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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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受審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肇事地點是九龍紅磡民裕街與馬頭圍道交界,意外引致一名82歲女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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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3/2018 [2018] HKDC 1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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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受審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肇事地點是九龍紅磡民裕街與馬頭圍道交界,意外引致一名82歲女士死亡。 控方確立的案情 2.2017年8月4日早上8時左右,一輛登記編號為TB5229 的旅遊巴(“涉案車輛”)沿民裕街西行線第二線經過綠色行車交通燈,站在馬路中央安全島等過馬路的曾建中(第一證人)見到,在不多於10呎距離外,涉案車輛駛入黃色方格轉右90度角駛入馬頭圍道北行線,剛駛出黃色方格時, 有一名行人(即死者)出現。雖然下著細雨,但是她沒有張開雨傘,她從他的對面行人路不依交通燈(因當時行人燈號仍是紅公仔)緩慢地行到馬頭圍道北行兩線之間[1],她隨即被涉案車輛的車頭稍偏左位置撞倒其右肩,死者被彈開5至6呎跌卧在馬路上。他留意到涉案車輛在碰撞前沒有減速,碰撞後駛前1呎多之後停定。 3.死者下午在醫院不治。 4.同日晚上10時40分,他接受警方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他說的包括:
5.在馬頭圍道對面行人路上的東亞銀行設有閉路電視鏡頭,其中之P1A鏡頭和P1B鏡頭從不同角度清楚拍攝到死者被撞的一刻。 6.警員8768(第二證人)到場向被告調查,被告說慢車轉右進入馬頭圍道時,突然見到死者從左邊走出來亂過馬路,他即耷停車輛,沒有撞倒她,是她自己跌倒的。警員8768向一名女目擊者查詢,該女士聲稱涉案車輛沒有撞倒死者,是死者自己跌倒。 7.警員抄低她的姓名及電話號碼,後來嘗試聯絡她,但聯絡不上她。 8.汽車檢驗主任檢驗涉案車輛,認為沒有任何機件損壞或表面損毀。 9.政府法證事務部化驗師譚卓寧博士認為被告雖被左側鏡下方遮擋了部分視線,但在10米外理應可看到死者頭部以下全身,而在5.2米距離外則應可看到死者全身。 10.他從影像的每秒6格模式中推算到,涉案車輛的平均時速是17至19公里。他假設以19公里計算,停車距離應是大約8米。若司機在8米外見到死者時便大力剎車,將可避免這次意外。他指從片段可見當時雨勢不大,雨點的存在不會對司機觀看死者造成多大的干擾。 定罪的基礎 11.本席信納譚博士的分析,當時涉案車輛所需停車距離約是8米,而司機理應在10米外便可清楚看到死者頭部以下全身。 12.根據被告在錄像會面的說法,他第一眼見到死者時,對方已在車頭左邊彎角前約80厘米。本席認為這反映被告在死者身處10米至80厘米之外時尚未察覺到她,這是1秒多之間的缺乏適當專注,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被告不小心駕駛,被告就此罪名成立。 求情 13.被告現年33歲,任職旅遊巴士司機,太太是家庭主婦,育有兩名年幼兒女,他有一些交通記錄及刑事記錄,但與不小心駕駛無關。 本案判刑 14.本案最嚴重的量刑因素是意外引致一人死亡,監禁刑期方可反映這點,本席以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在沒有求情因素下,這便是刑期。本席另頒令被告停牌4個月,適用於其駕駛執照名下各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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