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洛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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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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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5/2018 [2018] HKDC 1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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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8年4月15日凌晨3時許,警員看見私家車VC5393停泊於新界荃灣愉景新城第5座地下外的美環街上,被告坐在駕駛員座位上形跡可疑。 3.警員截停搜查,在駕駛員座位上發現一個黑色尼龍袋,其內載有100個膠袋,載有共20.34克固體,證實內含12.91克可卡因。警方繼而再向被告搜身,在被告褲子的左後口袋內搜出了17個膠袋,載有總共3.35克的固體,證實內含2.11克可卡因。在被告身上亦搜出一部帶有兩張SIM卡的手提電話及現金約6,000餘元。 4.上述危險藥物合共117個膠袋,載有總共23.69克固體,內含15.02克可卡因,估值為22,268港元。被告在現場警誡下承認他協助一位朋友運送可卡因,並會收取1,000元港幣作為報酬。 5.被告現年25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涉及5項控罪,分別在2008年因縱火、浪費警力及盜竊等被判入更生中心。最後在2015年12月因協助管理賭博場所被罰款。 6.馮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本案感到非常後悔,其太太及親朋的求情信均指被告是個負責任的丈夫及兒子,只因女兒剛出生不久,生活及經濟壓力具大才鋌而走險,望可予以改過自新的機會。 7.馮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也會吸食少部分涉及的可卡因,他在被捕後的驗尿報告亦驗出其尿液樣本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8.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採納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的量刑指引,指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予5至8年監禁。 9.本案涉及15.02克可卡因,且分成117個膠袋,估值達2萬2千餘元,案情非常嚴重。按上述案例,已可判予5年3個月或以上的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亦從沒涉及任何危險藥物的罪行,涉案毒品且有少部分為被告自用。本席經考慮所有上述求情理由後,認為予以4年9個月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8個月。 10.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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