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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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第二申請人 (以下稱「丈夫」) 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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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1797/2008 [2018] HKFC 15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共同申請 案件編號 2008年第 179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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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第二申請人 (以下稱「丈夫」) 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第一申請人(以下稱「妻子」)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1年結婚 。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子女:
兩名子女現與妻子於前婚姻居所中居住。 5.妻子於2008年與丈夫達成離婚協議,並於同年提出離婚共同申請書。法庭於2008年11月17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09年2月23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6.有關兩名家庭子女管養權方面,法庭根據雙方的協議,於2009年2月17日頒令將兩名子女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7.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亦根據雙方協議,於2009年2月17日頒令:
8.在有關的絕對離婚令頒發後,雙方曾就贍養費的支付有所紛爭,以致妻子於2013年2月28日就有關丈夫所欠的贍養費發出判決傳票追討;丈夫亦同時申請將贍養費金額更改。案件後來經過審理後,雙方再次達成協議,內容為丈夫須支付贍養費欠款總額200,000元,以分期形式支付,其中20,000元須於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之後以每月1,500元的形式支付,直至欠款繳清為止;妻子亦同時同意取消兩名子女的贍養費命令。換句話說,從2014年2月7日起,丈夫除了要以分期付款形式,以每月1,500元的金額,償還過往贍養費欠款200,000元外,只須繼續每月支付10,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直至任何一方過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 9.根據雙方的證據顯示,丈夫是有履行償還整筆性贍養費欠款的責任。但於2017年11月13日,丈夫再次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給予妻子每月10,000元的贍養費命令,更改為每月3500元 ,並將支付的限期定於2022年7月為止。案件在審訊期間,丈夫曾表示他最多只能支付每月4,000元的贍養費,但他這個建議,最終仍不被妻子所接受。 10.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有關的申请因此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1.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2.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3.丈夫現年53歲,是一名品質控制經理,主要的工作地點是在珠海。他現時的每月收入為21,500元港幣。丈夫說,他以往除了每月的薪金外,亦會為公司做一些兼職工作,主要是做ISO的認證,每月可有一些額外收入,金額為每月約¥8000人民幣 ,即約$10,000元港幣。但可惜近期該項兼職收入已經停止,因此,丈夫現時的每月淨收入只有該21,500元港幣。 14.丈夫已於2009年再婚,並與現任太太育有一名小女兒,現年七歲。現任太太與小女兒已從內地來港,現居於旺角的一間劏房中,生活環境並不理想。 15.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列出的每月支出為37,720元。該些支出包括:
16.丈夫在庭上解釋,現實是由於他沒有經濟能力,因此,以上有很多項目他其實已沒有能力支付,包括贍養費(HK$10,000) 。他在庭上說現時的主要支出包括:
