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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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共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ase No.DCCC 270/2018[2018] HKDC 139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0/2018

[2018] HKDC 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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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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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盧芍悅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俊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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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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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共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2017年7月8日晚上8時左右,位於九龍黃大仙樂富邨樂富廣場地下426號舖AP Mart的職員拉下店舖門前卷閘關舖,卷閘正後面的貨架上如常擺放一些糖果。翌日上午8時10分左右,職員返回店舖,內裡並無洗劫跡象,但隨即見到上述貨架上一些糖果不見了,總共21袋,價值港幣294元的糖果被人偷去,案件報警處理。

3.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男子於2017年7月8日晚上9時05分左右進入樂富街市,晚上9時15分左右他站在店舖外面,兩次伸手穿過卷閘的縫隙拿走一些物品。晚上10時02分左右,他再次在店舖出現重施故技。晚上10時35分左右,同一男子第3次在店舖出現,重複同樣動作,伸手穿過卷閘,從店舖貨架上拿走物品。

4.2017年7月10日,被告在樂富被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知錯,曾伸手入涉案店舖偷取21包糖果。警員在被告同意下搜查其住所,在住所內搜到一些糖果,其後證實那些糖果是屬於涉案店舖的。

5.被告於錄影會面及警誡下承認當時看見店舖拉下卷閘關舖,他伸出右手穿過卷閘的縫隙,拿走大概20包糖果,他偷取這些糖果給自己吃,拆開了糖果的包裝把糖果放在家中。他證實警員從他家中搜到的糖果就是他從店舖偷來的。

6.被告現年37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許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的智力較常人為低,案發前其母親離世一事一直影響被告的情緒,加上與太太吵架,及其財務問題等等才非常愚蠢地干犯本案。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已好好反省及自責,承諾以後不會再犯,其家人及太太亦致函法院,指出被告面對家庭轉變,在壓力巨大下才犯案,望予以輕判。

7.許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只是趁機行事,並無預謀,不涉任何工具,物品價值較低,亦願意作出賠償。社會服務令報告方面亦指因其精神方面的問題才不予建議,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8.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指出涉及非住宅單位的可予以判監2½ 年,但顯然本案情節遠較一般此控罪的案件較輕。被告明顯地只是趁機在鐵閘的縫隙中伸手入內拿走糖果,總值為294元。但被告先後3次如此做亦為嚴重的。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社會服務令方面亦因其後來再干犯盜竊罪行及其精神問題等等才不予建議。

9.總的而言,無論案情與及被告的個人背景方面,均有其非常獨特之處,可予以大幅減低判刑起點。在此特殊情況下,本席認為各控罪可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8個月,三項控罪皆在一連串情況下發生,在整體量刑原則下,可予以同期執行。因此,各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各予以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判刑為8個月監禁。

10.此外,在被告同意下,法院作出賠償令予該店舖294元,可從被告的擔保金中扣除。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