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November 2018.
1. 申索人 丁 愿 先生在2016年2月17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向被告人 傅 麗 及另一被告 [1] 申索裝修費餘額50,000元 [2] 。 經聆訊後,暫委審裁官於2016年8月22日同時撤銷 丁 先生的申索及 傅 女士的反申索。 丁 先生不服裁決,於2018年2月5日, 經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批准,就該裁決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原排期在2018年5月28日在原訟法庭 黃 國 瑛 法官席前審理,但因申請人缺席,申請被撤銷。其後申索人向 黃 法官解釋缺席原因,獲法官接納,上訴許可重新排期,於2018年7月17日在本席席前審理。在2018年7月17日早上,申索人在原定開庭時間 (即早上9時30分) 並未出現,本席亦因他缺席撤銷其申請。最後申索人在同日上午10時後才現身。本席接受他的解釋, 並即時聽取他的陳詞。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