17.丈夫在庭上進一步解釋,他現時在珠海工作,因工作關係需要一輛汽車代步,但該輛汽車是一輛國產的二手車(海馬褔美來),2006年車,現市值約15,000元。 18.丈夫現時在珠海居住的單位,是他現任太太的物業,市值約1,600,000元。 19.至於負債方面,他說共有欠債約550,000元,部份是因協助太太購買珠海物業而欠下的(約410,000元) ,部份則是贍養費欠款(114,000元) ,其餘為私人債務(25,000元) 。 20.至於丈夫母親現時所居住的物業,即旺角弼街66號6樓,妻子曾指稱丈夫是擁有的業權,亦說丈夫現任太太可搬入該物業中居住,從而減少現時丈夫每月5,800元的租金支出。但據丈夫解釋,該物業原本是他父親與一些親戚共同擁有的,他父親只佔1/4,其餘3/4是分別屬於他的二叔和另外兩位長輩。當丈夫的父親離世時,丈夫與他母親成為遺產執行人,而他父親1/4業權理應是歸他母親的,因此,丈夫在這物業中是沒有任何利益。丈夫說該物業很舊,地方亦很小,並不能容納他太太與女兒在那裡居住。本席檢視過丈夫所提供的証據,並信納他只是遺產執行人的身份,但沒有直接的利益。 21.丈夫在庭上說,他現時最大的環境改變,除了每月少了8,000元人民幣的兼職收入外,就是因為女兒在香港出生,沒有國內戶口,在國內學費支出方面非常大,他才被逼將他們回流香港,而去租劏房以解決她們的住屋需要,這亦增加了他的開支。在這情況下,他才要求將贍養費金額減少,他認為他支付每月3,500元至4,000元,己是他能力的極限。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22.妻子現年53歲,她聲稱為一名家庭主婦,沒有工作,現時與兩名子女一起居住。大女兒現年23歲,已經大學畢業,但據妻子所說,大女兒打算繼續碩士課程。二兒子現年17歲,是一名中學生。 23.從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容可見,她現時的每月支出包括:
24.從以上資料可見,妻子現時說她每月只靠丈夫$10,000的贍養費及物業的租金來維持整個家庭的開支,因此,他認為丈夫不應將供養她的贍養費金額減少。 25.至於資產方面,妻子同意他目前擁有兩個香港的物業。第一個物業地址在香港新界屯門大興花園二期三座28樓E室,面積753呎,三房兩厠,這是雙方的前婚姻居所。妻子與丈夫在2008年離婚時,丈夫同意將這個物業的全部業權給予妻子。妻子現在與兩名子女居於該處。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容可見,她聲稱該物業現時市值約為520萬元,減去一些按揭和其他欠款,淨值為約350萬元。 26.妻子與丈夫離婚時,丈夫亦將他們所擁有的另一物業,即香港新界屯門大興花園二期九座10樓F室的所有權益給予妻子。據妻子所說,該物業現時市場淨值約為400萬元。該物業曾以月租10,100元租出。 討論 27.就丈夫申請減少贍養費而言,妻子曾就丈夫的收入是否有所減少而提出挑戰。本職考慮過丈夫所提出的證據及雙方在庭上的證言後,信納丈夫事實上現時每月的收入只有$21,500 ,他事實上是少了一些兼職收入,即少了每月$8000人民幣,約$10,000港幣的收入。換句話說,本席是信納丈夫的整體收入現時是每月少了約三分之一。本席作出這結論,是考慮丈夫所提出的證據,包括他現在公司所提出的文件證明;內地社保文件;和一些銀行資料所達到的。 28.本席認為本案有另外一個重要的事實改變,即丈夫的現任太太和小女兒事實上是從內地到了香港居住。從丈夫所提供的租賃證據可見,他們現在是租住在旺角的一間劏房內,月租每月$5800。本席同意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的安排。 29.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本席留意到,丈夫在離婚時,即2009年時,已將他們所擁有的兩個位於香港屯門大興花園的物業的全部業權給予妻子及兩名子女,這可說是他們當時全部的資產。在過往的10年間,眾所周知,香港的物業價值增加了不少,甚至以倍計增加。據妻子所說,該兩個物業的總淨值現為約750萬元。丈夫說這是低估了兩個物業的價值。 但無論如何, 本席信納妻子現時所擁有的資產肯定比丈夫及現任太太為多。 30.再者,妻子現年只有53歲,雖然與丈夫同年,但亦不是非常大的年紀,她理應考慮重投勞動市場,找一份全職或者兼職工作,以增加她的每月收入。本席認為妻子如期望丈夫可以供養她一生一世,這並不是一個現實的期望。 31.總括來說,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基於丈夫收入的減少(約三分之一);他再婚和新家庭需要的增加;妻子名下物業在過往的價值增加;妻子理應有某些謀生能力等等因素,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適當的時候,去減少丈夫供養妻子的責任。本席認為丈夫要求將每月一萬元的贍養費,減少至$3500 ,是略為過大。本席認為一個合適的安排,是將每月一萬元的贍養費,減少至每月$4000,這亦是他在審訊時曾作的建議,新安排應由2018年9月15日開始。至於丈夫要求將贍養費的支付,止於2022年7月(即二兒子預期大學畢業的年份)的要求,本席認為暫時不應作出這方面的命令。 32.從一個宏觀的角度來看,在這新的安排下,丈夫每月21,500元的收入,減去4,000元贍養費及1,500元贍養費的分期還款,餘下16,000元,以這金額來支持他、現任太太和小女兒三人的生活,只能勉強維持。在這安排下,本席相信丈夫是有需要減少一些如內地的汽車開支(約4,000元),以令他每月可達到收支平衡。 33.至於妻子方面,她有每月4,000元贍養費和1,500元贍養費還款,如租出物業,另有10,100元的租金,共15,600元,再加上她如能找一些兼職工作,理應收入有超過20,000元。如真有必要,她亦有至少市值750萬元(可能更高)的物業可以變賣,本席相信妻子的生活亦應可以維持。 總結及命令 34.本席信納丈夫的環境有重大的改變,以及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決定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35.由於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訴訟結果亦很難說是誰勝誰負,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