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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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17年10月17日1056時,被告人前往一找換店並出示2張100元美金以兌換港元,店員拿着鈔票且察覺有異並告知被告人那是假鈔,被告人卻拔足而逃,最終被店員追截成功及後報警處理。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68/2018[2018] HKDC 133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68/2018

[2018] HKDC 13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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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丘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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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出席人士: 周凱靈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是香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卓黃紀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Passing or tendering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2]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3] 輸入偽製流通紙幣(Importation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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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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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3項控罪:—

(1) 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

(2)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

(3) 輸入偽製流通紙幣,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5(a)條。

案情

2.於2017年10月17日1056時,被告人前往一找換店並出示2張100元美金以兌換港元,店員拿着鈔票且察覺有異並告知被告人那是假鈔,被告人卻拔足而逃,最終被店員追截成功及後報警處理。

3.警員到場,於被告人身上搜到銀包一個,並在銀包中發現6張100元美金假鈔。警誡下,被告人稱一時貪心想賺快錢,他從內地帶那些美金偽製品回港兌換成港幣。

4.會面紀錄:—

(i) 他於2017年10月15日在內地向一名相識約10天之孫姓先生購入8張偽鈔;每張100元美元均以200人民幣購入;

(ii) 2017年10月17日帶同8張偽鈔回港;

(iii) 他知道8張美元為偽鈔。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67歲,和太太同住,現依靠2,500元老人金為生。本席亦因為被告人年長之原因,索取了一份背景及一醫學報告作參考,內容不在此重複。雖則醫學報告確認被告人有背傷,可幸的是他的身體狀況大致可以。

6.被告人過往有2項定罪紀錄,其中一項和本案相類似,即使用虛假文書,於2009年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7.辯方指被告人犯案時是出於貪心,如案情所指,他是從國內一孫氏所購得。被告人購買時已懷疑是偽鈔,及後亦知悉這些是偽鈔,但仍不惜一試,最終事敗,亦低估了這案件可帶來之嚴重後果。

8.本案之案情及控罪十分嚴重,辯方亦同意監禁是必然的事。

9.辯方亦呈上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浩然 CACC 128/2013一案,該案之被告承認使用一張100港元偽鈔及管有26張100港元偽鈔,而過往亦曾因管有偽鈔而被判入獄20個月。上訴庭考慮了上述後把原來3年及4年之刑期下調至2年及2年4個月。

10.而這案件中亦提及另外2宗上訴庭案例,第一宗涉及2張500港元偽鈔;第二宗涉及33張100港元之偽鈔及一張20港元偽鈔,上訴庭認同2年半為量刑基準。

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嚴守中一案,涉及100張100美元鈔票,審訊後被定罪判處6年監禁,上訴庭後把刑期下調至4年。

12.本案所涉及之偽鈔比嚴守中李浩然一案少,亦沒有如李浩然一案有同類紀錄。

13.本席已考慮了所有求情因素,本案所涉及偽鈔之數量共8張,其像真度亦不高,而犯案手法亦非精心部署,但其面值亦合共800美元,這點亦不可忽略。

14.考慮了前述之案例,就第一控罪,本席應以2年為起點,但考慮其年邁把起點下調3個月至21個月。第二控罪本以30個月為起點,亦就其年紀因素下調至27個月。第三控罪則以18個月為起點,同一因素下調至15個月。

15.本席亦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扣減後刑期如下:—

控罪一: 14個月

控罪二: 18個月

控罪三: 10個月

考慮了案情及各控罪之關連,全部同期執行。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