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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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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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9/2018 [2018] HKDC 1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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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案情 2.2018年4月21日晚上9時30分左右,香港九龍深水埗海壇街229A-229G號一幢興建中的建築物(“地盤”)的保安員從閉路電視片段看見一名男子經缺口進入地盤。保安員離開地盤1樓保安室前往後巷,但在該處見不到任何人。保安員返回保安室,在保安室外的走廊,看見被告的背影。 3.保安員喝叫被告停步。被告轉身,手上拿着屬於地盤財物的兩卷電線,每卷價值港幣1,500元。當被查問為何進入地盤,被告答是前來見工,但他沒有任何工作證件。被告接着把兩卷電線放回枱上。 4.案件報警處理,被告被拘捕。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說出以下事情:
5.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獨自蹲下並經缺口爬進地盤,身邊沒有任何人。地盤的管理人員確認,案發時沒有僱用楊康生或被告在涉案地盤工作,案發時地盤關閉,而且翌日2018年4月22日是星期日,也會關閉。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40歲,未婚,與家人失去聯絡。在案發前,被告領取綜援。被告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均與本案的控罪不相同。他於2018年9月7日因管有毒品而被判處監禁8個月。被告就判刑並沒有任何求情陳詞。 判刑 7.關於入屋犯法罪的案件,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就一名初犯的成年人士,在涉及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起點為2年半。 8.本案中並沒有加刑因素。就本案而言,本席採納2年半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他可獲一般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刑期下調至20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其他有效減刑理由以致刑期可進一步下調。因此,本席就此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9.被告現在因一宗毒品案件而服刑。該案性質與本案不同,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刑期與該案(即WK/3822/18)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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