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育能 訴 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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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8年11月21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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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629/2018 [2018] HKCFI 26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6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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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在日期為2018年11月21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3.從海關發出的一封電郵 (證據C) 可見,海關關長是基於證據不足,因而作出不檢控的決定。對於檢控當局決定是否以刑事罪行提出檢控,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法庭不會干預,這一點是已確立的。至於是否有足夠證據展開刑事法律程序,一般是由檢控當局而不是法庭決定的。根據現時在法庭席前的資料所披露,並沒有特殊情況令法庭有充分理由干預海關關長在本案所作出的關於檢控的決定。 4.此外,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17(2)(b)條規定:
5.海關沒有義務向申請人告知海關就關於申請人的舉報所核實的情況。 6.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