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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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9月29日上午5時25分,被告人在土瓜灣新山道行人路上徘徊,神情慌張,並突然急步走出行車路,被正在附近巡邏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分別在被告人兩個前褲袋搜出載有懷疑為危險藥物的透明晶狀物體的可再封口膠袋,於是以藏毒罪名拘捕被告人。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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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8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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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承認管有涉案毒品自用。 案件背景 2.2016年9月29日上午5時25分,被告人在土瓜灣新山道行人路上徘徊,神情慌張,並突然急步走出行車路,被正在附近巡邏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分別在被告人兩個前褲袋搜出載有懷疑為危險藥物的透明晶狀物體的可再封口膠袋,於是以藏毒罪名拘捕被告人。 3.控方說法是,基於被告人在案發時無業,也沒有申領公共援助金,加上在被告人家中沒有找到服用冰毒如冰壺的器具,唯一的合理的推論是被告人當時管有毒品是作販運用途,而非自用。 4.被告人對兩包毒品的說法是,他是有毒癮人士,案發時剛剛打完遊戲機,贏了錢,所以買了兩包冰毒自己服食。 爭議點 5.本案爭議點是控方是否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被告人並非有毒癮人士,及案發毒品並非以被告人所說的$1,000購買,從而作出當時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是作為販運用途的唯一合理推論。 控辯雙方案情 6.被告人透過承認事實同意所有控方案情,控方沒有傳召證人出庭作供,只是把有關涉案毒品市值的專家證人供詞讀入紀錄,成為控方證據的一部份。 7.被告人選擇作供自辯,也傳召了他的妹妹何女士。 8.被告人作供稱自己為冰毒使用者,服用冰毒數年。案發當晚獨自去旺角的一間遊戲機中心打機,期間見到一位叫「呀威」的男子。被告人透過其他人知道「呀威」有毒品賣,於是要求買$100的一包冰毒,打算試一試是甚麼貨色。落單後約30分鐘「呀威」就交貨。 9.被告人見到毒品,覺得對路,而自己打機又贏了數百元,於是在後來就再向「呀威」要求多買一點。「呀威」說若買多一點可以便宜給他,於是被告人最後就用了$1000買了前後所有涉案毒品。也因此涉案毒品分開了一大包和一小包。 10.被告人要用打機贏了的分數來兌換現金,所以給錢「呀威」時就要停止打機。拿到毒品後,被告人就離開中心,由於不想帶著那麼多毒品在街上走動,於是就在聯合廣場對出上了前往土瓜灣的小巴,打算在土瓜灣轉車回觀塘翠屏村的家,但是在新山道被警員截停。 控方案件理論 11.涉案冰毒份量並非多至可以讓法庭作出販運是唯一合理用途的推論,而控方也公平地表示毒品份量不是他們依賴的事實來要求法庭作出販運的推論。 12.控方的說法是,在被告人寓所搜不到冰壺,所以被告人自稱毒品使用者說法必然不真確。 13.控方又說,根據專家證人,毒品當時市值四千多元,與被告人說用一千元購買的價錢有重大出入,因此被告人必然是在說謊,毒品其實是以市值購買。 14.控方認為由於被告人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取公共援助,他沒有能力負擔毒品市價,因此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 有關事實裁斷 15.首先,本席裁定辯方證人何女士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毫無保留地接受何女士就被告人為毒品使用者的說法。 16.根據何女士供詞,被告人自從2013年左右已經在使用毒品。何女士曾經親眼目睹被告人在家中吸毒。每當被告人在家中洗手間長時間停留,何女士就知道他是在吸食毒品。 17.何女士非常厭惡被告人吸毒陋習,曾經安排福音戒毒療程,但被告人只敷衍了事,沒有完成療程,繼續令到何女士和父母親為被告人毒癮而煩惱。 18.被告人經常會問何女士和父母親拿錢,尤其是母親,銀碼可以是幾百至幾千元。 19.被告人在本案被拘捕後,何女士根據過往經驗知道被告人將會有一段時間回不了家,而且何女士見到被告人滿屋的吸毒工具就覺「眼冤」,於是在被告人拘捕後數天就把所有在家中的吸毒工具統統扔掉。 20.何女士當時丟掉的東西包括一個約數釐米高,放在門口鞋櫃頂她知道為俗稱「冰壺」的吸毒器具,和放在其中房間櫃桶內的錫紙和吸管。 21.由於警方人員上門搜查當天何女士不在家,所以她不知道搜屋的情形,也不知道為何警方會認為沒有可疑物品。何女士斬釘截鐵地肯定被告人是一名毒品使用者。 22.基於何女士供詞,本席裁定被告人在案發時段是一名冰毒使用者。 23.至於被告人,本席也裁定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毫無保留地接受被告人自稱為冰毒使用者的說法。 24.本席也裁定被告人說毒品買來自用的供詞有可能屬實。 25.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有關案發時是否有工作和買毒品的錢部份來自打機贏了錢的說法,在錄影會面紀錄和庭上供詞有出入地方。但是本席認為這些出入有可能源於被告人表達能力不足。 26.本席接受被告人庭上解釋,他在會面中說當時沒有工作是指身為散工工人沒有工開。這說法也得到辯方證物D-1號及辯方證人何女士證實。 27.對於打機有沒有贏錢方面,被告人在會面紀錄曾經清楚交代贏了錢,但隨即又改口。但是被告人在庭上清楚解釋打的是甚麼遊戲,如何贏分數,如何用分數跟在遊戲機中心的人換錢。本席認為被告人贏分數換錢說法屬實,只是在錄影會面中因表達能力不足而未能妥善交代。 28.本席也接受被告人有關工作方面的說法,因為在被問及工作細節時,例如發出支票給他的人的名字,被告人均能夠毫不猶疑地回答。以證人欄內所見被告人的表達能力,他不可能即時編製這些答案。 毒品市價 29.有關毒品市價方面,一如辯方代表陳大律師指出,根據專家證人供詞,$4,124的平均市值的計算基礎為5克以下冰毒份量,控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足以推翻被告人有關獲「呀威」以折扣價錢賣多至11克冰毒給他的說法。 裁決 30.一如以上提到,控方的案件建基於被告人並非毒品使用者,及被告人並非用$1,000購買冰毒,從而推論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是作販運用途。 31.但是,基於本席裁定被告人在案發時段事實上是毒品使用者;基於被告人說用$1,000買到涉案冰毒的說法可能屬實;和基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不可能用$1,000買到涉案毒品這些裁斷,控方所依賴要求法庭作出推論的事實基礎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被證明。 32.因此,控方不能要求法庭依賴未能被證明的事實來作出被告人管有毒品是販運用途的唯一合理推論。 33.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席必須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不成立。 管有危險藥物 34.一如被告人自己所承認,被告人當時事實上管有所有涉案毒品,因此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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