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成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10/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November 2018.
1.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使用虛假文書;與及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
|
DCCC 510/2018 [2018] HKDC 13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10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使用虛假文書;與及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 2.案情指,於2018年3月27日晚上8時30分,於上水馬會道178號外行人路,警員見到被告形跡可疑,將被告截停查問。被告向警員出示一張附有被告相片而姓名為陳卓豪之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後證實為偽造)。 3.而及後於被告人身上搜出一系列的毒品,詳情如下:一個膠袋,載有內含8.6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0.7克混合劑;十七包(膠包組成)載有內含1.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2.92克混合劑;一個膠袋,內有一個紙包,載有內含微量咪達唑侖及0.0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0.21克混合劑;與及一個紙包,載有內含0.03克咪達唑侖的0.53克粉末;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4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0.54克混合劑;與及一個膠袋,載有五片內含0.04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劑。市值為7,869.06元,而被告人身上有4,251元以及兩部流動電話。 4.警誡之下,被告承認打算將白粉賣給吸毒者賺錢,與及有關的偽造之身分證收據是一有毒癮的朋友送給被告人的。會面紀錄亦指出:被告人在18年3月27日下午於北區公園附近以15,0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涉案的海洛英;而涉案海洛英是自用與及作轉售;而五片甲基苯丙胺則為朋友給他服食;案發時,被告正想回上水家吸食危險藥物;被告人知道持有的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是偽造文件;而他於三個月前失去身分證,但沒錢補領;而有關偽造文件是從朋友處所得,而內裡之資料屬於一個他不認識的人。 有關判刑與及求情 5.被告人現年39歲,與女朋友同住,只得中學學歷,於基層家庭長大,父親於二十多年前已經去世。過往的職業為裝修工人,月入約有30,000元。因為去年遇上意外,導致手腕痛,而失去工作能力,只能靠積蓄維生,而他本身亦有毒癮。被告人過往有十八次定罪紀錄,但只得一項與毒品有關,其餘是不同的。 6.求情指,被告人干犯本案只是想找快錢而運毒。辯方律師亦呈上一驗毒報告,呈陽性反應,日期為2018年3月29日,即案發後兩天。律師稱希望法庭考慮有一部分毒品是自用,望以減刑。本席就此與律師作出釐清,律師並不是指大部分或全部毒品為自用的說法,只希望法庭考慮自用因素的存在,在判刑時作出考慮。另外,就偽造文件而言,辯方指遺失了身分證後沒錢補領,該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是他朋友送給他的。 7.本席已經考慮辯方所述的求情因素。就控罪一而言,該偽造文件是一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收據,本席有機會看過證物,證物的質素絕非粗製濫造,被告指稱是朋友送給他的,以現有的證供,法庭未能否定這說法。於考慮判刑時,因為該偽造文件的種類亦是身分證明文件其中一種,和偽造身分證類同的,本席認為該參考利祥利(譯音)的判刑指引,但考慮到這並非偽造身分證,依足指引亦對被告不公,故本席參考使用偽造身分證之量刑點22.5個月,把其下調至18個月,因為被告人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判處12個月監禁。 8.就第二項控罪,上級法院的量刑指引,海洛英10至50克為5至8年的量刑點,辯方亦認同,而本案涉及多於一種毒品,本席考慮到除涉及10.75克的海洛英外,其餘只是涉及0.05克與及微量咪達唑侖與及0.04克甲基苯丙胺。以綜合方法計算(combined approach),此份量對整體判刑沒有影響。考慮到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本席採納5年作為量刑點,認罪關係扣減三分之一,即為40個月。而法庭進一步考慮,如被告人律師所指,就其自用陳詞方面,應否給予進一步扣減。法庭亦有留意到被告人為一個有毒癮人士,而有關驗毒品報告亦支持此說法,故本席會進一步把刑期下調兩個月。就著第二項控罪,判處38個月監禁。 9.最後,就著兩項控罪,雖則並沒有關連,理應分期執行,但法庭需要考慮刑期之總體性。就著控罪一其中8個月,本席下令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被告人總刑期為46個月之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