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愿 對 傳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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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8年12月4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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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754/2018 [2018] HKCFI 2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7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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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在日期為2018年12月4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述明或識辨尋求提出司法覆核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3.申請人將日期為2018年12月4日的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以支持有關申請,同樣,申請人沒有在上述文件中述明或識辨尋求提出司法覆核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申請人只是說:
4.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5726號一案中,小額錢債審裁處在2016年8月22日頒下判決,撤銷申請人為追討被拖欠的部分裝修費 (50,000 元) 提出的申索。申請人不服審裁處的判決而申請上訴許可,於2018年11月26日被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楊家雄駁回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第338 章) 第28 條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不屬於受到司法覆核的監督範圍內的決定。 5.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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