後來嘗試聯絡她,但聯絡不上。

8.汽車檢驗主任檢驗涉案車輛,認為沒有任何機件損壞或表面損毀。

9.政府法證事務部化驗師譚卓寧博士利用一具與死者身高及衣著明暗度相約的人體模型作出實地測試被告在涉案車輛駕駛座的景觀範圍及距離,套用死者的步行途徑擺放該模型,然後進行重組案情及撰寫報告[3]。他認為被告雖被左側鏡下方遮擋了部分視線,但在10米外理應可看到死者頭部以下全身[4],而在5.2米距離外則應可看到死者全身[5]

10.他從影像的每秒6格模式中推算到,涉案車輛的平均時速是17至19公里。他假設以19公里計算,停車距離應是大約8米。若司機在8米外見到死者時便大力剎車,將可避免這次意外。他從片段見到當時雨勢不大,雨點的存在不會對司機觀看死者造成多大的干擾[6]

11.本席閱覽譚博士的報告是其原本的英文版,因為中譯本看似未及精準。

12.辯方大律師提出的唯一爭議點是曾建中是看錯了涉案車輛撞倒死者。他被盤問時並不同意這說法。

辯方案情

13.被告選擇不自辯,也不傳證人。

本席的觀點

1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15.辯方結案陳詞指曾建中說死者右肩被涉案車輛撞到,他可能看錯了,死者或是自己失平衡跌倒。參照兩份醫療報告及一份屍體剖驗報告[7]均指死者的右肩沒有骨折或任何受傷,而汽車檢驗報告[8]也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機件或表面損毀。

16.本席並不接納這陳詞,因為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涉案車輛撞倒死者,與曾建中的說法一致。片段亦顯示死者被撞至向後彈開,以面朝天、背向地方式跌倒在地上,第一份醫療報告提到其枕骨骨折[9],第二份醫療報告提到其“右膝蓋表面瘀傷”[10]。屍體剖驗報告除了枕骨的傷勢外,更為詳細地提到其他大部分為其右手及右邊身的瘀傷,尤其嚴重的是“右手前臂及肘部瘀傷(26厘米 x 15厘米)”以及“兩邊額骨眶板骨折,右邊較為嚴重”[11]

17.本席認為證據確鑿是死者被涉案車輛撞跌在地上。

18.辯方陳詞指若法庭就事實的裁決是死者是被涉案車輛撞跌,控方仍未能證明被告的駕駛方式“遠遜”駕駛人應有之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但辯方本身也未能否定不小心駕駛罪。

19.本席信納譚博士的分析,當時涉案車輛所需停車距離約是8米,而司機理應在10米外便可清楚看到死者頭部以下全身。

20.根據被告在錄像會面的說法,他第一眼見到死者時,對方已在車頭左邊彎角前約80厘米。本席認為這反映被告在死者身處10米至80厘米之外時尚未察覺到她,這是1秒多之間的缺乏適當專注,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但未至於“遠遜“此水平。

21.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被告不小心駕駛,被告就此罪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P10

[2] 該段馬頭圍道有兩條北行線及兩條南行線,即是死者將近行到北行第一與第二線之間

[3] 英文原文P8,中文譯本P8A

[4] P8第5頁T-2時間及第11頁擷圖

[5] P8第5頁T-1時間及第12頁擷圖

[6] P8第5.3段

[7] P4,P5及P6

[8] P10 承認事實第15段

[9] P4A第三頁

[10] P5A第二頁

[11] P6A第一及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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