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英偉 對 何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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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索人2017年10月26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追討2015年5月至10月期間 (“ 有關時段 ”) 替被告人印刷印刷品所花的人工、物料費,合共$78,400,以及貸款予被告人的$50,000連利息。後申索人修改申索書刪除貸款的申索。申索人亦放棄追討$50,000 以上的款限,以符合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的權限。

Case No.HCSA 35/2018[2018] HKCFI 252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5/2018

[2018] HKCFI 2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3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42303號)

_________________

  勞英偉 申索人
   
  何沛榮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1月8 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1月19 日

決 書

引言

1.本案申索人2017年10月26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追討2015年5月至10月期間 (“有關時段”) 替被告人印刷印刷品所花的人工、物料費,合共$78,400,以及貸款予被告人的$50,000連利息。後申索人修改申索書刪除貸款的申索。申索人亦放棄追討$50,000 以上的款限,以符合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的權限。

2.2018年5月15日,何世文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判令申索人的申索勝訴,及被告人須支付申索人$21,175及判決後的利息,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3.其後,被告人申請覆核。審裁官於2018年7月27日覆核後,維持原來的裁決。

4.審裁官於2018年8月30日發下裁決理由書 (包括覆核裁決) (“理由書”)

5.被告人現不服審裁官的判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6.審裁官於理由書中第2至4段列出雙方的案情。

7.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包括:

(i) 2015年5月12日,雙方簽署買賣合約 (C17)。被告人以$20,000出售一台舊的印刷機及其他附帶機器給申索人。申索人須先付$10,000為訂金及申索人有兩個月時間提取。申索人需在搬機當天前付清餘款。其後,雙方口頭協議在申索人未另外找到買家期間,印刷機可存放於被告人於觀塘工業中心的單位 (“該單位”);

(ii) 被告人於答辯書中承認他建議在印刷機存在該單位期間,被告人接些印刷行家的印刷回來工作,可分擔租金及水電費之用;

(iii) 被告人亦於審訊中同意如申索人在該單位使用印刷機時,申索人要交租及電費給被告人。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為從客人收回的印刷費,被告人與申索人「三七分帳」;

(iv) 被告人於2015年9月13日撤離該單位到新單位。申索人亦跟隨印刷機搬往新單位。2015年10月底,申索人將印刷機搬走。

8.被告人指申索人請人回來該單位工作,被告人是全不知情。於答辯書中,被告人的主要答辯理由為他與申索人並無僱傭關係。此點申索人也同意,並修改了申索書。

9.於2017年11月21日聆訊中,被告人曾稱申索人的印刷質素差,客人不收貨,因此他沒有向客人收錢及申索人並沒有交租或電費。後被告人又稱申索人在2015年10月底搬走印刷機時,將所有 “job紙” 一併帶走,因此被告人並不能計算應支付申索人多少金錢。

10.申索人曾提交兩位他曾僱用的員工,譚家和先生及鄺華有先生作出的聲明書,以證明他們曾在該單位負責印刷工作,並傳召譚家和先生出庭作證。申索人亦提交了他和被告人的 “WhatsApp” 短訊對話,以支持他的案情。

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

11.被告人是次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為:

“(1) 本人對申索人的申索理由陳述書作出的理由,並不認同,C3內容的工作時間是他紀錄的,共141日,每天工作八小時,工作時間這麼長,有理由他接其他行家的印刷工作回來印刷,與本人無關。佔用時間這麼長,應給予本人租金。

(2) 工作了一年半後,才追討欠薪,很不合理。因他的印件,很差劣,交不到貨。

(3) 陳述書WhatsApp的內容,很多是滋擾成分,令本人不安。而C3的內容,他說他計過本人欠他共八萬,所以本人相信印刷工作單在他那裡。

(4) 因本人沒有印刷紀錄,所以沒法計算金額。那段時間他沒有給我發票,只在2017年6月3日WhatsApp一張八萬元的發票給我確認。見C7。”

討論

12.如審裁官所指,他已考慮了所有證據及陳詞,及認為被告人並不是一位可信可靠的證人。審裁官於理由書中第6至8段列出他不接納被告人有關 “job紙” 說法的理由,並於第9段中指出,認為被告人故意不拿出他應從客人收取的印刷費的相關文件,即 “job紙”,以便結算申索人所應得的分帳。最後,審裁官判令申索人可向被告人追回他有關印刷品的成本,包括申索人本人及聘用其他印刷工人去印刷相關印刷品的人工成本及物料成本。至於有關的印刷單或 “job紙”,審裁官在相對可能性下最後裁斷應有35份 “job紙”,及約有 70% 為 “大單” 印刷 (即需兩天去完成及每天平均8小時),及 30% 為 “小單” (即需3小時去完成,以每小時$50計算),最後申索人的人工成本方面共被評估為$21,175。

13.至於申索人的上訴理由第一點,他似乎誤解了審裁官的判斷,因審裁官並沒有接納申索人 “141日” 的紀錄,而是以35張 “job紙” 及每 “大單” 為期兩天,每天8小時,即 “大單” 為16小時去計算。至於一整天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這是申索人證人譚家和先生的證供,而被告人並無質疑此點。簡單而言,以審裁官計算,申索人所用的印刷人工成本時間 “大單” 總數為392小時,而 “小單” 為31.5小時,共423.5小時或約53日,並不是141日。

14.被告人並沒有呈交足夠證據證明申索人的印件 “差劣” / 或 “交不到貨”。審裁官亦沒有接納申索人 “WhatsApp” 內提及的 $80,000。

15.不論如何,審裁官裁斷 “job紙” 是被告人保存及故意不拿出,並接納申索人及其證人的證供以計算申索人的人工及成本。這是一項事實的裁斷。審裁官亦於理由書中列出他不接納被告人覆核中陳述的理由。

結論

1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7.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上訴理由,認為該些上訴理由並無理據。審裁官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也沒有其他理由本席應批准上訴許可。在此情況下,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朱珮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