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民 對 陳璟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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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陳錦民先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申索的因由是:他受被告人陳璟琍女士的襲擊,導致他受傷,令他右眼眉尾上方的額頭位置遭受裂傷,並需要進行縫針,因此,陳先生提出要求陳女士作出身體損傷方面的賠償。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作出決定,並沒有將陳先生所要求的全數判給他,但就作出了一個命令,要求陳女士賠償。

Case No.HCSA 39/2018[2018] HKCFI 269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9/2018

[2018] HKCFI 26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3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32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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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申請人) 陳錦民  
被告人 陳璟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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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判決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判決


1.這是陳錦民先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申索的因由是:他受被告人陳璟琍女士的襲擊,導致他受傷,令他右眼眉尾上方的額頭位置遭受裂傷,並需要進行縫針,因此,陳先生提出要求陳女士作出身體損傷方面的賠償。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作出決定,並沒有將陳先生所要求的全數判給他,但就作出了一個命令,要求陳女士賠償。

2.經審訊後,審裁官判給陳先生3,000元痛苦損失及360元交通費的賠償,另加訟費3,183.34元,但否決了陳先生就收入損失以及治療疤痕費用的申請。

3.陳先生不服,因此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他所依據的理由有兩個,本席逐一分析。

4.第一個擬上訴理由:陳先生指出,他未曾向暫委審裁官表示會放棄追討疤痕療程的費用。本席閲畢暫委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暫委審裁官並沒有認為陳先生放棄追討疤痕療程費用。事實上,暫委審裁官在判詞第20段正正處理了此項損失,她的分析包括考慮她席前的文件、陳先生的說法、文件內容的細節,到最後作出一個結論:她「看不到陳先生有任何合理需要接受相關療程,因此不批准是項申索」。暫委審裁官的做法是在司法上容許的做法,而她這個結論亦是基於考慮證據,然後作出的一個判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足以指出她在法律上犯上錯誤的地方。

5.第二個擬上訴理由:陳先生指出,他在傷患期內依據勞工法例,是可以享有病假的權利。於今日的陳詞中,陳先生確認就著他所受的傷害,當日他是沒有病假紙的。不過有沒有病假紙,本席認為並非最重要,最重要的還是:他的傷勢與他的病假有沒有任何關連。暫委審裁官在其判決理由書第12段正正處理了陳先生所聲稱的兩個星期收入損失,暫委審裁官明顯知道陳先生的職業是水貨客,需要勞動力,亦知道他每一日的工作收入。不過,暫委審裁官考慮了缺乏醫療證明、陳先生的傷勢以及他的工作性質後,認為看不到「有任何基礎支持陳先生的傷勢會導致他不能工作十四天之說法」。陳先生於陳詞中指暫委審裁官刻薄,然而法律要求,作為司法人員,暫委審裁官是需要考慮傷勢與工作性質的關係,來決定究竟一個申索人是否應該合理地得到收入損失的賠償。經考慮判詞後,本席看不到暫委審裁官在任何法律觀點或者證據分析方面出現任何謬誤。

6.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申請人必須指出有法律觀點上的錯謬,方能得到上訴許可。經考慮陳先生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他今天的陳詞,本席認為並無任何可爭議的上訴理由。因此,本席不批准陳先生的申請。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