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 對 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21/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October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Broad brush approach – Financial ability assessment – Costs – Petitioner awarded maintenance of HK$8,000 per month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Assessment · Costs
Outcome: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award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s 1 case
|
FCMC 1121/2018 [2018] HKFC 18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121宗 ————————————————
————————————————
--------------------------- 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 1.這是呈請人(下稱 “女方”)的臨時贍養費申請。 相關背景 2.女方與答辯人(下稱 “男方”)於2007年12月結婚 。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 現年分別為 9歲及7歲 。 3.2018年 1月26日 , 女方以男方不合理行為為由 , 提出離婚呈請 ;男方不作抗辯。暫准離婚令尚未頒佈 。 4.兩名兒子現與女方同住 , 並由她照顧。根據2018年4月16日及8月15日的命令 , 男方須定期每月支付11,000港元作為兩名兒子的生活費 。 5.女方現全職照顧兩名兒子, 她聲稱沒有任何收入, 需要男方給她支付贍養費。男方稱他每月都入不敷支 , 要向朋友借貸, 實在沒有能力支付任何金額的臨時贍養費。 6.男方又稱女方有收入來源, 她是某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的股東,卻沒有披露她的收益。女方反駁稱, 她只是按男方的要求作該公司的名義股東; 在婚姻期間, 一直是男方從該公司支取金錢給她作家用, 她本人並沒有以股東身份獲得任何收益。 法律原則 7.在考慮臨時贍養費的申請時, 法庭只會以概略方式 (broad brush approach), 去審視申請方在訟案期間的需要, 及支付方的經濟能力, 從而作出一個公平及合理的判決。在這階段, 法庭無需作出仔細的經濟審查,亦不會就事實爭議進行深入查究。由於臨時贍養費的金額屬概略的評估, 法庭不排除在日後的附屬濟助審訊時,作出適當的調整及計算。 8.在 C v. F(FCMC 1701/2000)一案中, 陳忠基法官闡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女方的經濟需要 9.就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 (下稱 “表格E”) 中所列的每月開支 , 女方作出了更新, 並將總金額下調, 她稱每月的開支不少於9,000港元。 10.女方現與兩名兒子居住於她父母的家, 每月支付父母8,000港元作為母子3人的食用開支 (每人平均約佔2,666港元) 。加上她的個人開支 (包括外出膳食、交通、服裝、儀容、娛樂、醫療、保費、電話費等) 約 6,500港元, 總數約9,100港元 。 11.雖然男方沒有爭辯上述的開支是否合理, 但本席相信就外出用膳及交通這兩方面的開支, 尚有下調的空間。本席認為女方每月的合理開支是 8,000港元。 男方的經濟能力 12.男方自 2017年 約 9 月份起, 自資經營地產代理業務。 13.在2018年4月10 日的表格E中, 他報稱按過去 12個月 (即4/2017 – 3/2018) 所得計算,每月平均入息是34,885港元。在2018年 6月 8日的誓章中, 他報稱在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 入息是每月29,688港元。 14.男方聲稱他目前的收入仍維持在29,688港元這水平。值得留意的是, 從男方2018年6月份 至 9月份的銀行月結單可見, 這 4個月內的總存款共227,250港元, 即每月平均有56,800港元的進帳。 15.就男方表格E中所列的每月開支, 經他更新及下調, 一般開支是 19,700港元, 個人開支是 13,250港元, 兩名兒子的額外開支 (不包括每月11,000港元的定期生活費) 是 5,490港元, 合共 38,440港元。此外,男方稱地產代理業務每月的營運開支是 10,141港元。結算以上各項, 每月的總開支高達 59,581港元。 16.暫且不討論上述開支是否合理,若男方在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每月的入息, 如他所說只有29,688港元, 他每月就需要借貸 30,000港元才能應付。在這情況下,他在2018年4月份填寫表格 E時, 累積的債務應該不止於80,000多港元。此外, 在2018年3月份又何來現金 50,000港元清償一筆拖欠一陳姓朋友的債項呢?男方在誓章中報稱的債務與表格 E披露的資料並不相符 ; 他聲稱自2017年9月欠下一葉姓朋友184,000 港元, 這債項沒有在表格 E中被披露。 17.基於以上分析, 本席認為男方每月的入息必高於29,688港元。 18.男方計算的每月開支仍然偏高, 可作出下調, 讓經濟上有更多空間給女方支付贍養費。例如, 花在服裝、儀容及娛樂消費上超過5,000港元的開支, 及探視兩名兒子期間超過5,000港元的開支, 減省一半才算合理。 19.此外, 男方擁有可變賣的資產。他擁有 2部豐田房車,他解釋說是業務上的需要,一部是他本人使用,另一部給退休父親使用,方便父親協助他派送傳單。本席認為這不必要, 也不合理; 只要男方將其中一部7人房車變賣, 可得 60,000港元的收益, 亦可減省每月的汽車開支。 20.本席亦考慮到, 男方的人脈關係是他經濟上的支援和後盾。他堅稱借錢沒有難度,憑着交情, 撥個電話就可以安排, 根本不用借據,也沒有限時還款的壓力。雖然本席不相信男方每月要靠借貸過活,更不鼓勵借貸,但在經濟上偶有特殊需要時,上述的支援和後盾畢竟是個優勢,讓男方能無後顧之憂地支付臨時贍養費, 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命令 21.本席頒令, 男方須每月支付女方臨時贍養費8,000港元, 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11月1日, 並於其後每月 1日支付,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上述款項須存入女方的指定銀行戶口。 訟費 22.女方勝訴,可得訟費。本席頒令, 男方須支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 包括保留訟費 ; 如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共識, 則交由法庭評定。 23.此乃暫准訟費命令,若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 14天內沒有申請更改, 有關命令則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