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群 對 香港海關關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94/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December 2018.
1. 申請人擬提出司法覆核之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理由是他是可以拒絕接受,香港海關以「有代價就罪行不予檢控」方式處理其案件。在他自己同意這方法之後,在本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中不可能容許申請人說海關不應這樣處理他的案件,而導致程序不公令他失去了刑事舉證標準的審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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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94/2016 [2018] HKCFI 28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6年第94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命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申請人擬提出司法覆核之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理由是他是可以拒絕接受,香港海關以「有代價就罪行不予檢控」方式處理其案件。在他自己同意這方法之後,在本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中不可能容許申請人說海關不應這樣處理他的案件,而導致程序不公令他失去了刑事舉證標準的審訊機會。 2. 故此,法庭必須拒絕其許可申請。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第14-17段。
日期:2018年12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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