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登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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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何俊堯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判處罰款2,000元。

Case No.HCMA 336/2018[2018] HKCFI 263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6/2018

[2018] HKCFI 2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3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960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登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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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聆訊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12月4日

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何俊堯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判處罰款2,000元。

2.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求情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3.本案的案情簡單。2018年6月4日下午,上訴人與李先生在黃大仙明愛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各自尋求不同服務,他們並不認識。其間,上訴人不滿該中心提供的服務,大聲呼喝該中心的職員。李先生要求上訴人降低聲浪,上訴人不滿,與李先生口角。爭吵時,上訴人向李先生的面部、胸口、手臂吐口水共4次。該中心的職員亦目擊事件。

4.上訴聆訊當天,上訴人表示,他受對方出言挑釁,才向該人吐口水。上訴人稱,沒有能力繳交罰款,希望法庭改判他守行為。基於上訴人的說話,本席視他放棄定罪上訴。

5.由於上訴人放棄上訴定罪,本席撤銷該上訴。

6.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由於他只呈交了上訴定罪的表格,本席沒有權限處理判刑的上訴。而且,裁判官沒有撰寫判刑理由,本席無法決定判刑是否恰當。本席亦提醒上訴人,如欲上訴判刑,他須呈交正確的表格,並向法庭交代逾時上訴的原因。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