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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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Case No.DCCC 519/2018[2018] HKDC 13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9/2018

[2018] HKDC 1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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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章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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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18年11月6日
出席人士: 熊健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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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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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案情

2.2018年4月21日晚上9時30分左右,香港九龍深水埗海壇街229A-229G號一幢興建中的建築物(“地盤”)的保安員從閉路電視片段看見一名男子經缺口進入地盤。保安員離開地盤1樓保安室前往後巷,但在該處見不到任何人。保安員返回保安室,在保安室外的走廊,看見被告的背影。

3.保安員喝叫被告停步。被告轉身,手上拿着屬於地盤財物的兩卷電線,每卷價值港幣1,500元。當被查問為何進入地盤,被告答是前來見工,但他沒有任何工作證件。被告接着把兩卷電線放回枱上。

4.案件報警處理,被告被拘捕。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說出以下事情:

- 他以前未曾到過涉案地盤;

- 他對地盤一無所知,但知道地盤有一個缺口,因為他正在找工作;

- 2018年4月21日晚上7時左右,他在通州街公園看見“亞生”,並獲告知這個工作機會;

- 接着兩人一同前往涉案地盤;

- 地盤正門上鎖。由於“亞生”告訴他正門的保安員不懂廣東話,所以“亞生”帶被告到地盤後面的缺口,叫被告翌日回來;

- 他經上述缺口進入地盤;及

- 他曾向警務人員及保安員表示“亞生”在樓下。

5.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獨自蹲下並經缺口爬進地盤,身邊沒有任何人。地盤的管理人員確認,案發時沒有僱用楊康生或被告在涉案地盤工作,案發時地盤關閉,而且翌日2018年4月22日是星期日,也會關閉。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40歲,未婚,與家人失去聯絡。在案發前,被告領取綜援。被告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均與本案的控罪不相同。他於2018年9月7日因管有毒品而被判處監禁8個月。被告就判刑並沒有任何求情陳詞。

判刑

7.關於入屋犯法罪的案件,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就一名初犯的成年人士,在涉及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起點為2年半。

8.本案中並沒有加刑因素。就本案而言,本席採納2年半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他可獲一般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刑期下調至20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其他有效減刑理由以致刑期可進一步下調。因此,本席就此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9.被告現在因一宗毒品案件而服刑。該案性質與本案不同,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刑期與該案(即WK/3822/18)的刑期分期執行。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